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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187; 创新资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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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软件著作权登记&#124;高新技术企业认证&#124;软件企业认证&#124;商标代理&#124;专利代理</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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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2010工作重点摘要</title>
		<link>http://www.dndc.cn/2010/03/%e5%9b%bd%e5%ae%b6%e5%8f%91%e6%94%b9%e5%a7%94%e9%ab%98%e6%8a%80%e6%9c%af%e5%8f%b82010%e5%b7%a5%e4%bd%9c%e9%87%8d%e7%82%b9%e6%91%98%e8%a6%8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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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9 Mar 2010 07:50:54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创新资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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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2010年拟开展实施的专项
1、组织技术改造地方切块项目
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各地相关部门做好年度技改地方切块项目的申报、审理、批复和资金下达工作。该专项围绕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下发的电子信息产业技术 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目录组织。
2、加快推进关键领域重大投资项目
组织实施集成电路、TFT-LCD、下一代互联网、TD-SCDMA等重大投资项目。
3、研究组织高技术服务业专项
重点支持信息内容服务、先进计算机服务、软件平台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技术转移服务。2010年上半年组织。
4、新型电力电子专项
支持新型电力电子器件芯片、模块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完善产业链。支持采用国产芯片的应用装置在重要领域的应用示范，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力电子器 件形成规模应用市场。2010年上半年组织。
5、组织彩电产业战略转型转项
积极部署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开展OLED技术和大生产工艺技术，以及平板显示关键配套材料、设备的研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2010下半年组 织。
6、研究组织集成电路设计及产业化专项
支持重点地区根基各自优势建设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集聚区，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开发量大面广的产品替代进口，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EDF工具服 务，IP核、知识产权服务、流片验证协调等专业服务。
7、研究组织半导体照明产业化专项
加快推进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专用设备、仪器和关键材料的开发及产业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着力提升关键原材料、设备和配套产品的本地化程 度，完善国内半导体照明产业链。开展OLED平板光源的研发及产业化。2010下半年组织。
8、产业基地建设
选择一批产业技术经济基础较好、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加快推进具有特色的软件、高技术服务业、电子信息等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一是2010年上半年启动国家 高技术服务业基地的申报工作;二是与工信部启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综合评价和动态调整工作；三是对尚未验收的国家软件出口基地确保2010年7月前完成验 收。
9、集成电路产业研发资金管理
组织已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年度集成电路研发资金。
10、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一是会同税务、工信、财政等部门就规划布局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进行调整；二是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纳入规划布局内软件企业支持范围；三是调整重点软件企业的 认定办法和分类标准。
11、服务外包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与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以在岸外包为主，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12、协调推进统一政务外网建设
积极推进各省市统一政务外网的建设，并将争取资金、结合地区特点适当给以补贴。
13、继续开展信息化领域试点示范工作
在灾难系统公共服务、自主装备推广应用等领域开展信息化试点。在医疗、地理信息资源共享、行业物流等新领域，研究探索以推广自主技术应用和新型服务模式为 核心的云计算服务等方面试点工作。
14、研究支持信息安全领悟的产业化工作
研究支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数据安全存储、容灾备份、安全中间件、专用安全芯片级设备等核心技术应用的产业化。研究支持安全保密检查、安全审计追 踪、电子取证、涉密电子文档管理、数字版权保护等安全应用关键应用的产业化。研究支持入侵检测、终端防护、无线网安全管理等安全防护关键技术应用的产业 化。
15、继续培育信息安全专业服务
支持数据恢复、容灾备份、安全检测、安全认证、等级保护、安全托管等领域信息安全服务能力建设。
16、继续支持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等级保护、容灾备份、终端安全配置、安全审计与取证、涉密系统防护等重要信息系统核心关键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17、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
一是完成首批7个试点省市20只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落实和审核批复工作。二是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组织实施第二批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工作。三是组织实施产 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专项。四是研究设立高技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适时启动设立高技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
18、研究推进实施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
探索实施该专项计划的具体方式，结合部分行业引进的尖端技术组织实施消化吸收再创新试点。
19、组织实施海洋工程装备研发与产业化专项
根据专项公告要求组织实施
20、针对石化、有色等行业节能环保重大技术应用，研究组织实施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专项。
根据专项公高要求组织实施
21、组织实施非专利重大药品及特色原料药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专项。
抓住世界范围大批药品专利即将到期的重大机遇，重点支持专利即将到期重大药品及其特色原料药的技术开发与产业化。2010年上半年组织。
22、研究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保障体系省级专项
针对调整生物医药产业结构和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的需要，重点支持药品生产环境保障体系升级。2010年上半年组织
23、研究组织实施关键领域新材料产业化专项
针对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信息制造等领域等领域核心材料的应用需求，重点支持关键领域新材料产业化。2010年上半年组织。
24、组织实施现代中药产业发展专项
重点支持治疗常见病、重大疾病的创新药物品种的产业化，优质原料药材生产基地的建设，和中药制药过程质量控制先进技术的综合示范应用。2010年3月底申 报。
25、研究组织实施微生物制造专项
2010年3月底申报
26、研究组织实施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专项
2010年3月底申报
27、与能源局共同研究组织实施旨在启动新能源市场的国产设备推广应用示范工程
28、加强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
一  是在与中科院、海洋局共同研究海洋产业发展重点和总体布局在基础上适时认定海洋领悟高技术产业基地。二是继续在产业专项工作中对基地予以倾斜，支持基地公 共服务条件建设、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三是支持山东基地和生物领域协会联合召开第四届中国生物产业大会。四是支持各基地自发组织召开基地座谈会。
29加强区域特色高技术产业链建设
在第一批和第二批实施的基础上，继续支持各地利用本地区优势特色资源，建设区域特色高技术产业链，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
30、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
在总结深圳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选择部分城市扩大试点范围。
31、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
32、自主创新百强企业试点
以加快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和自由品牌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为目标，研究制定关于创新百强企业试点工作指导性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启 动试点工作。
33、适时启动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34、研究组织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
围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确定若干重点方向，支持一批对产业技术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和支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
35、组织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
二、拟编制的规划
1、编制高技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配合做好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3、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十二五”信息产业规划
4、组织编制《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
5、组织编制《生物产业“十二五”规划》
6、组织编制国家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规划
三、拟出台的政策
1、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2、出台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知道意见
3、研究制定信息化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
