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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知识产权研究中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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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软件著作权登记&#124;高新技术企业认证&#124;软件企业认证&#124;商标代理&#124;专利代理</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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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我国创意产业的未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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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Mar 2010 05:20:01 +0000</pubDate>
		<dc:creator>guoxl</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动态信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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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专访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呼吁，应该进一步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让搜索引擎间接侵权、盗链等行为无所遁形。大力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我国创意产业的未来。
“近年来，随着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文学作品的网络盗版现象也同步泛滥，网络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新问题。”3月3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专访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呼吁，应该进一步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让搜索引擎间接侵权、盗链等行为无所遁形。大力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我国创意产业的未来。
在采访中，张抗抗告诉本报记者，目前，点击率排名前十的网络小说，在互联网上被非法传播的次数动辄超过千万，“在这个数字背后，是作者的原创动力被消磨，是一个个非法营利的利益链条变得愈发猖獗。”张抗抗强调。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搜索引擎应人们的需要而出现，在提供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对此，张抗抗认为，目前，一些搜索引擎已经成为网络盗版的保护伞。受经济利益驱动，这些搜索引擎服务企业对网络上的影视、音乐、软件、文学作品的盗版现象未尽监测、删除和屏蔽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并对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个别拥有强大资本、技术和人才优势的企业，视盗版为谋取暴利的手段，把盗版从散兵游勇状态变成分工有序、结构完整的灰色产业链。”张抗抗经过调研后发现，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这些从事盗版的企业甚至在传统盗版模式之外衍生出形形色色的新类型盗版，包括利用网络搜索间接侵权、以假搜索方式提供侵权内容、恶意深度链接、通过贴吧和文档交换等方式怂恿网络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等。
对此，张抗抗建议，一方面，可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代表、法律界人士组成的创意产业侵权认定委员会，以强化对网络侵权的界定，并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清晰、严格的网络侵权标准；另一方面，应进一步降低网络侵权的立案门槛，加大惩罚力度，对盗版行为恶劣、侵权程度严重的侵权人从严从重处罚，提高不法分子的侵权成本，从根本上遏制盗版侵权行为的出现。
“在有关部门的积极倡导下，企业乃至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虽然已经有了较大提高，但要更为有效地解决网络侵权问题还有太多工作要做。在当下，进一步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就是在保护我国创意产业的未来。”张抗抗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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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专访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呼吁，应该进一步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让搜索引擎间接侵权、盗链等行为无所遁形。大力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我国创意产业的未来。</p>
<p>“近年来，随着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文学作品的网络盗版现象也同步泛滥，网络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新问题。”3月3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专访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呼吁，应该进一步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让搜索引擎间接侵权、盗链等行为无所遁形。大力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我国创意产业的未来。</p>
<p>在采访中，张抗抗告诉本报记者，目前，点击率排名前十的网络小说，在互联网上被非法传播的次数动辄超过千万，“在这个数字背后，是作者的原创动力被消磨，是一个个非法营利的利益链条变得愈发猖獗。”张抗抗强调。</p>
<p>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搜索引擎应人们的需要而出现，在提供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对此，张抗抗认为，目前，一些搜索引擎已经成为网络盗版的保护伞。受经济利益驱动，这些搜索引擎服务企业对网络上的影视、音乐、软件、文学作品的盗版现象未尽监测、删除和屏蔽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并对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p>
<p>“个别拥有强大资本、技术和人才优势的企业，视盗版为谋取暴利的手段，把盗版从散兵游勇状态变成分工有序、结构完整的灰色产业链。”张抗抗经过调研后发现，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这些从事盗版的企业甚至在传统盗版模式之外衍生出形形色色的新类型盗版，包括利用网络搜索间接侵权、以假搜索方式提供侵权内容、恶意深度链接、通过贴吧和文档交换等方式怂恿网络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等。</p>
<p>对此，张抗抗建议，一方面，可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代表、法律界人士组成的创意产业侵权认定委员会，以强化对网络侵权的界定，并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清晰、严格的网络侵权标准；另一方面，应进一步降低网络侵权的立案门槛，加大惩罚力度，对盗版行为恶劣、侵权程度严重的侵权人从严从重处罚，提高不法分子的侵权成本，从根本上遏制盗版侵权行为的出现。</p>
<p>“在有关部门的积极倡导下，企业乃至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虽然已经有了较大提高，但要更为有效地解决网络侵权问题还有太多工作要做。在当下，进一步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就是在保护我国创意产业的未来。”张抗抗强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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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著作权法最新修订（2月26日）解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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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1 Mar 2010 08:38:26 +0000</pubDate>
		<dc:creator>guoxl</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动态信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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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该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需要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为什么要修改《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法》第四条原来的内容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一内容本无可厚非。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一定是合法 权利。非法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不可能通过出版、传播获得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在他人进行出版传播时，也就不会侵犯 到其合法利益。事实上，作为一名资深的知识产权律师，笔者从来没有看到过禁书（或者淫秽录像）的作者在法庭上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这些“非法权利”根本没有保护的必要和可操作性。
麻烦的是，我国对于作品内容的审查，导致一部分“实体上合法”但是“程序上不合法”的作品出现。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大量按照行政审批制度被“禁止 出版、传播”的作品，而其内容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令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从程序上看，由于未经审批，这些内容在国内是禁止出版、传播的。但是，从 内容上看，这些内容又是完全合法的。（而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作品的内容）
举例说明，我国对于进口国外的电影是有审批制度的。没有经过审批的电影，即使其内容完全健康，没有违法之处，但是仍然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这些电影一般都经过了其制片公司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中国的著作权法将其作为不予保护的对象的话，势必造成“盗版有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事实上，国外电影公司早就因此对中国著作权法不满，并因此通过美国政府在WTO争议解决机制中“讨说法”。这一案件在2009年裁决的美国诉中国 WTO知识产权纠纷案DS362中被WTO纠纷解决机构判定为违反中国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虽然中国对上述裁决提出了上诉，但是，本次修改《著作权 法》的行为表明，中国对于上述裁决已经予以执行。
国际环境对中国国内法的影响，可见一斑。
新增第二十六条的原因
从法律理论上来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之间要形成一个有机联系又相互呼应的体系。
由于立法角度的不同，法律之间经常会出现一些交叉的地方。例如，在商标法里面规定了严重侵犯商标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刑法中就应该有侵犯商标权应当如何定罪量刑的规定。否则，就会变成“法律打架”了。
早在1996年，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就已经作出了著作权可以进行质押，并且质押合同可以进行合同登记的规定。当前的著作权法修改，只是和10多年前的那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做一个呼应而已。只是，这十多年的时间似乎有点长。
可能有些朋友会说，既然已经十多年没有呼应上了，好像也没有出什么问题，现在为什么要着急增加着一条呢？
法律和经济经常是密不可分的。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法律是上层建筑，它要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被经济基础所决定。因此，这个法律问题的答案，在经济环境之中。最近，人民银行通过各种途径放出风来，要求各级商业银行支持企业的发展，商业银行因此放出话来，可以使用商标质押贷款、专利质押贷款，既然同为知识产权主要内容的商标权、专利权可以用来质押，著作权当然也能够作为质押对象，向银行申请贷款。
既然有了著作权质押的大量潜在需求，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基础和保障就顺理成章了。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p>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a href="http://b.lawyer8.com/index.php/2010/03/%E4%BF%AE%E6%94%B9%E8%91%97%E4%BD%9C%E6%9D%83%E6%B3%95%E7%9A%84%E5%86%B3%E5%AE%9A/" target="_blank">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a>》，对《<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flfg/281.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a>》作如下修改：</p>
<p>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p>
<p>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arget="_blank">著作权</a>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a href="http://www.banquan.org/">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a>办理出质登记。”</p>
<p>该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决定，《<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flfg/281.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a>》需要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p>
<h2>为什么要修改《著作权法》第四条</h2>
<p>《著作权法》第四条原来的内容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一内容本无可厚非。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一定是合法 权利。非法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不可能通过出版、传播获得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在他人进行出版传播时，也就不会侵犯 到其合法利益。事实上，作为一名资深的<span><a title="知识产权律师"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律师</a></span>，笔者从来没有看到过禁书（或者淫秽录像）的作者在法庭上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这些“非法权利”根本没有保护的必要和可操作性。</p>
<p>麻烦的是，我国对于作品内容的审查，导致一部分“实体上合法”但是“程序上不合法”的作品出现。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大量按照行政审批制度被“禁止 出版、传播”的作品，而其内容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令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从程序上看，由于未经审批，这些内容在国内是禁止出版、传播的。但是，从 内容上看，这些内容又是完全合法的。（而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作品的内容）</p>
<p>举例说明，我国对于进口国外的电影是有审批制度的。没有经过审批的电影，即使其内容完全健康，没有违法之处，但是仍然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这些电影一般都经过了其制片公司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中国的<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flfg/281.html">著作权法</a>将其作为不予保护的对象的话，势必造成“盗版有理”的重要法律依据。</p>
<p>事实上，国外电影公司早就因此对中国著作权法不满，并因此通过美国政府在WTO争议解决机制中“讨说法”。这一案件在2009年裁决的美国诉中国 WTO知识产权纠纷案DS362中被WTO纠纷解决机构判定为违反中国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虽然中国对上述裁决提出了上诉，但是，本次修改《著作权 法》的行为表明，中国对于上述裁决已经予以执行。</p>
<p>国际环境对中国国内法的影响，可见一斑。</p>
<h2>新增第二十六条的原因</h2>
<p>从法律理论上来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之间要形成一个有机联系又相互呼应的体系。</p>
<p>由于立法角度的不同，法律之间经常会出现一些交叉的地方。例如，在<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html/3/611.htm" target="_blank">商标法</a>里面规定了严重侵犯商标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刑法中就应该有侵犯商标权应当如何定罪量刑的规定。否则，就会变成“法律打架”了。</p>
