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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187; 法律法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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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软件著作权登记&#124;高新技术企业认证&#124;软件企业认证&#124;商标代理&#124;专利代理</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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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国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专利法律体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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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3 Apr 2010 08:16:21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动态信息]]></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我国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专利法律体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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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我国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专利法律体系]]></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联合召开的“纪念专利法实施二十五周年座谈会”日前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出席并讲话。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局长田力普在会上指出，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法律体系。</p>
<p>田力普介绍说，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实施。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分别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三次修改。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和国防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核心，以地方性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规章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法律体系。</p>
<p>路甬祥指出，二十五年前专利法的实施，不仅揭开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进程的新篇章，也向全世界宣示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专利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专利法的实施，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激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创新，促进对外开放和共享人类文明成果，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p>
<p><span id="more-467"></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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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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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1 Mar 2010 06:43:11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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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１号）
现发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于友先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第五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第六条 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六）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八）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担保的期限；
（七）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三）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四）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六）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第十条（二）至（四）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
 第十二条 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它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当持合同终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它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持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被撤销、注销的，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撤销、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及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登记费收取标准，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订。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使用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9px;"></p>
<p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1pt; line-height: 21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局令<br />
（第１号）<br />
现发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span></p>
<p>局长　于友先<br />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p>
<p>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p>
<p><a name="127186b97fbaefbb_1"><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一条</span></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2"><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二条</span></a> 本办法所称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br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3"><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三条</span></a>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4"><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四条</span></a> 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5"><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五条</span></a>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6"><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六条</span></a> 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br />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a></span>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7"><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七条</span></a>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br />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br />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br />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br />
（四）作品权利证明；<br />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br />
（六）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br />
（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br />
（八）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br />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8"><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八条</span></a> 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r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br />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br />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br />