4、发布《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指导意见》
5、研究制定《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建设若干工作指导意见》
6、研究制定关于创新百强企业试点工作指导性文件
7、发布《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0）》
四、其他工作
1、搞好对搞技术产业的经济形势预测与分析
2、结合“十二五”规划研究，组织研究年度重点课题
3、1月份举办高技术系统创业投资工作培训班
4、支持山东基地和生物领域协会联合召开第四届生物产业大会和基地自发组织召开基地座谈会
5、编撰出版创新发展报告（2010）
6、配合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开展第二次全国R&#38;D资源清查工作
7、搞好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和验收
8、完善电子信息制造业、电信业统计体系，开展高技术服务业统计试点工作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一、2010年拟开展实施的专项<br />
1、组织技术改造地方切块项目<br />
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各地相关部门做好年度技改地方切块项目的申报、审理、批复和资金下达工作。该专项围绕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下发的电子信息产业技术 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目录组织。<br />
2、加快推进关键领域重大投资项目<br />
组织实施集成电路、TFT-LCD、下一代互联网、TD-SCDMA等重大投资项目。<br />
3、研究组织高技术服务业专项<br />
重点支持信息内容服务、先进计算机服务、软件平台服务、研发设计服务、<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服务、技术转移服务。2010年上半年组织。<br />
4、新型电力电子专项<br />
支持新型电力电子器件芯片、模块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完善产业链。支持采用国产芯片的应用装置在重要领域的应用示范，推动自主<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的新型电力电子器 件形成规模应用市场。2010年上半年组织。<br />
5、组织彩电产业战略转型转项<br />
积极部署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开展OLED技术和大生产工艺技术，以及平板显示关键配套材料、设备的研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2010下半年组 织。<br />
6、研究组织集成电路设计及产业化专项<br />
支持重点地区根基各自优势建设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集聚区，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开发量大面广的产品替代进口，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EDF工具服 务，IP核、知识产权服务、流片验证协调等专业服务。<br />
7、研究组织半导体照明产业化专项<br />
加快推进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专用设备、仪器和关键材料的开发及产业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着力提升关键原材料、设备和配套产品的本地化程 度，完善国内半导体照明产业链。开展OLED平板光源的研发及产业化。2010下半年组织。<br />
8、产业基地建设<br />
选择一批产业技术经济基础较好、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加快推进具有特色的软件、高技术服务业、电子信息等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一是2010年上半年启动国家 高技术服务业基地的申报工作;二是与工信部启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综合评价和动态调整工作；三是对尚未验收的国家软件出口基地确保2010年7月前完成验 收。<br />
9、集成电路产业研发资金管理<br />
组织已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年度集成电路研发资金。<br />
10、规划布局内重点<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dndc.cn/index.php/%E8%BD%AF%E4%BB%B6%E4%BC%81%E4%B8%9A%E8%AE%A4%E8%AF%81/" title="软件企业认定" target="_blank">软件企业认定</a></span><br />
一是会同税务、工信、财政等部门就规划布局内<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dndc.cn/index.php/%E8%BD%AF%E4%BB%B6%E4%BC%81%E4%B8%9A%E8%AE%A4%E8%AF%81/" title="软件企业认定" target="_blank">软件企业认定</a></span>工作进行调整；二是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纳入规划布局内软件企业支持范围；三是调整重点软件企业的 认定办法和分类标准。<br />
11、服务外包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br />
与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以在岸外包为主，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其他工作。<br />
12、协调推进统一政务外网建设<br />
积极推进各省市统一政务外网的建设，并将争取资金、结合地区特点适当给以补贴。<br />
13、继续开展信息化领域试点示范工作<br />
在灾难系统公共服务、自主装备推广应用等领域开展信息化试点。在医疗、地理信息资源共享、行业物流等新领域，研究探索以推广自主技术应用和新型服务模式为 核心的云计算服务等方面试点工作。<br />
14、研究支持信息安全领悟的产业化工作<br />
研究支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数据安全存储、容灾备份、安全中间件、专用安全芯片级设备等核心技术应用的产业化。研究支持安全保密检查、安全审计追 踪、电子取证、涉密电子文档管理、数字<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保护等安全应用关键应用的产业化。研究支持入侵检测、终端防护、无线网安全管理等安全防护关键技术应用的产业 化。<br />
15、继续培育信息安全专业服务<br />
支持数据恢复、容灾备份、安全检测、安全认证、等级保护、安全托管等领域信息安全服务能力建设。<br />
16、继续支持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建设<br />
支持等级保护、容灾备份、终端安全配置、安全审计与取证、涉密系统防护等重要信息系统核心关键标准的研究与制定。<br />
17、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br />
一是完成首批7个试点省市20只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落实和审核批复工作。二是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组织实施第二批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工作。三是组织实施产 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专项。四是研究设立高技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适时启动设立高技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br />
18、研究推进实施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br />
探索实施该专项计划的具体方式，结合部分行业引进的尖端技术组织实施消化吸收再创新试点。<br />
19、组织实施海洋工程装备研发与产业化专项<br />
根据专项公告要求组织实施<br />
20、针对石化、有色等行业节能环保重大技术应用，研究组织实施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专项。<br />
根据专项公高要求组织实施<br />
21、组织实施非专利重大药品及特色原料药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专项。<br />
抓住世界范围大批药品专利即将到期的重大机遇，重点支持专利即将到期重大药品及其特色原料药的技术开发与产业化。2010年上半年组织。<br />
22、研究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保障体系省级专项<br />
针对调整生物医药产业结构和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的需要，重点支持药品生产环境保障体系升级。2010年上半年组织<br />
23、研究组织实施关键领域新材料产业化专项<br />
针对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信息制造等领域等领域核心材料的应用需求，重点支持关键领域新材料产业化。2010年上半年组织。<br />
24、组织实施现代中药产业发展专项<br />
重点支持治疗常见病、重大疾病的创新药物品种的产业化，优质原料药材生产基地的建设，和中药制药过程质量控制先进技术的综合示范应用。2010年3月底申 报。<br />
25、研究组织实施微生物制造专项<br />
2010年3月底申报<br />
26、研究组织实施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专项<br />
2010年3月底申报<br />
27、与能源局共同研究组织实施旨在启动新能源市场的国产设备推广应用示范工程<br />
28、加强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br />
一  是在与中科院、海洋局共同研究海洋产业发展重点和总体布局在基础上适时认定海洋领悟高技术产业基地。二是继续在产业专项工作中对基地予以倾斜，支持基地公 共服务条件建设、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三是支持山东基地和生物领域协会联合召开第四届中国生物产业大会。四是支持各基地自发组织召开基地座谈会。<br />
29加强区域特色高技术产业链建设<br />
在第一批和第二批实施的基础上，继续支持各地利用本地区优势特色资源，建设区域特色高技术产业链，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br />
30、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br />
在总结深圳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选择部分城市扩大试点范围。<br />
31、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br />
32、自主创新百强企业试点<br />
以加快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和自由品牌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为目标，研究制定关于创新百强企业试点工作指导性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启 动试点工作。<br />
33、适时启动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br />
34、研究组织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br />
围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确定若干重点方向，支持一批对产业技术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和支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br />
35、组织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br />
二、拟编制的规划<br />
1、编制高技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br />
2、配合做好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br />
3、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十二五”信息产业规划<br />
4、组织编制《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br />
5、组织编制《生物产业“十二五”规划》<br />