<p>早在1996年，国家<span><a title="版权" href="http://www.banquan.org/" target="_blank">版权</a></span>局《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就已经作出了著作权可以进行质押，并且质押合同可以进行合同登记的规定。当前的著作权法修改，只是和10多年前的那个《<a href="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63/69710b6010057e42cf65b826bb20cc5c_0.html" target="_blank">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a>》做一个呼应而已。只是，这十多年的时间似乎有点长。</p>
<p>可能有些朋友会说，既然已经十多年没有呼应上了，好像也没有出什么问题，现在为什么要着急增加着一条呢？</p>
<p>法律和经济经常是密不可分的。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法律是上层建筑，它要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被经济基础所决定。因此，这个法律问题的答案，在经济环境之中。最近，人民银行通过各种途径放出风来，要求各级商业银行支持企业的发展，商业银行因此放出话来，可以使用<a href="http://www.sbcc.cn/index.php/archives/224">商标质押贷款</a>、<a href="http://www.sbcc.cn/index.php/archives/604" target="_blank">专利质押贷款</a>，既然同为知识产权主要内容的商标权、专利权可以用来质押，著作权当然也能够作为质押对象，向银行申请贷款。</p>
<p>既然有了著作权质押的大量潜在需求，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基础和保障就顺理成章了。</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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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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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1 Mar 2010 06:43:11 +0000</pubDate>
		<dc:creator>guoxl</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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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１号）
现发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于友先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第五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第六条 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六）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八）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担保的期限；
（七）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三）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四）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六）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第十条（二）至（四）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
 第十二条 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它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当持合同终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它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持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被撤销、注销的，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撤销、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及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登记费收取标准，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订。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使用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9px;"></p>
<p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1pt; line-height: 21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br />
（第１号）<br />
现发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span></p>
<p>局长　于友先<br />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p>
<p>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p>
<p><a name="127186b97fbaefbb_1"><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一条</span></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2"><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二条</span></a> 本办法所称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br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3"><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三条</span></a>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4"><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四条</span></a> 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5"><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五条</span></a>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6"><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六条</span></a> 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br />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a></span>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7"><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七条</span></a>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br />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br />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br />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br />
（四）作品权利证明；<br />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br />
（六）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br />
（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br />
（八）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br />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8"><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八条</span></a> 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r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br />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br />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br />
（四）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br />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br />
（六）质押担保的期限；<br />
（七）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br />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9"><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九条</span></a>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0"><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条</span></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br />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br />
（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br />
（三）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br />
（四）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br />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br />
（六）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1"><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一条</span></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br />
（一）登记后发现有第十条（二）至（四）所列情况之一的；<br />
（二）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2"><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二条</span></a> 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它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3"><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三条</span></a> 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当持合同终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它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4"><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四条</span></a> 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持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5"><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五条</span></a>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被撤销、注销的，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br />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撤销、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6"><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六条</span></a>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及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登记费收取标准，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订。<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7"><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七条</span></a> 登记机关使用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订。<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8"><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八条</span></a>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9"><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九条</span></a>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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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知识产权成交通运输行业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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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5 Feb 2010 05:42:16 +0000</pubDate>
		<dc:creator>guoxl</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动态信息]]></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dndc.cn/?p=438</guid>
		<description><![CDATA[据悉，交通运输部对2003年11月公布的《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出台《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旨在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这标志着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修订后的《办法》共有六章、44条，各章名称分别是总则、职责、权属、保护和管理、奖惩、附则。
修订后的《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交通运输行业涉及的知识产权，其中增加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徽章及网络域名等标记专有权。修订后的《办法》第四章的名称由 “管理”修改为“保护和管理”，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与科技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把这一工作纳入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的各个环节中；要结合科技规划、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提升科技目标的准确性；负责对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把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指标列入科研项目评审指标体系。
修订后的《办法》还规范了国际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规定在国际合作研究开发、合办研究开发机构、人才与信息交流、科技考察、学术会议、科技展览、技术贸易等各类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中，单位应当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单位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体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单位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奖励或报酬，并作为考核其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修订后的《办法》还提高了单位向发明人、设计人发放奖金的最低标准，规定单位在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件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上述两个最低标准比修订之前分别提高了1000元和500元。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据悉，交通运输部对2003年11月公布的《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出台《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旨在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这标志着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p>
<p>修订后的《办法》共有六章、44条，各章名称分别是总则、职责、权属、保护和管理、奖惩、附则。</p>
<p>修订后的《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交通运输行业涉及的知识产权，其中增加了计算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a></span>、徽章及网络域名等标记专有权。修订后的《办法》第四章的名称由 “管理”修改为“保护和管理”，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与科技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把这一工作纳入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的各个环节中；要结合科技规划、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提升科技目标的准确性；负责对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把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指标列入科研项目评审指标体系。</p>