（四）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br />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br />
（六）质押担保的期限；<br />
（七）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br />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9"><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九条</span></a>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0"><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条</span></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br />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br />
（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br />
（三）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br />
（四）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br />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br />
（六）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1"><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一条</span></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br />
（一）登记后发现有第十条（二）至（四）所列情况之一的；<br />
（二）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2"><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二条</span></a> 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它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3"><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三条</span></a> 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当持合同终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它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4"><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四条</span></a> 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持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5"><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五条</span></a>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被撤销、注销的，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br />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撤销、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6"><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六条</span></a>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及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登记费收取标准，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订。<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7"><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七条</span></a> 登记机关使用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订。<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8"><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八条</span></a>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br />
<a name="127186b97fbaefbb_19"><span style="font-weight: 600; font-size: 9pt;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font-variant: small-caps;"> 第十九条</span></a>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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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深圳市印发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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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4 Feb 2010 09:49:37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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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的通知
文号：深市监规〔2010〕1号
各有关企业：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实践和服务企业经验，我局制定了《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 指引》。现予印发，请参考适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实践和服务企业经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
企业发展包括创业期、成长与成熟期与再发展时期。中小企业发展初期，是指中小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成立初期等创业阶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目的】  本指引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策略引导，使企业能够运用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服务于自身发展阶段，同时控制或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适用】  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可参考本指引进行知识产权实践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尊重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应坚持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坚决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假冒仿制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努力凭借自身知识产权等综合能力解决困难、抵御风险。
第六条【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民事侵权诉讼（巨额赔偿等），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信用记录系统还会记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侵权行为，这将给中小企业在取得财政扶持、贷款授信、上市融资等后续发展项目上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
第二章  知识产权政策资源
第七条【专利信息数据库】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为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搭建了深圳市专利信息分析系统、全部领域（代码化）专利数据库和数字电视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等专利信息数据库，深圳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相关系统促进企业发展。
第八条【深圳代办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深圳市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便利，进行如下工作：
（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
（二）申请专利费用的减缓；
（三）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审查费用、著录事项变更费等官方规费；
（四）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五）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业务；
（六）办理专利资助、计算机软件版权资助事宜；
（七）咨询相关业务。
第九条【专利费用减免】  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关于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小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利费用免收、减收或缓缴。
第十条【专利版权资助】  市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专利申请资助和计算机软件资助。
第十一条【作品备案】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数字作品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职能，中小企业可将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数字化的作品等备案至相关部门，以获得版权权利初步证据等。
作品备案对于申请进行软件行业认证和软件产品认证的“双软认证”中小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第十二条【商标信息数据库】  企业可通过深圳市商标保护预警及服务系统及时准确了解商标的国内注册确权状况，提前应对潜在的商标竞争威胁，充分利用商标法规及国际条约的规则保护自身权益。