6、组织编制国家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br />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规划<br />
三、拟出台的政策<br />
1、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br />
2、出台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知道意见<br />
3、研究制定信息化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br />
4、发布《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指导意见》<br />
5、研究制定《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建设若干工作指导意见》<br />
6、研究制定关于创新百强企业试点工作指导性文件<br />
7、发布《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0）》<br />
四、其他工作<br />
1、搞好对搞技术产业的经济形势预测与分析<br />
2、结合“十二五”规划研究，组织研究年度重点课题<br />
3、1月份举办高技术系统创业投资工作培训班<br />
4、支持山东基地和生物领域协会联合召开第四届生物产业大会和基地自发组织召开基地座谈会<br />
5、编撰出版创新发展报告（2010）<br />
6、配合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开展第二次全国R&amp;D资源清查工作<br />
7、搞好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和验收<br />
8、完善电子信息制造业、电信业统计体系，开展高技术服务业统计试点工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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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推荐单位工作指引</title>
		<link>http://www.dndc.cn/2010/03/%e7%a7%91%e6%8a%80%e5%9e%8b%e4%b8%ad%e5%b0%8f%e4%bc%81%e4%b8%9a%e6%8a%80%e6%9c%af%e5%88%9b%e6%96%b0%e5%9f%ba%e9%87%91%e6%8e%a8%e8%8d%90%e5%8d%95%e4%bd%8d%e5%b7%a5%e4%bd%9c%e6%8c%87%e5%bc%9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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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7 Mar 2010 09:23:4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创新资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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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是创新基金管理体系中的关键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中枢管理和协调的  作用。推荐单位对推动本地区创新基金工作的发展，提高创新基金工作整体的质量起着积极作用。为了做好推荐单位的相关工作，营造创新基金的良好环境，特制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推荐单位工作指引》。
第一章  推荐单位的条件和范围
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推荐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是推荐单位。
第二条　其它省及省以下的地方政府部门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管理中心推 荐，由管理中心批准，也可作为推荐单位。
1、地方政府已建立一定资金强度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专项基金（资金）（金额不低于100万），能将所有经评审后申请上报的创新基金项目， 先期在地方基金计划中立项支持，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2、掌握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熟悉创新基金业务管理有关知识；
3、具有一定的网络工作条件和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
4、拥有相应的专家资源，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的能力；
5、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管理经费。
第二章  推荐单位的认定
第三条　省级推荐单位负责辖区内推荐单位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通过严格的认定程序确定创新基金推荐单位。
第四条　省级推荐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单位需提供《推荐单位注册信息表》（从创新基金网站下载）；（已经注册的推荐单位如注册信息表没有变 化，不用再次提供）
其它推荐单位提供加盖本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公章的《推荐单位注册信息表》（从创新基金网站下 载）。（已经注册的推荐单位如注册信息表没有变化，不用再次提供）
推荐单位在注册信息表中，必须明确选择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项目或直接向管理中心推荐项目。
选择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项目的推荐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其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推荐相应的服务机构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是指由推荐单位核定、推荐和管理，并由管理中心核准的从事创新基金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所有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必须经过服务机构的 申请认证。
一个推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推荐和管理一个或多个服务机构，但所选定的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完全覆盖所辖地区。
第六条　管理中心将对推荐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后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推荐单位的注册
第七条　推荐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担当地方管理者的角色，经登记注册后，可以在系统中进行工作。
第八条　推荐单位、相应的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由所在省级推荐单位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推荐单位统一协调，由省级推荐单位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推荐单  位将相关注册材料汇齐统一报送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统一办理系统注册。（已经注册的服务机构如注册信息表没有变化，不用再次注册）
第四章　推荐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建立和维护创新基金地方专家库
协助管理中心征集和推荐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省级推荐单位须按照管理  中心的要求建立地方专家库，同时为所辖区内的其它推荐单位开放专家库；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单位也要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专家库；在创新基金地方评审、联  审和异地评审工作中有效使用。
第十条　对申请企业的注册信息资料、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评审和推荐创新基金项目；
设立有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对所辖区内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  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将列入地方基金支持计划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推荐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计划支  持的项目不得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地方评审意见和结论负责。
尚未设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将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并必须承诺和负责落实相关推荐项目的地方匹配资金。
第十二条　负责选择、推荐和管理所辖地区的服务机构，协助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工作，并对其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管理指导所推荐的服务机构完成管理 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推荐的服务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应上报管理中心要求取消服务机构资格，同时推荐新的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负责对其所辖地区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的培训
管理中心负责推荐单位及其所属主要服务机构的培训；推荐单位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其它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软件的安装及维护；
2.“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使用方式、操作步骤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3.系统安全保障。
对专家的培训还应包括：
1.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
2.创新基金项目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推荐所选项目上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的推荐单位上报管理中心的项目，应以文件形式报送立项清单和地 方基金支持金额；并按要求填写推荐意见。  所上报的文件由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布。地方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创新基金评审、立项的重要依据，地方专家的评审分数占有全部分数的一定比例；
承诺地方匹配后推荐的推荐单位上报管理中心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承诺予以地方资金匹配，填写承诺意见和推荐意见。
推荐单位将推荐项目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后，同时将申请企业的注册信息资料单独成册，一并邮寄到管理中心受理部。
推荐单位上报项目，需同时把立项情况到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推荐单位应将全省汇总的推荐项目名单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
对未申报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注册信息，一次性集中寄送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省级推荐单位负责将辖区内推荐的创新基金项目经国家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一站式”申报。