<p>修订后的《办法》还规范了国际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规定在国际合作研究开发、合办研究开发机构、人才与信息交流、科技考察、学术会议、科技展览、技术贸易等各类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中，单位应当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p>
<p>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单位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体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单位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奖励或报酬，并作为考核其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修订后的《办法》还提高了单位向发明人、设计人发放奖金的最低标准，规定单位在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件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上述两个最低标准比修订之前分别提高了1000元和500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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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深圳市印发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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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4 Feb 2010 09:49:37 +0000</pubDate>
		<dc:creator>guoxl</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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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的通知
文号：深市监规〔2010〕1号
各有关企业：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实践和服务企业经验，我局制定了《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 指引》。现予印发，请参考适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实践和服务企业经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
企业发展包括创业期、成长与成熟期与再发展时期。中小企业发展初期，是指中小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成立初期等创业阶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目的】  本指引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策略引导，使企业能够运用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服务于自身发展阶段，同时控制或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适用】  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可参考本指引进行知识产权实践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尊重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应坚持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坚决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假冒仿制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努力凭借自身知识产权等综合能力解决困难、抵御风险。
第六条【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民事侵权诉讼（巨额赔偿等），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信用记录系统还会记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侵权行为，这将给中小企业在取得财政扶持、贷款授信、上市融资等后续发展项目上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
第二章  知识产权政策资源
第七条【专利信息数据库】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为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搭建了深圳市专利信息分析系统、全部领域（代码化）专利数据库和数字电视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等专利信息数据库，深圳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相关系统促进企业发展。
第八条【深圳代办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深圳市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便利，进行如下工作：
（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
（二）申请专利费用的减缓；
（三）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审查费用、著录事项变更费等官方规费；
（四）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五）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业务；
（六）办理专利资助、计算机软件版权资助事宜；
（七）咨询相关业务。
第九条【专利费用减免】  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关于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小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利费用免收、减收或缓缴。
第十条【专利版权资助】  市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专利申请资助和计算机软件资助。
第十一条【作品备案】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数字作品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职能，中小企业可将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数字化的作品等备案至相关部门，以获得版权权利初步证据等。
作品备案对于申请进行软件行业认证和软件产品认证的“双软认证”中小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第十二条【商标信息数据库】  企业可通过深圳市商标保护预警及服务系统及时准确了解商标的国内注册确权状况，提前应对潜在的商标竞争威胁，充分利用商标法规及国际条约的规则保护自身权益。
第十三条【商标资助】  市相关部门出台了《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品牌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等资助办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品牌资助。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知识产权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中小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条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发起人可以在设立企业阶段积极发挥已有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十五条【高新企业认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而享受税收、政府财政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需要获取的具体专利数量、计算机软件数量等参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培训】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各类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每年均会多次免费举办各类知识产权培训和知识产权实务研讨会，中小企业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举报投诉】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有知识产权咨询、举报和投诉受理中心，中小企业遭遇知识产权问题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并配合进行后续处理。前述举报投诉电话为12315。
第十八条【深圳知识产权网】  中小企业可以关注深圳知识产权网（网址：www.szip.org）的公告通知、知识产权动态、政策法规、交流推广等栏目信息，及时获取相关知识产权动态资讯。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  我市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可凭借符合国家要求的自主创新产品享受政府采购方面的系列优惠。
第三章  具体知识产权措施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  中小企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名称注册，从而在其注册登记地域范围内享有企业名称专有使用权。
由于企业字号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时可以被注册为商标，为了遏制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建议中小企业在本阶段注册显著性强的字号并同时考虑将该字号注册为商标使用。
第二十一条【商标】  鉴于注册商标获取的时限、商标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等，中小企业可以在本阶段进行商标检索查询，并将检索后最终确定的可视性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二十二条【域名】  域名是企业的网络商标，直接体现着企业的综合实力。中小企业可以选择商号、商标等作为域名并进行注册。
第二十三条【专利检索】  高新技术、工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在研发、制造、销售产品前，可以就主要产品技术、自创技术等进行专利检索，从而掌握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合理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确定企业发展切入点并获取竞争对手技术动态信息。
第二十四条【专利申请】  经专利检索，中小企业可以将主要产品技术、自创技术等申请专利。
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可以将前述专利中的重要技术方案进行海外专利申请布局。
第二十五条【商业秘密】  中小企业应当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有关的设计资料、程序信息、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对于芯片业、软件业、通讯业、电信设备业等高科技领域的中小企业而言，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第二十七条【保密协议】  中小企业可以与涉及相关商业秘密的雇员签署保密协议。
对于流动性较高的行业而言，中小企业可以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署包括离职保密条款在内的一揽子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  中小企业在与雇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雇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雇员应当承担合理的竞业限制义务等条款。
第二十九条【合同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与他人签署合作协议、委托开发协议、销售协议、采购协议等合同时，应当慎重处理合同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企业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关注前述合同下的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等合同条款。
第三十条【出口企业、境外参展企业的措施】  对于将产品出口至国外的企业、到境外参加相关展会的企业，可以进行知识产权特定国家检索，最大程度规避被海关扣货、法院查封等风险。
相关具体措施可参考《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深圳企业德国参展知识产权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专员】  中小企业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发展初期的如下知识产权工作：
（一）顺畅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知识产权政策资源；
（二）跟踪办理商标域名等注册事宜；
（三）办理专利申请、专利续费等事项；
（四）进行版权登记备案事宜；
（五）承担本指引第三章所述的其他具体知识产权工作，切实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实力。
第三十二条【商业秘密与信息安全】  在发展初期，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办公场地和业务性质等综合情况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企业信息资产和商业秘密。中小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企业内部设立门禁、权限管理等制度；
（二）制定员工使用软件、发送邮件、拷贝数据材料、打印文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其他涉及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激励制度】  中小企业可以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激励规范、制度，通过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措施调动员工的创造积极性，帮助自身获取有关知识产权进而达成长远发展目标。
第三十四条【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小企业应向离职后仍承担保密义务的前雇员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数额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同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前雇员相关补偿费用。
第三十五条【重视培训】  对于有长远发展战略的中小企业，企业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培训与研讨，以开拓视野、积累人力资源。
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行业协会】  中小企业可以积极参加下列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协会，加强与各知识产权协会的沟通、合作：
（一）深圳市专利协会，网址：www.szpa.org；
（二）深圳市版权协会，网址：www.scs.org.cn；
（三）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网址：www.szips.org。
第三十七条【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中小企业可以加强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合作，积极发掘中介资源，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为企业运行保驾护航的空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实施】  本指引自2010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的通知<br />
文号：深市监规〔2010〕1号</div>
<p>各有关企业：</p>
<p>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实践和服务企业经验，我局制定了《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 指引》。现予印发，请参考适用。</p>
<div>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p>
<p>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p></div>
<div>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div>
<div>第一章  总    则</div>
<p>第一条【宗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实践和服务企业经验，制定本指引。</p>
<p>第二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p>
<p>企业发展包括创业期、成长与成熟期与再发展时期。中小企业发展初期，是指中小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成立初期等创业阶段。</p>
<p>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p>
<p>第三条【目的】  本指引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策略引导，使企业能够运用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服务于自身发展阶段，同时控制或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p>
<p>第四条【适用】  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可参考本指引进行知识产权实践活动和管理工作。</p>