第十三条【商标资助】  市相关部门出台了《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品牌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等资助办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品牌资助。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知识产权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中小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条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发起人可以在设立企业阶段积极发挥已有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十五条【高新企业认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而享受税收、政府财政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需要获取的具体专利数量、计算机软件数量等参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培训】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各类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每年均会多次免费举办各类知识产权培训和知识产权实务研讨会，中小企业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举报投诉】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有知识产权咨询、举报和投诉受理中心，中小企业遭遇知识产权问题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并配合进行后续处理。前述举报投诉电话为12315。
第十八条【深圳知识产权网】  中小企业可以关注深圳知识产权网（网址：www.szip.org）的公告通知、知识产权动态、政策法规、交流推广等栏目信息，及时获取相关知识产权动态资讯。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  我市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可凭借符合国家要求的自主创新产品享受政府采购方面的系列优惠。
第三章  具体知识产权措施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  中小企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名称注册，从而在其注册登记地域范围内享有企业名称专有使用权。
由于企业字号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时可以被注册为商标，为了遏制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建议中小企业在本阶段注册显著性强的字号并同时考虑将该字号注册为商标使用。
第二十一条【商标】  鉴于注册商标获取的时限、商标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等，中小企业可以在本阶段进行商标检索查询，并将检索后最终确定的可视性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二十二条【域名】  域名是企业的网络商标，直接体现着企业的综合实力。中小企业可以选择商号、商标等作为域名并进行注册。
第二十三条【专利检索】  高新技术、工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在研发、制造、销售产品前，可以就主要产品技术、自创技术等进行专利检索，从而掌握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合理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确定企业发展切入点并获取竞争对手技术动态信息。
第二十四条【专利申请】  经专利检索，中小企业可以将主要产品技术、自创技术等申请专利。
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可以将前述专利中的重要技术方案进行海外专利申请布局。
第二十五条【商业秘密】  中小企业应当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有关的设计资料、程序信息、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对于芯片业、软件业、通讯业、电信设备业等高科技领域的中小企业而言，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第二十七条【保密协议】  中小企业可以与涉及相关商业秘密的雇员签署保密协议。
对于流动性较高的行业而言，中小企业可以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署包括离职保密条款在内的一揽子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  中小企业在与雇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雇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雇员应当承担合理的竞业限制义务等条款。
第二十九条【合同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与他人签署合作协议、委托开发协议、销售协议、采购协议等合同时，应当慎重处理合同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企业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关注前述合同下的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等合同条款。
第三十条【出口企业、境外参展企业的措施】  对于将产品出口至国外的企业、到境外参加相关展会的企业，可以进行知识产权特定国家检索，最大程度规避被海关扣货、法院查封等风险。
相关具体措施可参考《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深圳企业德国参展知识产权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专员】  中小企业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发展初期的如下知识产权工作：
（一）顺畅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知识产权政策资源；
（二）跟踪办理商标域名等注册事宜；
（三）办理专利申请、专利续费等事项；
（四）进行版权登记备案事宜；
（五）承担本指引第三章所述的其他具体知识产权工作，切实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实力。
第三十二条【商业秘密与信息安全】  在发展初期，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办公场地和业务性质等综合情况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企业信息资产和商业秘密。中小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企业内部设立门禁、权限管理等制度；
（二）制定员工使用软件、发送邮件、拷贝数据材料、打印文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其他涉及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激励制度】  中小企业可以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激励规范、制度，通过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措施调动员工的创造积极性，帮助自身获取有关知识产权进而达成长远发展目标。
第三十四条【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小企业应向离职后仍承担保密义务的前雇员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数额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同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前雇员相关补偿费用。
第三十五条【重视培训】  对于有长远发展战略的中小企业，企业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培训与研讨，以开拓视野、积累人力资源。
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行业协会】  中小企业可以积极参加下列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协会，加强与各知识产权协会的沟通、合作：
（一）深圳市专利协会，网址：www.szpa.org；
（二）深圳市版权协会，网址：www.scs.org.cn；
（三）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网址：www.szips.org。
第三十七条【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中小企业可以加强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合作，积极发掘中介资源，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为企业运行保驾护航的空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实施】  本指引自2010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指引》的通知<br />
文号：深市监规〔2010〕1号</div>
<p>各有关企业：</p>
<p>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创造能力，贯彻落实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战略"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战略</a></span>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实践和服务企业经验，我局制定了《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 指引》。现予印发，请参考适用。</p>
<div>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p>
<p>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p></div>
<div>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div>
<div>第一章  总    则</div>
<p>第一条【宗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贯彻落实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战略"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战略</a></span>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实践和服务企业经验，制定本指引。</p>
<p>第二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p>
<p>企业发展包括创业期、成长与成熟期与再发展时期。中小企业发展初期，是指中小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成立初期等创业阶段。</p>
<p>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p>
<p>第三条【目的】  本指引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策略引导，使企业能够运用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服务于自身发展阶段，同时控制或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p>
<p>第四条【适用】  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可参考本指引进行知识产权实践活动和管理工作。</p>
<p>第五条【尊重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应坚持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坚决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假冒仿制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努力凭借自身知识产权等综合能力解决困难、抵御风险。</p>