第十六条　省级推荐单位应每年年终向管理中心上报各省年度创新基金的申报、立项和执行情况，以及各省自己的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负责所推荐项目立项后的合同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推荐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推荐单位在项目评审、推荐，和立项项目的监理、验收等工作进行考核，如发现其工作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视其情节减少地 方立项的权重；对认真组织项目评审、推荐，立项项目执行情况好的推荐单位，基金管理中心将加大地方立项的权重。
第二十条　不允许组织、参加以创新基金为幌子，以商业活动为目的的各种活动。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p>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是创新基金管理体系中的关键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中枢管理和协调的  作用。推荐单位对推动本地区创新基金工作的发展，提高创新基金工作整体的质量起着积极作用。为了做好推荐单位的相关工作，营造创新基金的良好环境，特制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推荐单位工作指引》。</p>
<p><strong>第一章  推荐单位的条件和范围</strong></p>
<p>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推荐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是推荐单位。</p>
<p>第二条　其它省及省以下的地方政府部门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管理中心推 荐，由管理中心批准，也可作为推荐单位。<br />
1、地方政府已建立一定资金强度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专项基金（资金）（金额不低于100万），能将所有经评审后申请上报的创新基金项目， 先期在地方基金计划中立项支持，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br />
2、掌握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熟悉创新基金业务管理有关知识；<br />
3、具有一定的网络工作条件和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br />
4、拥有相应的专家资源，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的能力；<br />
5、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管理经费。</p>
<p><strong>第二章  推荐单位的认定</strong></p>
<p>第三条　省级推荐单位负责辖区内推荐单位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通过严格的认定程序确定创新基金推荐单位。</p>
<p>第四条　省级推荐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单位需提供《推荐单位注册信息表》（从创新基金网站下载）；（已经注册的推荐单位如注册信息表没有变 化，不用再次提供）</p>
<p>其它推荐单位提供加盖本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公章的《推荐单位注册信息表》（从创新基金网站下 载）。（已经注册的推荐单位如注册信息表没有变化，不用再次提供）</p>
<p>推荐单位在注册信息表中，必须明确选择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项目或直接向管理中心推荐项目。</p>
<p>选择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项目的推荐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其基金管理办法。</p>
<p>第五条　推荐相应的服务机构</p>
<p>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是指由推荐单位核定、推荐和管理，并由管理中心核准的从事创新基金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所有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必须经过服务机构的 申请认证。<br />
一个推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推荐和管理一个或多个服务机构，但所选定的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完全覆盖所辖地区。</p>
<p>第六条　管理中心将对推荐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后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告。</p>
<p><strong>第三章  推荐单位的注册</strong></p>
<p>第七条　推荐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担当地方管理者的角色，经登记注册后，可以在系统中进行工作。</p>
<p>第八条　推荐单位、相应的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由所在省级推荐单位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推荐单位统一协调，由省级推荐单位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推荐单  位将相关注册材料汇齐统一报送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统一办理系统注册。（已经注册的服务机构如注册信息表没有变化，不用再次注册）</p>
<p><strong>第四章　推荐单位的职责和任务</strong></p>
<p>第九条　建立和维护创新基金地方专家库<br />
协助管理中心征集和推荐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省级推荐单位须按照管理  中心的要求建立地方专家库，同时为所辖区内的其它推荐单位开放专家库；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单位也要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专家库；在创新基金地方评审、联  审和异地评审工作中有效使用。</p>
<p>第十条　对申请企业的注册信息资料、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p>
<p>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评审和推荐创新基金项目；<br />
设立有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对所辖区内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  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将列入地方基金支持计划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推荐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计划支  持的项目不得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地方评审意见和结论负责。<br />
尚未设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将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并必须承诺和负责落实相关推荐项目的地方匹配资金。</p>
<p>第十二条　负责选择、推荐和管理所辖地区的服务机构，协助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工作，并对其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管理指导所推荐的服务机构完成管理 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br />
对推荐的服务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应上报管理中心要求取消服务机构资格，同时推荐新的服务机构。</p>
<p>第十三条　负责对其所辖地区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的培训<br />
管理中心负责推荐单位及其所属主要服务机构的培训；推荐单位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其它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br />
1.“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软件的安装及维护；<br />
2.“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使用方式、操作步骤以及相关注意事项；<br />
3.系统安全保障。</p>
<p>对专家的培训还应包括：</p>
<p>1.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br />
2.创新基金项目评价指标体系。</p>
<p>第十四条  推荐所选项目上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br />
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的推荐单位上报管理中心的项目，应以文件形式报送立项清单和地 方基金支持金额；并按要求填写推荐意见。  所上报的文件由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布。地方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创新基金评审、立项的重要依据，地方专家的评审分数占有全部分数的一定比例；<br />
承诺地方匹配后推荐的推荐单位上报管理中心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承诺予以地方资金匹配，填写承诺意见和推荐意见。<br />
推荐单位将推荐项目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后，同时将申请企业的注册信息资料单独成册，一并邮寄到管理中心受理部。<br />
推荐单位上报项目，需同时把立项情况到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推荐单位应将全省汇总的推荐项目名单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br />
对未申报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注册信息，一次性集中寄送管理中心。</p>
<p>第十五条　省级推荐单位负责将辖区内推荐的创新基金项目经国家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一站式”申报。</p>
<p>第十六条　省级推荐单位应每年年终向管理中心上报各省年度创新基金的申报、立项和执行情况，以及各省自己的统计数据。</p>
<p>第十七条　负责所推荐项目立项后的合同审核工作。</p>
<p>第十八条　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p>
<p><strong>第五章  推荐单位的管理</strong></p>
<p>第十九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推荐单位在项目评审、推荐，和立项项目的监理、验收等工作进行考核，如发现其工作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视其情节减少地 方立项的权重；对认真组织项目评审、推荐，立项项目执行情况好的推荐单位，基金管理中心将加大地方立项的权重。</p>