<p>第五条【尊重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应坚持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坚决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假冒仿制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努力凭借自身知识产权等综合能力解决困难、抵御风险。</p>
<p>第六条【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民事侵权诉讼（巨额赔偿等），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p>
<p>社会信用记录系统还会记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侵权行为，这将给中小企业在取得财政扶持、贷款授信、上市融资等后续发展项目上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p>
<div>第二章  知识产权政策资源</div>
<p>第七条【专利信息数据库】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为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搭建了深圳市专利信息分析系统、全部领域（代码化）专利数据库和数字电视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等专利信息数据库，深圳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相关系统促进企业发展。</p>
<p>第八条【深圳代办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深圳市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便利，进行如下工作：</p>
<p>（一）递交<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文件；</p>
<p>（二）申请专利费用的减缓；</p>
<p>（三）缴纳<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费用、审查费用、著录事项变更费等官方规费；</p>
<p>（四）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事宜；</p>
<p>（五）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业务；</p>
<p>（六）办理专利资助、计算机软件版权资助事宜；</p>
<p>（七）咨询相关业务。</p>
<p>第九条【专利费用减免】  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关于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小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利费用免收、减收或缓缴。</p>
<p>第十条【专利版权资助】  市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专利申请资助和计算机软件资助。</p>
<p>第十一条【作品备案】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数字作品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职能，中小企业可将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数字化的作品等备案至相关部门，以获得版权权利初步证据等。</p>
<p>作品备案对于申请进行软件行业认证和软件产品认证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dndc.cn/index.php/%E8%BD%AF%E4%BB%B6%E4%BC%81%E4%B8%9A%E8%AE%A4%E8%AF%81/" title="双软认证" target="_blank">双软认证</a></span>”中小企业具有积极意义。</p>
<p>第十二条【商标信息数据库】  企业可通过深圳市商标保护预警及服务系统及时准确了解商标的国内注册确权状况，提前应对潜在的商标竞争威胁，充分利用商标法规及国际条约的规则保护自身权益。</p>
<p>第十三条【商标资助】  市相关部门出台了《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品牌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等资助办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品牌资助。</p>
<p>第十四条【企业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知识产权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中小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p>
<p>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条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发起人可以在设立企业阶段积极发挥已有知识产权的价值。</p>
<p>第十五条【高新企业认定】  根据《<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认定</a></span>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认定</a></span>，从而享受税收、政府财政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p>
<p>中小企业申报<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a></span>时需要获取的具体专利数量、计算机软件数量等参见《<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a></span>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p>
<p>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培训】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各类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每年均会多次免费举办各类知识产权培训和知识产权实务研讨会，中小企业可以派员参加。</p>
<p>第十七条【举报投诉】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有知识产权咨询、举报和投诉受理中心，中小企业遭遇知识产权问题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并配合进行后续处理。前述举报投诉电话为12315。</p>
<p>第十八条【深圳知识产权网】  中小企业可以关注深圳知识产权网（网址：www.szip.org）的公告通知、知识产权动态、政策法规、交流推广等栏目信息，及时获取相关知识产权动态资讯。</p>
<p>第十九条【政府采购】  我市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可凭借符合国家要求的自主创新产品享受政府采购方面的系列优惠。</p>
<div>第三章  具体知识产权措施</div>
<p>第二十条【企业名称】  中小企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名称注册，从而在其注册登记地域范围内享有企业名称专有使用权。</p>
<p>由于企业字号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时可以被注册为商标，为了遏制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建议中小企业在本阶段注册显著性强的字号并同时考虑将该字号注册为商标使用。</p>
<p>第二十一条【商标】  鉴于注册商标获取的时限、商标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等，中小企业可以在本阶段进行商标检索查询，并将检索后最终确定的可视性标志作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申请" target="_blank">商标申请</a></span>注册。</p>
<p>第二十二条【域名】  域名是企业的网络商标，直接体现着企业的综合实力。中小企业可以选择商号、商标等作为域名并进行注册。</p>
<p>第二十三条【<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6.htm" title="专利检索" target="_blank">专利检索</a></span>】  高新技术、工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在研发、制造、销售产品前，可以就主要产品技术、自创技术等进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6.htm" title="专利检索" target="_blank">专利检索</a></span>，从而掌握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合理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确定企业发展切入点并获取竞争对手技术动态信息。</p>
<p>第二十四条【专利申请】  经<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6.htm" title="专利检索" target="_blank">专利检索</a></span>，中小企业可以将主要产品技术、自创技术等申请专利。</p>
<p>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可以将前述专利中的重要技术方案进行海外专利申请布局。</p>
<p>第二十五条【商业秘密】  中小企业应当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有关的设计资料、程序信息、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p>
<p>第二十六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对于芯片业、软件业、通讯业、电信设备业等高科技领域的中小企业而言，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p>
<p>第二十七条【保密协议】  中小企业可以与涉及相关商业秘密的雇员签署保密协议。</p>
<p>对于流动性较高的行业而言，中小企业可以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署包括离职保密条款在内的一揽子保密协议。</p>
<p>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  中小企业在与雇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雇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雇员应当承担合理的竞业限制义务等条款。</p>
<p>第二十九条【合同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与他人签署合作协议、委托开发协议、销售协议、采购协议等合同时，应当慎重处理合同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企业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关注前述合同下的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等合同条款。</p>
<p>第三十条【出口企业、境外参展企业的措施】  对于将产品出口至国外的企业、到境外参加相关展会的企业，可以进行知识产权特定国家检索，最大程度规避被海关扣货、法院查封等风险。</p>
<p>相关具体措施可参考《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深圳企业德国参展知识产权指引》等规范性文件。</p>
<div>第四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div>
<p>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专员】  中小企业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发展初期的如下知识产权工作：</p>
<p>（一）顺畅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知识产权政策资源；</p>
<p>（二）跟踪办理商标域名等注册事宜；</p>
<p>（三）办理专利申请、专利续费等事项；</p>
<p>（四）进行版权登记备案事宜；</p>
<p>（五）承担本指引第三章所述的其他具体知识产权工作，切实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实力。</p>
<p>第三十二条【商业秘密与信息安全】  在发展初期，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办公场地和业务性质等综合情况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企业信息资产和商业秘密。中小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p>
<p>（一）在企业内部设立门禁、权限管理等制度；</p>
<p>（二）制定员工使用软件、发送邮件、拷贝数据材料、打印文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p>
<p>（三）其他涉及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必要的措施。</p>
<p>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激励制度】  中小企业可以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激励规范、制度，通过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措施调动员工的创造积极性，帮助自身获取有关知识产权进而达成长远发展目标。</p>
<p>第三十四条【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小企业应向离职后仍承担保密义务的前雇员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数额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p>
<p>同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前雇员相关补偿费用。</p>
<p>第三十五条【重视培训】  对于有长远发展战略的中小企业，企业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培训与研讨，以开拓视野、积累人力资源。</p>
<p>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行业协会】  中小企业可以积极参加下列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协会，加强与各知识产权协会的沟通、合作：</p>
<p>（一）深圳市专利协会，网址：www.szpa.org；</p>
<p>（二）深圳市版权协会，网址：www.scs.org.cn；</p>
<p>（三）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网址：www.szips.org。</p>
<p>第三十七条【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中小企业可以加强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合作，积极发掘中介资源，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为企业运行保驾护航的空间。</p>
<div>第五章  附    则</div>
<p>第三十八条【实施】  本指引自2010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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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网上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分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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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0 Feb 2010 06:07:30 +0000</pubDate>
		<dc:creator>guoxl</dc:creator>
				<category><![CDATA[商标业务]]></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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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一)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的含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作为技术性更高、隐蔽性更强的搜索引 擎商标侵权成为继域名抢注出现后的另一商标侵形式。网上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是指将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或驰名商标作为无标记，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并以此谋取不 正当利益的行为。无标记本身是超文本标记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它是用来描述网站及相关内容的。如果网主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的源代码中，当用户输入关键 字通过提供网络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的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被搜索网页的前面，这样，该网站的点击率提高，而网主也可以得到更高的广告、销售收 入，扩大自己的影响。同时，真正属于该商标的宣传网站却因为不能被进入而使其应有的价值大打折扣。这无论对商标权人还是消费者来说，都是一种合法权益的损 害。
(二)搜索引擎侵权的相关判例
这方面较早的案例在美国。原告美国《花花公子》杂志是联邦注册商标PLAYBOY 和PLAYMATE的所有人，起诉被告Calvin Designer Labele使用域名“Playmate Live.Magazine”和“Get in all here@playboy”的网页，借以增加上网人数，使得真正的《花花公子》网站的排名在部分网站的搜索排行表上远远落后于被告的网站。①法院要求被告 禁止使用PLAYBOY和PLAYMATE商标作为被告的域名、目录名、其他类似的使用填充码的计划和地址(如被告的网站服务)、主页呀网页上的 metatags、与检索数据、信息或其他商业或服务相关的内容，与广告、商品、服务促销相关的内容等。这是首宗美国法院认定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的案 例。[5](P130)它明确表明了将他人商标埋置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根据后来又有的案例，侵权人使用的手法日益专业，而且在认定 侵权后，双方和解解决纠纷的较多。
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比域名抢注的手段更进一步，就在于它不再像域名抢注那样是赤裸裸的侵权方式，毕竟商 标权人仍对自己的网站、域名享有所有权，只是其网页被访问的次数减少，从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也正为如此，该侵权方式也就显得更加隐蔽。但不可否认的 是，不论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只要符合要件，均构成侵权，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制裁。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改进建议