<p>第六条【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民事侵权<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巨额赔偿等），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p>
<p>社会信用记录系统还会记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侵权行为，这将给中小企业在取得财政扶持、贷款授信、上市融资等后续发展项目上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p>
<div>第二章  知识产权政策资源</div>
<p>第七条【专利信息数据库】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为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搭建了深圳市专利信息分析系统、全部领域（代码化）专利数据库和数字电视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等专利信息数据库，深圳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相关系统促进企业发展。</p>
<p>第八条【深圳代办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深圳市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便利，进行如下工作：</p>
<p>（一）递交<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文件；</p>
<p>（二）申请专利费用的减缓；</p>
<p>（三）缴纳<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费用、审查费用、著录事项变更费等官方规费；</p>
<p>（四）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事宜；</p>
<p>（五）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业务；</p>
<p>（六）办理专利资助、计算机软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资助事宜；</p>
<p>（七）咨询相关业务。</p>
<p>第九条【专利费用减免】  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关于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小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利费用免收、减收或缓缴。</p>
<p>第十条【专利<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资助】  市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专利申请资助和计算机软件资助。</p>
<p>第十一条【作品备案】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数字作品<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备案等公共服务职能，中小企业可将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数字化的作品等备案至相关部门，以获得版权权利初步证据等。</p>
<p>作品备案对于申请进行软件行业认证和软件产品认证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dndc.cn/index.php/%E8%BD%AF%E4%BB%B6%E4%BC%81%E4%B8%9A%E8%AE%A4%E8%AF%81/" title="双软认证" target="_blank">双软认证</a></span>”中小企业具有积极意义。</p>
<p>第十二条【商标信息数据库】  企业可通过深圳市商标保护预警及服务系统及时准确了解商标的国内注册确权状况，提前应对潜在的商标竞争威胁，充分利用商标法规及国际条约的规则保护自身权益。</p>
<p>第十三条【商标资助】  市相关部门出台了《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品牌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等资助办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品牌资助。</p>
<p>第十四条【企业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lawyer/ywfw/349.html" title="公司法" target="_blank">公司法</a></span>》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知识产权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中小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p>
<p>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条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发起人可以在设立企业阶段积极发挥已有知识产权的价值。</p>
<p>第十五条【高新企业认定】  根据《<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认定</a></span>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认定</a></span>，从而享受税收、政府财政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p>
<p>中小企业申报<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a></span>时需要获取的具体专利数量、计算机软件数量等参见《<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a></span>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p>
<p>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培训】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各类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每年均会多次免费举办各类知识产权培训和知识产权实务研讨会，中小企业可以派员参加。</p>
<p>第十七条【举报投诉】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有知识产权咨询、举报和投诉受理中心，中小企业遭遇知识产权问题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并配合进行后续处理。前述举报投诉电话为12315。</p>
<p>第十八条【深圳知识产权网】  中小企业可以关注深圳知识产权网（网址：www.szip.org）的公告通知、知识产权动态、政策法规、交流推广等栏目信息，及时获取相关知识产权动态资讯。</p>
<p>第十九条【政府采购】  我市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可凭借符合国家要求的自主创新产品享受政府采购方面的系列优惠。</p>
<div>第三章  具体知识产权措施</div>
<p>第二十条【企业名称】  中小企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lawyer/ywfw/349.html" title="公司法" target="_blank">公司法</a></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名称注册，从而在其注册登记地域范围内享有企业名称专有使用权。</p>
<p>由于企业字号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时可以被注册为商标，为了遏制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建议中小企业在本阶段注册显著性强的字号并同时考虑将该字号注册为商标使用。</p>
<p>第二十一条【商标】  鉴于注册商标获取的时限、商标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等，中小企业可以在本阶段进行商标检索查询，并将检索后最终确定的可视性标志作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申请" target="_blank">商标申请</a></span>注册。</p>
<p>第二十二条【域名】  域名是企业的网络商标，直接体现着企业的综合实力。中小企业可以选择商号、商标等作为域名并进行注册。</p>
<p>第二十三条【<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6.htm" title="专利检索" target="_blank">专利检索</a></span>】  高新技术、工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在研发、制造、销售产品前，可以就主要产品技术、自创技术等进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6.htm" title="专利检索" target="_blank">专利检索</a></span>，从而掌握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合理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确定企业发展切入点并获取竞争对手技术动态信息。</p>
<p>第二十四条【专利申请】  经<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6.htm" title="专利检索" target="_blank">专利检索</a></span>，中小企业可以将主要产品技术、自创技术等申请专利。</p>
<p>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可以将前述专利中的重要技术方案进行海外专利申请布局。</p>
<p>第二十五条【商业秘密】  中小企业应当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有关的设计资料、程序信息、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p>
<p>第二十六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对于芯片业、软件业、通讯业、电信设备业等高科技领域的中小企业而言，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p>
<p>第二十七条【保密协议】  中小企业可以与涉及相关商业秘密的雇员签署保密协议。</p>
<p>对于流动性较高的行业而言，中小企业可以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署包括离职保密条款在内的一揽子保密协议。</p>
<p>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  中小企业在与雇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雇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雇员应当承担合理的竞业限制义务等条款。</p>
<p>第二十九条【合同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与他人签署合作协议、委托开发协议、销售协议、采购协议等合同时，应当慎重处理合同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企业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关注前述合同下的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等合同条款。</p>