<p>第二十条　不允许组织、参加以创新基金为幌子，以商业活动为目的的各种活动。</p></div>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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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淀园创新基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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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7 Mar 2010 09:22:34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创新资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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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专门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基金，它的设立对于缓解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匮乏，优化我国产品和产业整体结构，扩大内需，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带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等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专门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基金，它的设立对于缓解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匮乏，优化我国产品和产业整体结构，扩大内需，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带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等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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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验收测试简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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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Jan 2010 06:51:4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创新资金]]></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dndc.cn/?p=413</guid>
		<description><![CDATA[一、 创新基金概述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是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该报告可从功能、技术指标、质量指标、安全稳定性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产品进行验收测试，出具测试报告。此报告可供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最终验收时使用。
二、 创新基金验收测试流程 
1、  软件厂商提交申请材料
软件测试申请表1份
创新基金申报说明书1份；
样品1份，包括安装程序及用户手册；
产品开发过程化文档，包括软件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测试说明书等开发文档；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质量管理体质证书复印件；
2、  项目测试周期（7-10个工作日）




工作名称


所需工作日




测试规范及方案制定


1




软件评测


1-2




测试报告编写及审核


5-





3、  测评标准：
GB/T 17544-1998《信息技术 软件包 质量要求和测试》
CSTCQBRQJB019《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鉴定测试规范》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一、 </strong><strong>创新基金概述</strong><strong> </strong></p>
<p>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是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该报告可从功能、技术指标、质量指标、安全稳定性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产品进行验收测试，出具测试报告。此报告可供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最终验收时使用。</p>
<p><strong>二、 </strong><strong>创新基金验收测试流程</strong><strong> </strong></p>
<p>1、  软件厂商提交申请材料</p>
<p>软件测试申请表1份</p>
<p>创新基金申报说明书1份；</p>
<p>样品1份，包括安装程序及用户手册；</p>
<p>产品开发过程化文档，包括软件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测试说明书等开发文档；</p>
<p><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dndc.cn/index.php/%E8%BD%AF%E4%BB%B6%E4%BC%81%E4%B8%9A%E8%AE%A4%E8%AF%81/" title="软件产品登记" target="_blank">软件产品登记</a></span>证书/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a></span>资质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p>
<p>质量管理体质证书复印件；</p>
<p>2、  项目测试周期（7-10个工作日）</p>
<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width="261" valign="top">
<p align="center">工作名称</p>
</td>
<td width="259" valign="top">
<p align="center">所需工作日</p>
</td>
</tr>
<tr>
<td width="261" valign="top">
<p align="center">测试规范及方案制定</p>
</td>
<td width="259" valign="top">
<p align="center">1</p>
</td>
</tr>
<tr>
<td width="261" valign="top">
<p align="center">软件评测</p>
</td>
<td width="259" valign="top">
<p align="center">1-2</p>
</td>
</tr>
<tr>
<td width="261" valign="top">
<p align="center">测试报告编写及审核</p>
</td>
<td width="259" valign="top">
<p align="center">5-</p>
</td>
</tr>
</tbody>
</table>
<p align="center">
<p>3、  测评标准：</p>
<p>GB/T 17544-1998《信息技术 软件包 质量要求和测试》</p>
<p>CSTCQBRQJB019《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鉴定测试规范》</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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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巴中电业局荣获两项科技创新成果</title>
		<link>http://www.dndc.cn/2009/12/%e5%b7%b4%e4%b8%ad%e7%94%b5%e4%b8%9a%e5%b1%80%e8%8d%a3%e8%8e%b7%e4%b8%a4%e9%a1%b9%e7%a7%91%e6%8a%80%e5%88%9b%e6%96%b0%e6%88%90%e6%9e%9c/</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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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3 Dec 2009 08:09:04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创新资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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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日，由国家电网公司四川巴中电业局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和“资金计划管理系统”，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巴中电业局 “网络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的核心设计理念主要用于解决企事业单位网络信息资产设备的台帐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管理，运行 维护日志等，主要包括设备台帐管理、设备附件资料管理，设备配件台帐管理，软件台帐管理，软件资料管理，信息系统台帐管理，资料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日 志管理等。采用B/S架构，源生面向对象数据库DB4O，使用面向对象思想，全对象结构，方便软件的维护，扩展。“资金计划管理系统”的核心设计理念主要 目的是解决价企事业单位资金使用的前期计划管理、中期使用跟踪与后期使用完成情况查询管理。提供企业的资金使用全程管理，为领导决策，财务管理提供实时的 资金使用情况管理。该系统的创建为该局信息网络通道、业务信息系统、电力通讯网络及电网自动化厂网主站子站等系统的建设与运维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 撑。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近日，由国家电网公司四川巴中电业局开发的具有自主<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的“网络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和“资金计划管理系统”，获得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局颁发的计算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登记"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登记</a></span>证书。 　　巴中电业局 “网络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的核心设计理念主要用于解决企事业单位网络信息资产设备的台帐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管理，运行 维护日志等，主要包括设备台帐管理、设备附件资料管理，设备配件台帐管理，软件台帐管理，软件资料管理，信息系统台帐管理，资料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日 志管理等。采用B/S架构，源生面向对象数据库DB4O，使用面向对象思想，全对象结构，方便软件的维护，扩展。“资金计划管理系统”的核心设计理念主要 目的是解决价企事业单位资金使用的前期计划管理、中期使用跟踪与后期使用完成情况查询管理。提供企业的资金使用全程管理，为领导决策，财务管理提供实时的 资金使用情况管理。该系统的创建为该局信息网络通道、业务信息系统、电力通讯网络及电网自动化厂网主站子站等系统的建设与运维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 撑。</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dndc.cn/2009/12/%e5%b7%b4%e4%b8%ad%e7%94%b5%e4%b8%9a%e5%b1%80%e8%8d%a3%e8%8e%b7%e4%b8%a4%e9%a1%b9%e7%a7%91%e6%8a%80%e5%88%9b%e6%96%b0%e6%88%90%e6%9e%9c/feed/</wfw:comment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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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的实施</title>
		<link>http://www.dndc.cn/2009/12/%e8%a5%bf%e9%83%a8%e4%ba%a4%e9%80%9a%e5%bb%ba%e8%ae%be%e7%a7%91%e6%8a%80%e9%a1%b9%e7%9b%ae%e8%ae%a1%e5%88%92%e7%9a%84%e5%ae%9e%e6%96%bd/</link>
		<comments>http://www.dndc.cn/2009/12/%e8%a5%bf%e9%83%a8%e4%ba%a4%e9%80%9a%e5%bb%ba%e8%ae%be%e7%a7%91%e6%8a%80%e9%a1%b9%e7%9b%ae%e8%ae%a1%e5%88%92%e7%9a%84%e5%ae%9e%e6%96%bd/#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08 Dec 2009 08:57:32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创新资金]]></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dndc.cn/?p=374</guid>