1997年5月，由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是较早对互联网络域名管理体系作出规定的法 律文件。《暂行办法》第11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注册的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另外还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 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 若其提出异议，从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 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这两处规定对域名商标侵权来说是较明确的法律条款，但由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并不负责解决此种纠纷，当事人仍需通过 其他途径寻求法律依据及解决措施，因此说这些规定是不彻底的，它没有解决商标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商标法》第52条第5款“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 成其他损害”的规定是一兜底性条款，无疑把域名抢注和搜索引擎商标侵权都顺其自然地纳入了《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为新的商标侵权形式的认定找到了法律依 据。但由于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特殊技术性，这类侵权传统的救济方式是很难妥善解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及到纠纷解决、救济、保护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 时，这一兜底条款也是鞭长莫及的。
1997得6月，作为非营利性管理与服务机构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XNNIC)成立，专职域名管 理的具体工作。2000年1月，CNNIC工作委员会会议建议修订《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过两年多的讨论研究，2002年8月1日以信息产业部令 的形式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9月30日开始实施，以往发布的互联网域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6]同时实施的还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①前者主要对域名管理作了一系列制度性规定，而后者为域名争议的解决作了部分认定与程序上 的规制。特别是第8条、9条、14条、15条中对恶意的认定及争议解决方式和相关步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汲取UDRP中的有益部分，体现了逐步与国 际接轨的趋势。
任何法律都不是尽善尽美的，针对域名抢注与搜索引擎网上侵权的特点及我国立法的不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针对前文所述现行域名管理体制不健全这一缺陷，建议由商标局将有关商标注册信息提供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由该机构建立一个完备的查询系统。在申请人 进行域名注册申请时，可通过此系统检索其欲注册域名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对于善意域名注册申请人来说，这是避免其日后陷入域名争端的预防措施，而对于 恶意申请人来说，这也是约束或制止其抢注行为的第一步。至于查询费用问题，由申请人支付并无不可，毕竟查询费用与日后一旦陷入纠纷所支付的争端解决费用相 比是微不足道的，孰重孰轻，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正确选择的前提的。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更新也说明建立这样一个查询系统并不是遥不可及的事， 毕竟银联的成立已作出了先例。
2、由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可以看出，域名抢注争议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域名注册机构、域名争议解 决机构或司法四种途径加以解决，同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28条又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伯裁 判不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尽管这些规定为当事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多种途径，但没有一条途径通过明 了的程序规则呈现在当事人面前，一旦争议发生，当事人便有一种“病急乱投医”的慌乱，不清楚自己选择哪一种途径更经济、更便捷。所以，建议信息产业部在此 规则的基础上出台具体的可行性程序，以便当事人预先了解，降低争端解决成本。
3、至今，法律中都没有对搜索引擎商标侵权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在相关法律中增加此种规定，这样，才能使被侵权人有法可循，使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4、由于国内对于域名抢注及搜索引擎商标侵权还未予以重视，建议中国信息产业部或CNNIC与工商管理机构、商标局共同努力，扩大此方面的宣传指导，以帮助商标所有人保护民族品牌，增强竞争力，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更好树立自身产品形象。
5、提升有关域名立法的效力层级，由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这样更容易被引起重视，发挥域名立法的价值。（作者：宋绍青 周烨；编选：中国搜索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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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一)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的含义：</p>
<p>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作为技术性更高、隐蔽性更强的搜索引 擎商标侵权成为继域名抢注出现后的另一商标侵形式。网上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是指将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或驰名商标作为无标记，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并以此谋取不 正当利益的行为。无标记本身是超文本标记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它是用来描述网站及相关内容的。如果网主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的源代码中，当用户输入关键 字通过提供网络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的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被搜索网页的前面，这样，该网站的点击率提高，而网主也可以得到更高的广告、销售收 入，扩大自己的影响。同时，真正属于该商标的宣传网站却因为不能被进入而使其应有的价值大打折扣。这无论对商标权人还是消费者来说，都是一种合法权益的损 害。</p>
<p>(二)搜索引擎侵权的相关判例</p>
<p>这方面较早的案例在美国。原告美国《花花公子》杂志是联邦注册商标PLAYBOY 和PLAYMATE的所有人，起诉被告Calvin Designer Labele使用域名“Playmate Live.Magazine”和“Get in all here@playboy”的网页，借以增加上网人数，使得真正的《花花公子》网站的排名在部分网站的搜索排行表上远远落后于被告的网站。①法院要求被告 禁止使用PLAYBOY和PLAYMATE商标作为被告的域名、目录名、其他类似的使用填充码的计划和地址(如被告的网站服务)、主页呀网页上的 metatags、与检索数据、信息或其他商业或服务相关的内容，与广告、商品、服务促销相关的内容等。这是首宗美国法院认定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的案 例。[5](P130)它明确表明了将他人商标埋置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根据后来又有的案例，侵权人使用的手法日益专业，而且在认定 侵权后，双方和解解决纠纷的较多。</p>
<p>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比域名抢注的手段更进一步，就在于它不再像域名抢注那样是赤裸裸的侵权方式，毕竟商 标权人仍对自己的网站、域名享有所有权，只是其网页被访问的次数减少，从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也正为如此，该侵权方式也就显得更加隐蔽。但不可否认的 是，不论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只要符合要件，均构成侵权，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制裁。</p>
<p>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改进建议</p>
<p>1997年5月，由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是较早对互联网络域名管理体系作出规定的法 律文件。《暂行办法》第11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注册的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另外还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 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 若其提出异议，从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 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这两处规定对域名商标侵权来说是较明确的法律条款，但由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并不负责解决此种纠纷，当事人仍需通过 其他途径寻求法律依据及解决措施，因此说这些规定是不彻底的，它没有解决商标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商标法》第52条第5款“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 成其他损害”的规定是一兜底性条款，无疑把域名抢注和搜索引擎商标侵权都顺其自然地纳入了《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为新的商标侵权形式的认定找到了法律依 据。但由于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特殊技术性，这类侵权传统的救济方式是很难妥善解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及到纠纷解决、救济、保护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 时，这一兜底条款也是鞭长莫及的。</p>
<p>1997得6月，作为非营利性管理与服务机构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XNNIC)成立，专职域名管 理的具体工作。2000年1月，CNNIC工作委员会会议建议修订《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过两年多的讨论研究，2002年8月1日以信息产业部令 的形式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9月30日开始实施，以往发布的互联网域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6]同时实施的还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①前者主要对域名管理作了一系列制度性规定，而后者为域名争议的解决作了部分认定与程序上 的规制。特别是第8条、9条、14条、15条中对恶意的认定及争议解决方式和相关步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汲取UDRP中的有益部分，体现了逐步与国 际接轨的趋势。</p>
<p>任何法律都不是尽善尽美的，针对域名抢注与搜索引擎网上侵权的特点及我国立法的不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p>
<p>1、针对前文所述现行域名管理体制不健全这一缺陷，建议由商标局将有关<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信息提供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由该机构建立一个完备的查询系统。在申请人 进行域名注册申请时，可通过此系统检索其欲注册域名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对于善意域名注册申请人来说，这是避免其日后陷入域名争端的预防措施，而对于 恶意申请人来说，这也是约束或制止其抢注行为的第一步。至于查询费用问题，由申请人支付并无不可，毕竟查询费用与日后一旦陷入纠纷所支付的争端解决费用相 比是微不足道的，孰重孰轻，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正确选择的前提的。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更新也说明建立这样一个查询系统并不是遥不可及的事， 毕竟银联的成立已作出了先例。</p>
<p>2、由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可以看出，域名抢注争议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域名注册机构、域名争议解 决机构或司法四种途径加以解决，同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28条又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伯裁 判不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尽管这些规定为当事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多种途径，但没有一条途径通过明 了的程序规则呈现在当事人面前，一旦争议发生，当事人便有一种“病急乱投医”的慌乱，不清楚自己选择哪一种途径更经济、更便捷。所以，建议信息产业部在此 规则的基础上出台具体的可行性程序，以便当事人预先了解，降低争端解决成本。</p>
<p>3、至今，法律中都没有对搜索引擎商标侵权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在相关法律中增加此种规定，这样，才能使被侵权人有法可循，使自身权益得到保护。</p>
<p>4、由于国内对于域名抢注及搜索引擎商标侵权还未予以重视，建议中国信息产业部或CNNIC与工商管理机构、商标局共同努力，扩大此方面的宣传指导，以帮助商标所有人保护民族品牌，增强竞争力，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更好树立自身产品形象。</p>
<p>5、提升有关域名立法的效力层级，由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这样更容易被引起重视，发挥域名立法的价值。（作者：<span>宋绍青 周烨；编选：中国搜索研究中心</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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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汉王保荐公告被曝误导证监会 存知识产权纠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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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4 Feb 2010 06:10:19 +0000</pubDate>
		<dc:creator>guoxl</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动态信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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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月4日消息，就在汉王科技刚刚公布招股意向书冲击深圳中小板之后，和汉王有知识产权纠纷的南开越洋向媒体透露，汉王在《招股意向书》和《保荐公告》中巧妙地掩盖了双方的知识产权纠纷，而双方的诉讼尚未终止。
汉王科技截至截稿为止并未公开回应此事。不过，在意向书中，汉王称这项软件著作权纠纷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纠纷源自合同授权专利使用
综合双方资料，汉王科技从2002年开始同南开越洋，也就是美国公司ExperExchange,Inc.签订了《RTK软件许可协议》。南开 越洋授权汉王科技在自己的应用软件中集成英文识别软件OpenRTK。到2006年，汉王科技按照每年一万份的数量向南开越洋支付技术使用费。
而在2006年，汉王科技全资子公司汉王制造同南开越洋签署了新的《软件许可协议》，而到2009年期间，汉王制造按照每年一万份的数量向南开越洋支付技术使用费。
2009年春天，南开越洋认为，汉王科技超过原协议范围使用自己的OCR识别技术，并每年销售几十万份，并向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4700万人民币。
随后汉王科技认为，根据原合同协议，双方的纠纷应按照香港法律来解释，并寻求香港仲裁中心仲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汉王科技，驳回了南开越洋的起诉。
汉王科技称此纠纷不影响公司上市
汉王科技招股书和《保荐公告》中详解了关于和南开越洋的纠纷。当中认为，汉王科技与汉王制造均严格执行了相关协议，并未发生侵权行为。
同时，汉王科技指出自己已经研发出所需的OCR识别技术，可替代南开越洋的技术。在未来，汉王不会再需要和南开越洋签约，
所以，此次纠纷不会影响汉王未来的发展以及本次上市计划。
在招股书中，汉王多次提到公司将面临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汉王称，这类纠纷在软件行业普遍存在，而审判将持续较长时间。
南开越洋称将发起香港仲裁 指汉王隐瞒事实
由于汉王科技在描述法院终审判决时，加入自己并没侵权的意见，南开越洋认为这样的说法误导了证监会，也曲解了法院的意思。
天津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上表示，汉王和南开越洋之间的纠纷应该按照2002年签署合作中的仲裁协议解决，所以驳回上诉，并未支持任何一方意见。
汉王科技的上市保荐书上表示，经过内审，认定不侵权，另外，天津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其保荐人中德证券认定，和南开越洋的纠纷不构成重大不利事件。
南开越洋表示，已经在今年1月通知汉王将发起香港仲裁中心仲裁，而汉王在公开文件中并未披露此事，对股民权益有影响。
南开越洋称自己已经向证监会发出了举报信函，而且同时声称证监会正在积极处理此事。