<p>第三十条【出口企业、境外参展企业的措施】  对于将产品出口至国外的企业、到境外参加相关展会的企业，可以进行知识产权特定国家检索，最大程度规避被海关扣货、法院查封等风险。</p>
<p>相关具体措施可参考《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深圳企业德国参展知识产权指引》等规范性文件。</p>
<div>第四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div>
<p>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专员】  中小企业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发展初期的如下知识产权工作：</p>
<p>（一）顺畅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知识产权政策资源；</p>
<p>（二）跟踪办理商标域名等注册事宜；</p>
<p>（三）办理专利申请、专利续费等事项；</p>
<p>（四）进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登记" target="_blank">版权登记</a></span>备案事宜；</p>
<p>（五）承担本指引第三章所述的其他具体知识产权工作，切实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实力。</p>
<p>第三十二条【商业秘密与信息安全】  在发展初期，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办公场地和业务性质等综合情况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企业信息资产和商业秘密。中小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p>
<p>（一）在企业内部设立门禁、权限管理等制度；</p>
<p>（二）制定员工使用软件、发送邮件、拷贝数据材料、打印文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p>
<p>（三）其他涉及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必要的措施。</p>
<p>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激励制度】  中小企业可以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激励规范、制度，通过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措施调动员工的创造积极性，帮助自身获取有关知识产权进而达成长远发展目标。</p>
<p>第三十四条【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ldjf/690.html" title="劳动法" target="_blank">劳动法</a></span>》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小企业应向离职后仍承担保密义务的前雇员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数额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p>
<p>同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前雇员相关补偿费用。</p>
<p>第三十五条【重视培训】  对于有长远发展战略的中小企业，企业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培训与研讨，以开拓视野、积累人力资源。</p>
<p>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行业协会】  中小企业可以积极参加下列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协会，加强与各知识产权协会的沟通、合作：</p>
<p>（一）深圳市专利协会，网址：www.szpa.org；</p>
<p>（二）深圳市版权协会，网址：www.scs.org.cn；</p>
<p>（三）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网址：www.szips.org。</p>
<p>第三十七条【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中小企业可以加强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合作，积极发掘中介资源，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为企业运行保驾护航的空间。</p>
<div>第五章  附    则</div>
<p>第三十八条【实施】  本指引自2010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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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关村科技园区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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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8 Aug 2009 08:19:28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专利业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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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和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 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5]22号)的精神，加快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建设，推动园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中关 村科技园区专利促进资金。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促进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遵循&#8221;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分类促进、突出实效&#8221;的原则，专项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专利促进工作。
第三条　专利促进资金以提升企业专利意识和专利管理能力为核心，以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的创造、管理、利用和保护为目标，主要使用方向包括：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持有、开发和保护专利；
(二)建设园区专利促进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
(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专利意识和专利管理水平。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给予园区专利申请和授权的重点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用于本企业的专利创造、管理、制度建设和竞争性研究等工作。
(一)当 年6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国内专利申请量在10件到49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占70%以上的企业，可以获得20万元资金支持；申请量在50件到99件 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占70%以上的企业，可以获得5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量在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占70%以上的企业，可以获得100万元的资金 支持。
(二)当年6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获得20件以上国内外专利授权且发明专利授权不低于50%的企业，可以获得10万元资金支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途径或其它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获得授权的按项数计算，单项专利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计算。
(三)对园区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或者通过其它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按照申请项数，每项申请可获得10万元资金支持。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经申请国外专利按项数计算，单项专利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计算。
上述的资金支持对象仅限于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且为首次申请的第一申请人。
第五条　支持园区企业的专利管理和利用工作：
(一)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二)协助企业开展专利培训，特别是对高级管理人员、专利工作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培训；
(三)协助企业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根据需要建立企业专业专利数据库；
(四)指导企业开展专利战略研究；
(五)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援助工作。
第六条　加强对园区企业专利工作的公共服务：
(一)对园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宣传和政策宣讲；
(二)建设专利服务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平台；
(三)引导有诚信、有能力、有特色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与园区企业对接，在&#8221;宣讲、咨询、指导、服务&#8221;四个层面开展工作；
(四)建立专利的公共分析和研究平台，发挥园区产业技术联盟、协会组织、促进机构的资源整合优势和协调组织能力，支持其开发、购买专利分析工具，搭建专利分析数据库，建立专利分析和研究平台。
第七条　对各科技园(产业基地)开展的专利促进和服务工作，专利促进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
第八条　在中关村园区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增加对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和评估，并在项目实施目标中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指标。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中关村科技园区专利促进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国内专利申请资金申报表》(《中关村科技园区专利授权资金申报表》、《中关村科技园区国际专利申请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
(四)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企业深度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