		<description><![CDATA[交通的发展是西部地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内容与保证，对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和市场化 进程的快速推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国务院在《“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中明确指出：“交通是西部开发的第一要务。本世纪头十年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 关键时期，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取得突破性进展”。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贯彻“科教兴交”战略，是实现西部交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财政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交通部于2000年启动了“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西部项目”），即：每年列支不超过 2个亿的专项资金，用于西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科技攻关。目的在于凝聚社会科技资源，攻克长期困扰西部地区交通建设的技术难题，打破制约西部交通发展的技 术瓶颈，促进西部交通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这是交通部党组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做出的，关系到西部交通科学发展、关系 到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的科学决策、重大决策，是交通行业依靠科技进步，坚持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行业的重要体现。
在近十年的攻关历程中，遵循部党组提出的“以实用工程为主，以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中的技术问题为主，以长期想解决而现在还没有解 决的技术问题为主，以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的共性技术和基础研究为主”的指导原则，西部项目围绕西部地区9条国道主干线、8条省际公路通道、9条主要通航河流 等重点工程，依托2098个公路实体工程和124个水路实体工程建设的技术需求，用近20个亿的财政拨款支持了756个项目的研究，涵盖了公路水路基础设 施建设与养护、运输服务、交通安全和绿色交通五大技术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与创新，在西部地区交通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有效缓解了制约西部 地区交通发展的技术瓶颈，有力支撑了西部地区的交通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据测算，西部项目总经费的投入产出比为1:27，直接经济效益达到800 多亿元。西部项目的实施，还有力支持了交通运输部重点工作的开展，并为西部地区的交通科技事业注入新的活力，在创新科技成果、提升科技水平、带动科技投 入、培养科技人才、锻炼科技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大推动作用，开启了西部交通科技的新时代。
重大技术突破与创新为西部交通建设“保驾护航”
十年攻关历程中，西部项目取得了30个方面的重大突破，形成了特殊地质条件下公路建设成套技术、世界级桥梁隧道建设技术、港口建设技 术、交通安全保障技术及绿色交通技术等一大批重大技术成果，在提高工程质量、延长设施寿命、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保障交通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节 约资源和节能减排等方面成效显著，为西部交通建设的顺利实施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在公路建设方面，围绕长期制约西部地区公路交通建设发展的特殊地质筑路技术难题，从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等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形 成了沙漠、冻土、膨胀土、岩溶、黄土、盐渍土等6大特殊地质筑路成套技术，攻克了沙漠高速公路路基压实、多年冻土地区公路病害机理、膨胀土路堑边坡稳定、 隐伏溶洞顶板变形监测、黄土浸水入渗工程特性、盐渍土四场耦合等世界性技术难题，支持了特殊地质地区1.2万公里高等级公路建设，推动了大规模国道主干线 和省际通道建设向西部地区的延伸；保证了集中国地质病害之大成、世界上施工难度最大的在建山区高速公路&#8211;湖北沪蓉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使其成 为了中国乃至世界山区高速公路建设的典范。
在桥梁建设方面，重点攻克了桥位勘测、适宜大跨结构设计和生态保护施工等方面的技术难题，形成了大跨千米级钢桁悬索桥、钢管混凝土拱 桥、高墩大跨弯坡斜桥、大跨钢筋混凝土箱型拱桥、钢-混凝土组合桥梁等的设计施工成套技术，成功指导了世界最大跨径钢管混凝土拱桥&#8211;巫山长江大桥和同类 桥型世界最大跨径的茅草街大桥的建设；保障了四渡河大桥、坝陵河大桥、矮寨悬索桥建设的顺利进行。围绕在役桥梁安全运营方面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难题，重点 攻克了桥梁检测诊断、安全与耐久性评估、维修加固改造、剩余寿命预测与全寿命周期设计等关键技术，大幅提升了我国桥梁养管技术水平。全寿命周期设计技术成 果为湖北鄂东长江公路大桥节约成本近5.6亿元。
在隧道建设方面，重点解决了特长公路隧道通风、防灾、运营、监控，特殊结构形式公路隧道设计计算方法、爆破控制、合理支护设计等技术 难题，支持了雪峰山隧道、龙潭隧道、沪蓉西高速公路八字岭隧道、都江堰至汶川公路的紫坪铺隧道、雅泸高速公路干海子小半径双螺旋隧道等486座隧道工程的 建设，缔造了秦岭终南山隧道“天下第一隧”的壮举，见证了我国特长公路隧道从不敢建到敢于建、善于建的全过程技术发展周期，使我国山岭公路隧道建造水平进 入世界前列。
在航道建设技术方面，解决了山区河流不同类型特性的滩险整治、枢纽上游变动回水区及枢纽坝下近坝段航道整治、整治建筑物型式及其稳定 性等技术难题，形成的一整套山区河流不同类型滩险整治理论和技术成果，为西部地区加快提高航道等级提供了技术支撑，保障了长江、西江、黄河流域内河航道建 设工程及航运梯级开发的顺利实施。
在枢纽通航建筑物建设技术方面，解决了上下游引航道水力学计算的理论问题，攻克了超高水头船闸输水系统阀门空化的世界难题，突破了通 航枢纽、船闸建设、升船机建设等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支撑了西江、嘉陵江、乌江等航运梯级开发和重庆草街、长江小南海等航电枢纽建设。围绕提升三峡枢纽综合 通过能力，开展的标准船型、船舶动态监控、三峡－葛洲坝两坝航运联合优化调度等一系列研究，为三峡船闸年货物通过量由2004年的3400多万吨提高到 2008年的5300多万吨提供了保障。
在港口建设技术方面，攻克了山区河流在大水位差条件下建港的码头结构型式和装卸工艺等技术难题，解决了沿海港口在复杂环境条件下的港 口建港条件、码头结构新型式、材料耐久性等关键技术问题，推动了我国港口建设从优质岸线向普通岸线、从优良地质条件向一般地质条件、从沿岸近岸水域向离岸 深水水域的发展。
在交通安全技术方面，构建了公路交通安全基本理论体系框架，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理论研究的空白，实现了应用技术、管理技术、标准规 范、长效管理手段的创新，在西部12个省区6000多公里高速公路建设得到了应用，有力支持了全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示范路段年均重特大交通事故数 降低了77%，死亡人数降低81%，减少损失数十亿元。
在绿色交通技术方面，以突破解决生态选线、植被恢复、地景融合等技术为重点，“在设计上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在施工中最小程度地破坏 和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态”，支撑了云南思小路、湖北神宜路、四川川九路等生态示范工程建设，引领了我国公路建设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材料节约与循环利用专 项行动计划”大力推广了机制砂、岩沥青、硅藻土、火山灰、工业废弃物等地方性材料筑路技术成果，有效降低了工程造价，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以废旧橡胶粉应 用、路面材料再生、温拌沥青路面为代表的资源节约技术的普及应用，改善了区域环境，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为交通行业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之 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提升行业科技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计划自启动至今，已有299个项目完成鉴定验收，86％以上的项目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部分成果达到 国际领先水平。这些项目成果在各级科技奖项评选屡获殊荣。截至目前，已有3个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8个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个项目获国家技 术发明二等奖，4个项目获中国公路学会科技进步特等奖，27项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74项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51项成果获省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获奖总数达168项。
依托西部项目成果，行业学术水平有了显著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了明显增强。目前，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关于西部项目成果的学术论文 已达2560篇，并有869篇被三大检索（EI、SCI、ISTP）收录；出版学术著作89部；申请并获得国家专利232项，其中发明专利87项，实用新 型专利145项；获得软件著作权90项。
带动地方交通科技投入，促进西部交通科技发展
西部项目对西部地区交通的推动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吸引带动地方资金投入，二是促进了当地科研活动的开展。据统计，“十五”期间， 财政预算每投入1万元，能够吸引5645元的地方配套资金；而在“十一五”期间，财政预算每投入1万元，能够吸引8904元的地方配套资金，是“十五”时 期的1.6倍。西部项目财政预算资金的吸引和带动作用促进了地方交通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加强了各地方针对本地交通建设特点和需求的科技攻关，提升了西部地 区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
支持部重点工作，支撑标准规范制修订
西部项目成果所支持的部重点工作主要包括生态示范工程、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农村公路建设、危桥改造、节能减排、长江 黄金水道建设、三峡库区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等。西部项目支撑的各类标准规范制修订共计304项，其中国家标准35项，行业标准199项，行业或地方规范 70项，形成设计施工指南和技术手册148个。以公路工程规范为例，现行的公路、桥梁、隧道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共有27本，其中有西部项目成果支撑其制修 订的12本，占总数的44%。12本规范中，仅《公路路基设计规范》就有14个西部项目的研究成果支撑了其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交通科技对行业发展的技术 支撑作用。
在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发展的重大交通工程里体现价值
西部项目成果不仅应用于西部地区的交通建设，在许多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交通工程里也得到了应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体现了应 有的价值。公路桥梁抗震性能评价与抗震加固技术、震后桥梁性能评价及加固技术、县乡道路路基路面设计与施工技术和山区支挡结构物施工技术等成果为汶川地震 灾区道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提供了技术指导，支持了震后重建工作；温拌沥青技术在奥运道路建设和长安街改造中应用，在支持奥运和献礼国庆中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大跨径桥梁设计技术在苏通大桥、杭州湾大桥、港珠澳大桥中应用，滨海潮差路段道路修筑技术成果支持了辽宁滨海路建设，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 创造了条件；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公路保通保畅方面的成果加快了边疆和民族地区公路建设的步伐，使当地的交通条件和经济发展环境日益改善，使边疆和少数民族地 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维护了边疆的稳定，巩固了民族的团结。