到截稿为止，汉王科技并未公开回应这项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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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2月4日消息，就在<a href="http://www.chinabyte.com/keyword/%E6%B1%89%E7%8E%8B/" target="_blank">汉王</a>科技刚刚公布招股意向书冲击深圳中小板之后，和汉王有知识产权纠纷的南开越洋向媒体透露，汉王在《招股意向书》和《保荐公告》中巧妙地掩盖了双方的知识产权纠纷，而双方的诉讼尚未终止。</p>
<p>汉王科技截至截稿为止并未公开回应此事。不过，在意向书中，汉王称这项<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a></span>纠纷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p>
<p>纠纷源自合同授权专利使用</p>
<p>综合双方资料，汉王科技从2002年开始同南开越洋，也就是美国公司ExperExchange,Inc.签订了《RTK软件许可协议》。南开 越洋授权汉王科技在自己的应用软件中集成英文识别软件OpenRTK。到2006年，汉王科技按照每年一万份的数量向南开越洋支付技术使用费。</p>
<p>而在2006年，汉王科技全资子公司汉王制造同南开越洋签署了新的《软件许可协议》，而到2009年期间，汉王制造按照每年一万份的数量向南开越洋支付技术使用费。</p>
<p>2009年春天，南开越洋认为，汉王科技超过原协议范围使用自己的OCR识别技术，并每年销售几十万份，并向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4700万人民币。</p>
<p>随后汉王科技认为，根据原合同协议，双方的纠纷应按照香港法律来解释，并寻求香港仲裁中心仲裁。</p>
<p>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汉王科技，驳回了南开越洋的起诉。</p>
<p>汉王科技称此纠纷不影响公司上市</p>
<p>汉王科技招股书和《保荐公告》中详解了关于和南开越洋的纠纷。当中认为，汉王科技与汉王制造均严格执行了相关协议，并未发生侵权行为。</p>
<p>同时，汉王科技指出自己已经研发出所需的OCR识别技术，可替代南开越洋的技术。在未来，汉王不会再需要和南开越洋签约，</p>
<p>所以，此次纠纷不会影响汉王未来的发展以及本次上市计划。</p>
<p>在招股书中，汉王多次提到公司将面临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汉王称，这类纠纷在软件行业普遍存在，而审判将持续较长时间。</p>
<p>南开越洋称将发起香港仲裁 指汉王隐瞒事实</p>
<p>由于汉王科技在描述法院终审判决时，加入自己并没侵权的意见，南开越洋认为这样的说法误导了<a href="http://www.chinabyte.com/keyword/%E8%AF%81%E7%9B%91%E4%BC%9A/" target="_blank">证监会</a>，也曲解了法院的意思。</p>
<p>天津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上表示，汉王和南开越洋之间的纠纷应该按照2002年签署合作中的仲裁协议解决，所以驳回上诉，并未支持任何一方意见。</p>
<p>汉王科技的上市保荐书上表示，经过内审，认定不侵权，另外，天津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其保荐人中德证券认定，和南开越洋的纠纷不构成重大不利事件。</p>
<p>南开越洋表示，已经在今年1月通知汉王将发起香港仲裁中心仲裁，而汉王在公开文件中并未披露此事，对股民权益有影响。</p>
<p>南开越洋称自己已经向证监会发出了举报信函，而且同时声称证监会正在积极处理此事。</p>
<p>到截稿为止，汉王科技并未公开回应这项指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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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武汉一公司“共享”正版软件 被判赔偿308万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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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2 Feb 2010 06:39:52 +0000</pubDate>
		<dc:creator>guoxl</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动态信息]]></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dndc.cn/?p=416</guid>
		<description><![CDATA[证据保全揭真相
2007年3月7日，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适普公司）向武汉市中院起诉，称武汉某空间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适普公司是一家测绘测量软件公司，其提及的这种计算机软件名为“VirtuoZoNT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以下简称V软件），是一种卫星、航 拍测绘软件，被广泛地应用于城市规划、军事测量、卫星遥感等众多应用领域。这是一套完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摄影测量系统，由适普公司与武汉大学遥 感学院共同研制，市场售价每套6万-10万元。自1999年1月20日起，适普公司享有对该软件的著作权。
成立于1998年的某信息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空间数据采集、电子地图、测绘数据加工的软件公司。1998年9月和2000年11月，该公司共购买了7套V软件，均价每套6万元。自购买后，一直享受适普公司的售后升级和维护服务。
在这期间，适普公司发现某信息公司可能存在侵权行为。2007年2月，经适普公司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经现场勘查，法院工作人员在该公司操作间内发现共有57台计算机上安装了V软件，分别重复使用了7个相同的软件加密许可号。
法庭实验“还原”真相
2007年7月3日和同年12月5日，武汉市中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时，被告某空间信息公司提出，复制软件是用于数据备份，不是商业使用。他们还提出，V软件必须与合法授权网卡配合，才能正常使用；而该公司的计算机上虽安装了涉案软件，但由于没有原配网卡，根本不能正常使用。
为了验证这一点的真实性，2008年2月29日，一次特殊的实验在武汉市中院进行——在法院的一台普通电脑上，对被告的“数据备份”进行现场安 装演示。实验结果表明，将该数据直接复制安装在没有原配网卡的演示电脑中后，通过手动修改演示电脑的网卡设置与授权文件号一致，该“备份软件”数据可以正 常处理卫星遥感数据。
经审查，法院认为，某信息公司是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7套V软件的最终用户，但其超出许可范围大量复制、使用了V软件，构成侵权；依据该7套软件 合同价款，法院最终确定按每套单价6.1万元计算，被告某信息公司因其侵权行为，致使适普公司的软件销售额减少了305万元；另外，适普公司为此案诉讼支 出律师费3万元，属于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某空间信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软件“套牌”实质就是盗版
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适普案”中的侵权行为，是目前计算机软件行业中出现较普遍的一种形态。其侵权方式类似于机动车的“套牌车”，特征是用户购买少量的正版软件后，超越授权范围，采用技术手段绕开正版软件的加密措施，在多台计算机上安装使用，实质也是一种盗版行为。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证据保全揭真相</strong></p>
<p>2007年3月7日，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适普公司）向武汉市中院起诉，称武汉某空间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侵犯其计算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a></span>，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p>
<p>适普公司是一家测绘测量软件公司，其提及的这种计算机软件名为“VirtuoZoNT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以下简称V软件），是一种卫星、航 拍测绘软件，被广泛地应用于城市规划、军事测量、卫星遥感等众多应用领域。这是一套完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摄影测量系统，由适普公司与武汉大学遥 感学院共同研制，市场售价每套6万-10万元。自1999年1月20日起，适普公司享有对该软件的著作权。</p>
<p>成立于1998年的某信息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空间数据采集、电子地图、测绘数据加工的软件公司。1998年9月和2000年11月，该公司共购买了7套V软件，均价每套6万元。自购买后，一直享受适普公司的售后升级和维护服务。</p>
<p>在这期间，适普公司发现某信息公司可能存在侵权行为。2007年2月，经适普公司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经现场勘查，法院工作人员在该公司操作间内发现共有57台计算机上安装了V软件，分别重复使用了7个相同的软件加密许可号。</p>
<p><strong>法庭实验“还原”真相</strong></p>
<p>2007年7月3日和同年12月5日，武汉市中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p>
<p>庭审时，被告某空间信息公司提出，复制软件是用于数据备份，不是商业使用。他们还提出，V软件必须与合法授权网卡配合，才能正常使用；而该公司的计算机上虽安装了涉案软件，但由于没有原配网卡，根本不能正常使用。</p>
<p>为了验证这一点的真实性，2008年2月29日，一次特殊的实验在武汉市中院进行——在法院的一台普通电脑上，对被告的“数据备份”进行现场安 装演示。实验结果表明，将该数据直接复制安装在没有原配网卡的演示电脑中后，通过手动修改演示电脑的网卡设置与授权文件号一致，该“备份软件”数据可以正 常处理卫星遥感数据。</p>
<p>经审查，法院认为，某信息公司是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7套V软件的最终用户，但其超出许可范围大量复制、使用了V软件，构成侵权；依据该7套软件 合同价款，法院最终确定按每套单价6.1万元计算，被告某信息公司因其侵权行为，致使适普公司的软件销售额减少了305万元；另外，适普公司为此案诉讼支 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费3万元，属于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p>
<p>一审宣判后，某空间信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p><strong>软件“套牌”实质就是盗版</strong></p>
<p>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适普案”中的侵权行为，是目前计算机软件行业中出现较普遍的一种形态。其侵权方式类似于机动车的“套牌车”，特征是用户购买少量的正版软件后，超越授权范围，采用技术手段绕开正版软件的加密措施，在多台计算机上安装使用，实质也是一种盗版行为。</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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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验收测试简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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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Jan 2010 06:51:40 +0000</pubDate>
		<dc:creator>guoxl</dc:creator>
				<category><![CDATA[创新资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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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 创新基金概述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是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该报告可从功能、技术指标、质量指标、安全稳定性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产品进行验收测试，出具测试报告。此报告可供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最终验收时使用。
二、 创新基金验收测试流程 
1、  软件厂商提交申请材料
软件测试申请表1份
创新基金申报说明书1份；
样品1份，包括安装程序及用户手册；
产品开发过程化文档，包括软件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测试说明书等开发文档；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质量管理体质证书复印件；
2、  项目测试周期（7-10个工作日）




工作名称


所需工作日




测试规范及方案制定


1




软件评测


1-2




测试报告编写及审核


5-





3、  测评标准：
GB/T 17544-1998《信息技术 软件包 质量要求和测试》
CSTCQBRQJB019《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鉴定测试规范》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一、 </strong><strong>创新基金概述</strong><strong> </strong></p>
<p>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是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该报告可从功能、技术指标、质量指标、安全稳定性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产品进行验收测试，出具测试报告。此报告可供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最终验收时使用。</p>
<p><strong>二、 </strong><strong>创新基金验收测试流程</strong><strong> </strong></p>
<p>1、  软件厂商提交申请材料</p>
<p>软件测试申请表1份</p>
<p>创新基金申报说明书1份；</p>
<p>样品1份，包括安装程序及用户手册；</p>
<p>产品开发过程化文档，包括软件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测试说明书等开发文档；</p>
<p><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dndc.cn/index.php/%E8%BD%AF%E4%BB%B6%E4%BC%81%E4%B8%9A%E8%AE%A4%E8%AF%81/" title="软件产品登记" target="_blank">软件产品登记</a></span>证书/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a></span>资质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p>
<p>质量管理体质证书复印件；</p>
<p>2、  项目测试周期（7-10个工作日）</p>
<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width="261" valign="top">
<p align="center">工作名称</p>
</td>
<td width="259" valign="top">
<p align="center">所需工作日</p>
</td>
</tr>
<tr>
<td width="261" valign="top">
<p align="center">测试规范及方案制定</p>
</td>
<td width="259" valign="top">
<p align="center">1</p>
</td>
</tr>
<tr>
<td width="261" valign="top">
<p align="center">软件评测</p>
</td>
<td width="259" valign="top">
<p align="center">1-2</p>
</td>
</tr>
<tr>
<td width="261" valign="top">
<p align="center">测试报告编写及审核</p>
</td>
<td width="259" valign="top">
<p align="center">5-</p>
</td>
</tr>
</tbody>
</table>
<p align="center">
<p>3、  测评标准：</p>
<p>GB/T 17544-1998《信息技术 软件包 质量要求和测试》</p>
<p>CSTCQBRQJB019《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鉴定测试规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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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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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2 Jan 2010 07:11:49 +0000</pubDate>
		<dc:creator>guoxl</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动态信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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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国发 〔2008〕 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
二○○八年六月五日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制定本纲要。
 一、序言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创作取得长足进步，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我国正站在 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 重大战略意义。
（2）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 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 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更加重视鼓励创新。发达国家以创新为主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充分 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其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积极采取适应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促进自身发展。