(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有关专利的证明材料。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专利授权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相关专利授权证书；申请国外专利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相应国际专利组织和国家开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
(六)《企业专利管理和战略研究工作报告》，包括：本企业当年从事专利管理、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专利制度建设、专利竞争性研究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定期受理资金申请并进行初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向有关企业拨付支持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对申请补贴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对申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将记入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管理档案，追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并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期间，企业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授权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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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第一章　总　则</p>
<p>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和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 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5]22号)的精神，加快中关村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制度示范园区建设，推动园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战略"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战略</a></span>的实施，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中关 村科技园区专利促进资金。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br />
第二条　专利促进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遵循&#8221;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分类促进、突出实效&#8221;的原则，专项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专利促进工作。<br />
第三条　专利促进资金以提升企业专利意识和专利管理能力为核心，以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a></span>专利的创造、管理、利用和保护为目标，主要使用方向包括：<br />
(一)支持<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a></span>申请、持有、开发和保护专利；<br />
(二)建设园区专利促进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br />
(三)促进<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a></span>提高专利意识和专利管理水平。</p>
<p>第二章　支持措施</p>
<p>第四条　给予园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和授权的重点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用于本企业的专利创造、管理、制度建设和竞争性研究等工作。<br />
(一)当 年6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国内<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量在10件到49件且发明<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量占70%以上的企业，可以获得20万元资金支持；申请量在50件到99件 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占70%以上的企业，可以获得5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量在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占70%以上的企业，可以获得100万元的资金 支持。<br />
(二)当年6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获得20件以上国内外专利授权且发明专利授权不低于50%的企业，可以获得10万元资金支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途径或其它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获得授权的按项数计算，单项专利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计算。<br />
(三)对园区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或者通过其它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按照申请项数，每项申请可获得10万元资金支持。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经申请国外专利按项数计算，单项专利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计算。<br />
上述的资金支持对象仅限于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且为首次申请的第一申请人。<br />
第五条　支持园区企业的专利管理和利用工作：<br />
(一)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规章制度；<br />
(二)协助企业开展专利培训，特别是对高级管理人员、专利工作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培训；<br />
(三)协助企业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根据需要建立企业专业专利数据库；<br />
(四)指导企业开展专利战略研究；<br />
(五)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援助工作。<br />
第六条　加强对园区企业专利工作的公共服务：<br />
(一)对园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宣传和政策宣讲；<br />
(二)建设专利服务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平台；<br />
(三)引导有诚信、有能力、有特色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与园区企业对接，在&#8221;宣讲、咨询、指导、服务&#8221;四个层面开展工作；<br />
(四)建立专利的公共分析和研究平台，发挥园区产业技术联盟、协会组织、促进机构的资源整合优势和协调组织能力，支持其开发、购买专利分析工具，搭建专利分析数据库，建立专利分析和研究平台。<br />
第七条　对各科技园(产业基地)开展的专利促进和服务工作，专利促进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br />
第八条　在中关村园区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增加对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和评估，并在项目实施目标中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指标。</p>
<p>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p>
<p>第九条　申请中关村科技园区专利促进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br />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国内专利申请资金申报表》(《中关村科技园区专利授权资金申报表》、《中关村科技园区国际专利申请资金申报表》)；<br />
(二)企业营业执照；<br />
(三)<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认定</a></span>资格证书；<br />
(四)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企业深度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br />
(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有关专利的证明材料。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专利授权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相关专利授权证书；申请国外专利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相应国际专利组织和国家开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br />
(六)《企业专利管理和战略研究工作报告》，包括：本企业当年从事专利管理、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专利制度建设、专利竞争性研究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和证明材料。<br />
第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定期受理资金申请并进行初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向有关企业拨付支持资金。</p>
<p>第四章　附　则</p>
<p>第十一条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对申请补贴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br />
第十二条　对申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将记入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管理档案，追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并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br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期间，企业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授权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适用本办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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