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在加强创新体系建设方面，西部项目支持了行业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和发展，支持了西部地区的交通科技人才培养，进行了科技管理体制的有益探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交通的发展是西部地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内容与保证，对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和市场化 进程的快速推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国务院在《“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中明确指出：“交通是西部开发的第一要务。本世纪头十年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 关键时期，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取得突破性进展”。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贯彻“科教兴交”战略，是实现西部交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证。</p>
<p>在财政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交通部于2000年启动了“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西部项目”），即：每年列支不超过 2个亿的专项资金，用于西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科技攻关。目的在于凝聚社会科技资源，攻克长期困扰西部地区交通建设的技术难题，打破制约西部交通发展的技 术瓶颈，促进西部交通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这是交通部党组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做出的，关系到西部交通科学发展、关系 到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的科学决策、重大决策，是交通行业依靠科技进步，坚持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行业的重要体现。</p>
<p>在近十年的攻关历程中，遵循部党组提出的“以实用工程为主，以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中的技术问题为主，以长期想解决而现在还没有解 决的技术问题为主，以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的共性技术和基础研究为主”的指导原则，西部项目围绕西部地区9条国道主干线、8条省际公路通道、9条主要通航河流 等重点工程，依托2098个公路实体工程和124个水路实体工程建设的技术需求，用近20个亿的财政拨款支持了756个项目的研究，涵盖了公路水路基础设 施建设与养护、运输服务、交通安全和绿色交通五大技术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与创新，在西部地区交通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有效缓解了制约西部 地区交通发展的技术瓶颈，有力支撑了西部地区的交通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据测算，西部项目总经费的投入产出比为1:27，直接经济效益达到800 多亿元。西部项目的实施，还有力支持了交通运输部重点工作的开展，并为西部地区的交通科技事业注入新的活力，在创新科技成果、提升科技水平、带动科技投 入、培养科技人才、锻炼科技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大推动作用，开启了西部交通科技的新时代。</p>
<p>重大技术突破与创新为西部交通建设“保驾护航”</p>
<p>十年攻关历程中，西部项目取得了30个方面的重大突破，形成了特殊地质条件下公路建设成套技术、世界级桥梁隧道建设技术、港口建设技 术、交通安全保障技术及绿色交通技术等一大批重大技术成果，在提高工程质量、延长设施寿命、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保障交通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节 约资源和节能减排等方面成效显著，为西部交通建设的顺利实施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p>
<p>在公路建设方面，围绕长期制约西部地区公路交通建设发展的特殊地质筑路技术难题，从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等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形 成了沙漠、冻土、膨胀土、岩溶、黄土、盐渍土等6大特殊地质筑路成套技术，攻克了沙漠高速公路路基压实、多年冻土地区公路病害机理、膨胀土路堑边坡稳定、 隐伏溶洞顶板变形监测、黄土浸水入渗工程特性、盐渍土四场耦合等世界性技术难题，支持了特殊地质地区1.2万公里高等级公路建设，推动了大规模国道主干线 和省际通道建设向西部地区的延伸；保证了集中国地质病害之大成、世界上施工难度最大的在建山区高速公路&#8211;湖北沪蓉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使其成 为了中国乃至世界山区高速公路建设的典范。</p>
<p>在桥梁建设方面，重点攻克了桥位勘测、适宜大跨结构设计和生态保护施工等方面的技术难题，形成了大跨千米级钢桁悬索桥、钢管混凝土拱 桥、高墩大跨弯坡斜桥、大跨钢筋混凝土箱型拱桥、钢-混凝土组合桥梁等的设计施工成套技术，成功指导了世界最大跨径钢管混凝土拱桥&#8211;巫山长江大桥和同类 桥型世界最大跨径的茅草街大桥的建设；保障了四渡河大桥、坝陵河大桥、矮寨悬索桥建设的顺利进行。围绕在役桥梁安全运营方面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难题，重点 攻克了桥梁检测诊断、安全与耐久性评估、维修加固改造、剩余寿命预测与全寿命周期设计等关键技术，大幅提升了我国桥梁养管技术水平。全寿命周期设计技术成 果为湖北鄂东长江公路大桥节约成本近5.6亿元。</p>
<p>在隧道建设方面，重点解决了特长公路隧道通风、防灾、运营、监控，特殊结构形式公路隧道设计计算方法、爆破控制、合理支护设计等技术 难题，支持了雪峰山隧道、龙潭隧道、沪蓉西高速公路八字岭隧道、都江堰至汶川公路的紫坪铺隧道、雅泸高速公路干海子小半径双螺旋隧道等486座隧道工程的 建设，缔造了秦岭终南山隧道“天下第一隧”的壮举，见证了我国特长公路隧道从不敢建到敢于建、善于建的全过程技术发展周期，使我国山岭公路隧道建造水平进 入世界前列。</p>
<p>在航道建设技术方面，解决了山区河流不同类型特性的滩险整治、枢纽上游变动回水区及枢纽坝下近坝段航道整治、整治建筑物型式及其稳定 性等技术难题，形成的一整套山区河流不同类型滩险整治理论和技术成果，为西部地区加快提高航道等级提供了技术支撑，保障了长江、西江、黄河流域内河航道建 设工程及航运梯级开发的顺利实施。</p>
<p>在枢纽通航建筑物建设技术方面，解决了上下游引航道水力学计算的理论问题，攻克了超高水头船闸输水系统阀门空化的世界难题，突破了通 航枢纽、船闸建设、升船机建设等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支撑了西江、嘉陵江、乌江等航运梯级开发和重庆草街、长江小南海等航电枢纽建设。围绕提升三峡枢纽综合 通过能力，开展的标准船型、船舶动态监控、三峡－葛洲坝两坝航运联合优化调度等一系列研究，为三峡船闸年货物通过量由2004年的3400多万吨提高到 2008年的5300多万吨提供了保障。</p>
<p>在港口建设技术方面，攻克了山区河流在大水位差条件下建港的码头结构型式和装卸工艺等技术难题，解决了沿海港口在复杂环境条件下的港 口建港条件、码头结构新型式、材料耐久性等关键技术问题，推动了我国港口建设从优质岸线向普通岸线、从优良地质条件向一般地质条件、从沿岸近岸水域向离岸 深水水域的发展。</p>
<p>在交通安全技术方面，构建了公路交通安全基本理论体系框架，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理论研究的空白，实现了应用技术、管理技术、标准规 范、长效管理手段的创新，在西部12个省区6000多公里高速公路建设得到了应用，有力支持了全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示范路段年均重特大交通事故数 降低了77%，死亡人数降低81%，减少损失数十亿元。</p>
<p>在绿色交通技术方面，以突破解决生态选线、植被恢复、地景融合等技术为重点，“在设计上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在施工中最小程度地破坏 和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态”，支撑了云南思小路、湖北神宜路、四川川九路等生态示范工程建设，引领了我国公路建设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材料节约与循环利用专 项行动计划”大力推广了机制砂、岩沥青、硅藻土、火山灰、工业废弃物等地方性材料筑路技术成果，有效降低了工程造价，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以废旧橡胶粉应 用、路面材料再生、温拌沥青路面为代表的资源节约技术的普及应用，改善了区域环境，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为交通行业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之 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p>
<p>提升行业科技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p>
<p>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计划自启动至今，已有299个项目完成鉴定验收，86％以上的项目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部分成果达到 国际领先水平。这些项目成果在各级科技奖项评选屡获殊荣。截至目前，已有3个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8个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个项目获国家技 术发明二等奖，4个项目获中国公路学会科技进步特等奖，27项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74项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51项成果获省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获奖总数达168项。</p>
<p>依托西部项目成果，行业学术水平有了显著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了明显增强。目前，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关于西部项目成果的学术论文 已达2560篇，并有869篇被三大检索（EI、SCI、ISTP）收录；出版学术著作89部；申请并获得国家专利232项，其中发明专利87项，实用新 型专利145项；获得<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a></span>90项。</p>
<p>带动地方交通科技投入，促进西部交通科技发展</p>
<p>西部项目对西部地区交通的推动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吸引带动地方资金投入，二是促进了当地科研活动的开展。据统计，“十五”期间， 财政预算每投入1万元，能够吸引5645元的地方配套资金；而在“十一五”期间，财政预算每投入1万元，能够吸引8904元的地方配套资金，是“十五”时 期的1.6倍。西部项目财政预算资金的吸引和带动作用促进了地方交通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加强了各地方针对本地交通建设特点和需求的科技攻关，提升了西部地 区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p>
<p>支持部重点工作，支撑标准规范制修订</p>
<p>西部项目成果所支持的部重点工作主要包括生态示范工程、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农村公路建设、危桥改造、节能减排、长江 黄金水道建设、三峡库区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等。西部项目支撑的各类标准规范制修订共计304项，其中国家标准35项，行业标准199项，行业或地方规范 70项，形成设计施工指南和技术手册148个。以公路工程规范为例，现行的公路、桥梁、隧道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共有27本，其中有西部项目成果支撑其制修 订的12本，占总数的44%。12本规范中，仅《公路路基设计规范》就有14个西部项目的研究成果支撑了其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交通科技对行业发展的技术 支撑作用。</p>