（3）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效益日益显现；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逐步提高； 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影响力逐渐增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市场秩序，激励了发明创造和文化创作，促进了对外开放和知识资源 的引进，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知 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 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4）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 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一）指导思想。
（5）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 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 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战略目标。
 （6）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 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 用充分显现。
（7）近五年的目标是：
——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拥有量进一步增加。本国申请人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进入世界前列，对外专利申请大幅度增加。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核心版 权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提高。拥有一批优良植物新品种和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得到有 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比重显著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投入大幅度增加，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核心知识产权，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显著减少，维权成本明显下降，滥用知识产权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全社会特别是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初步形成。
 三、战略重点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8）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适时做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 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方面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9）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10）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加强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制定适合相关产业发展的知 识产权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针对不同地区发展特点，完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培育地区特色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 产权工作机制，以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为重点开展全程跟踪服务；健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预警应急机 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加强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衔接，保障公众在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活动中依法合理使用创 新成果和信息的权利，促进创新成果合理分享；保障国家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11）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强化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 作用，坚持技术创新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以获得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完善国家资助开发的科研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 制。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逐步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出口比例，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贸易结构的优化 升级。
（12）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 权的市场价值。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选择若干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 和文化创新。促进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3）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四）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14）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
 （五）培育知识产权文化。
 （15）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国家普法教育中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在全社会 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四、专项任务
  （一）专利。
 （16）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在生物和医药、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海洋、资源环境、现代农业、现代交通、航空航天等技术领域超前部署，掌握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
（17）制定和完善与标准有关的政策，规范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18）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
（19）按照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防止非正常专利申请。
（20）正确处理专利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完善强制许可制度，发挥例外制度作用，研究制定合理的相关政策，保证在发生公共危机时，公众能够及时、充分获得必需的产品和服务。
 （二）商标。
 （21）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假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2）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商标。鼓励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
（23）充分发挥商标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积极推动市场主体注册和使用商标，促进农产品质量提高，保证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24）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保证审查质量。尊重市场规律，切实解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品、名牌产品、优秀品牌的认定等问题。
 （三）版权。
 （25）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作品的创作，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
（26）完善制度，促进版权市场化。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作品登记和转让合同备案等制度，拓展版权利用方式，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和风险。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
（27）依法处置盗版行为，加大盗版行为处罚力度。重点打击大规模制售、传播盗版产品的行为，遏制盗版现象。
（28）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妥善处理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版权，又要促进信息传播。
 （四）商业秘密。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国发 〔2008〕 18 号</span></span></p>
<p><spa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br />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span></p>
<p><span> 国务院<br />
二○○八年六月五日</span></p>
<p align="center"><span><strong>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strong></span></p>
<p><span> 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制定本纲要。<br />
<strong> 一、序言</strong><br />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创作取得长足进步，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我国正站在 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 重大战略意义。<br />
（2）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 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 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更加重视鼓励创新。发达国家以创新为主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充分 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其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积极采取适应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促进自身发展。<br />
（3）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效益日益显现；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逐步提高； 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影响力逐渐增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市场秩序，激励了发明创造和文化创作，促进了对外开放和知识资源 的引进，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知 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 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br />
（4）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 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br />
<strong> 二、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br />
</strong>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一）指导思想。</span></strong><br />
（5）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 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 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br />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二）战略目标。<br />
</span></strong> （6）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 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 用充分显现。<br />
（7）近五年的目标是：<br />
——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拥有量进一步增加。本国申请人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进入世界前列，对外<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大幅度增加。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核心版 权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提高。拥有一批优良植物新品种和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得到有 效保护与合理利用。<br />
——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比重显著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投入大幅度增加，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核心知识产权，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企业。<br />
——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显著减少，维权成本明显下降，滥用知识产权现象得到有效遏制。<br />
——全社会特别是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初步形成。<br />
<strong> 三、战略重点</strong><br />
<strong>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span></strong><br />
（8）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适时做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 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方面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br />
（9）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br />
（10）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加强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制定适合相关产业发展的知 识产权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针对不同地区发展特点，完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培育地区特色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 产权工作机制，以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为重点开展全程跟踪服务；健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预警应急机 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加强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衔接，保障公众在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活动中依法合理使用创 新成果和信息的权利，促进创新成果合理分享；保障国家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br />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span><br />
</strong> （11）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强化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 作用，坚持技术创新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以获得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完善国家资助开发的科研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 制。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逐步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出口比例，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贸易结构的优化 升级。<br />
（12）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 权的市场价值。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选择若干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 和文化创新。促进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br />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span></strong><br />
（13）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br />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四）防止知识产权滥用。<br />
</span></strong> （14）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br />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strong>（五）培育知识产权文化。<br />
</strong></span> （15）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国家普法教育中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在全社会 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br />
<strong> 四、专项任务<br />
</strong>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一）专利。<br />
</span></strong> （16）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在生物和医药、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海洋、资源环境、现代农业、现代交通、航空航天等技术领域超前部署，掌握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br />
（17）制定和完善与标准有关的政策，规范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br />
（18）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br />
（19）按照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防止非正常<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br />
（20）正确处理专利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完善强制许可制度，发挥例外制度作用，研究制定合理的相关政策，保证在发生公共危机时，公众能够及时、充分获得必需的产品和服务。<br />
<strong>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二）商标。</span><br />
</strong> （21）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假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br />
（22）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商标。鼓励企业进行国际<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br />
（23）充分发挥商标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积极推动市场主体注册和使用商标，促进农产品质量提高，保证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br />
（24）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保证审查质量。尊重市场规律，切实解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品、名牌产品、优秀品牌的认定等问题。<br />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三）版权。<br />
</span></strong> （25）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作品的创作，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br />
（26）完善制度，促进版权市场化。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作品登记和转让合同备案等制度，拓展版权利用方式，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和风险。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br />
（27）依法处置盗版行为，加大盗版行为处罚力度。重点打击大规模制售、传播盗版产品的行为，遏制盗版现象。<br />
（28）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妥善处理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版权，又要促进信息传播。<br />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trong> （四）商业秘密。<br />
</strong></span> （29）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br />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trong>（五）植物新品种。<br />
</strong></span> （30）建立激励机制，扶持新品种培育，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支持形成一批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苗单位。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制订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提高审查测试水平。<br />
（31）合理调节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种苗单位及农民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使品种权人、品种生产经销单位和使用新品种的农民共同受益。<br />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trong> （六）特定领域知识产权。<br />
</strong></span> （32）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体系。普查地理标志资源，扶持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br />
（33）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协调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保障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权。<br />
（34）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发展。完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br />
（35）加强民间文艺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建立民间文艺保存人与后续创作人之间合理分享利益的机制，维护相关个人、群体的合法权益。<br />
（36）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效利用，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br />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trong> （七）国防知识产权。<br />
</strong></span> （37）建立国防知识产权的统一协调管理机制，着力解决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有偿使用、激励机制以及紧急状态下技术有效实施等重大问题。<br />
（38）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国防科研、生产、经营及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各环节，增强对重大国防知识产权的掌控能力。发布关键 技术指南，在武器装备关键技术和军民结合高新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建立国防知识产权安全预警机制，对军事技术合作和军品贸易中的国防知识产权进 行特别审查。<br />
（39）促进国防知识产权有效运用。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保密解密制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基础上，促进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转移。鼓励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领域运用。<br />
<strong> 五、战略措施<br />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br />
</span></strong> （40）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引导企业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支持企业通 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引导企业改 进竞争模式，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支持企业打造知名品牌。<br />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trong> （二）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strong></span><br />
（41）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br />
（42）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健全技术资料与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制订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等制度，完善对外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br />
（43）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br />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三）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br />
</span></strong> （44）建立适应知识产权特点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进程。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前瞻性研究，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增强立法透明度，拓宽企业、行 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和立法解释，及时有效回应知识产权新问题。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br />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四）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br />
</span></strong> （45）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 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br />
（46）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br />
（47）提高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素质，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 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br />
（48）加大海关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秩序，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声誉。充分利用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海关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务中的影响力。<br />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trong> （五）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br />
</strong></span> （49）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化项目。<br />
（50）充实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br />
（51）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及登记制度，加强能力建设，优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br />
（52）构建国家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质量的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加快开发 适合我国检索方式与习惯的通用检索系统。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机构和保藏机构。建立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指导和鼓励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建设符合自身需 要的知识产权信息库。促进知识产权系统集成、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br />
（53）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发布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对可能发生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制订预案，妥善应对，控制和减轻损害。<br />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trong> （六）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br />
</strong></span> （54）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公信度。<br />
（55）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执业培训制度，加强中介服务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资质管理。明确知识产权代理人等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范围，研究建立相关<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代理 制度。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大力提升中介组织涉外知识产权申请和纠纷处置服务能力及国际知识产权事务参与能力。<br />
（5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交流，组织共同维权。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指导。<br />
（57）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优质服务。<br />
（58）培育和发展市场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知识产权信息需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参与增值性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br />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trong> （七）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br />
</strong></span> （59）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人才库和专业人才信息网络平台。<br />
（60）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建设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br />
（61）制定培训规划，广泛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创作人员、教师等的知识产权培训。<br />
（62）完善吸引、使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相关制度，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结合公务员法的实施，完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务员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技术评价体系。<br />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trong> （八）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br />
</strong></span> （63）建立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完善协调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计划，推动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br />
（64）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制定并实施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br />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九）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br />
</span></strong> （65）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国际和区域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鼓 励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对外合作。引导公派留学生、鼓励自费留学生选修知识产权专业。支持引进或聘用海外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 的构建，有效参与国际组织有关议程。</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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