<p>在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发展的重大交通工程里体现价值</p>
<p>西部项目成果不仅应用于西部地区的交通建设，在许多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交通工程里也得到了应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体现了应 有的价值。公路桥梁抗震性能评价与抗震加固技术、震后桥梁性能评价及加固技术、县乡道路路基路面设计与施工技术和山区支挡结构物施工技术等成果为汶川地震 灾区道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提供了技术指导，支持了震后重建工作；温拌沥青技术在奥运道路建设和长安街改造中应用，在支持奥运和献礼国庆中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大跨径桥梁设计技术在苏通大桥、杭州湾大桥、港珠澳大桥中应用，滨海潮差路段道路修筑技术成果支持了辽宁滨海路建设，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 创造了条件；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公路保通保畅方面的成果加快了边疆和民族地区公路建设的步伐，使当地的交通条件和经济发展环境日益改善，使边疆和少数民族地 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维护了边疆的稳定，巩固了民族的团结。</p>
<p>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p>
<p>在加强创新体系建设方面，西部项目支持了行业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和发展，支持了西部地区的交通科技人才培养，进行了科技管理体制的有益探 索。目前，已有23个行业重点实验室参与西部项目研究，占到重点实验室总数的71.9%。23个实验室中，参研人数超过了70%，涉及58个研发方向。西 部项目参研人员中，已有1119人晋升为高级技术职称，1245人晋升为中级职称；有1980位西部地区在职人员通过西部项目的培养获得硕士学位，有 624位西部地区在职人员获得博士学位；“5531”交通部支持西部干部培训计划，共累计培训西部地区交通管理和技术人员超过5万人次，培养研究生700 人；涌现出一大批行业的科技领军人物。西部项目管理工作从科研管理的基本程序入手，以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为基础，以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机制为重点，构建 起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体系，并不断推进管理改革与创新，尤其是立项和成果推广方面的改革与创新，走出了一条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之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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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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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31 Jul 2009 10:41:2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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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双软认定相关]]></category>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category>
		<category><![CDATA[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category>
		<category><![CDATA[软件企业认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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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２０００〕１８号），进一步推动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部分　软件产业政策
第一条　软件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主导产业，对推动首都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自主创新，通过在政策、资金上予以特别支持，推动本市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保持软件产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并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条　本市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委负责。
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并组织初评。初选名单报市科委审核，经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证书或软件产品证书。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同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软件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认定标准和收费标准。认定工作的完成时间不得超过３０个工作日。市科委要加强对软件产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充分发挥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履行职能。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软件产业创新创业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核拨给市科委的科技经费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企业、个人利用软件成果创业投资和软件孵化器建设。
第六条　市计委、市科委、市经委共同出资，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和产品;培养软件产业高级人才;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委、市科委、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七条　将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计委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京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或兴建软件园，其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交土地出让金。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被取消软件企业资格时，应按规定补交全部土地出让金。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等方面提前介入，主动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有关部门积极帮助软件企业完成上市前的培育、改制等程序，推荐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上市，并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九条　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２０１０年前按１７％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３％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１０％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内企业在京从事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的研究开发，支持研究开发单位参与国家项目的竞标。对取得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在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一定比例的匹配。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京设立各种类型的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经市科委认定符合驻京研发机构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推介软件出口型企业和出口产品，为软件企业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获取出口信用保险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ＧＢ／Ｔ１９０００－ＩＳＯ９０００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ＣＭＭ（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支持。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软件出口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十六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１００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２００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直接在市外经贸委登记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经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
第十七条　支持软件企业建立智力、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以软件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软件企业可从每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总额不高于３５％的比例，以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给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第十八条　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８０％。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２０％。
第十九条　凡受聘于本市软件基地或软件企业，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软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软件系统分析员、系统工程师以及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龄在３５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有关待遇按《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１９９９〕３８号）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来京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及本市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根据发展软件产业的市场需求，适时调整计划，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依托高等院校，联合科研院所、成人教育机构、民办大学以及企业等其它社会办学力量，多渠道培养各级各类软件人才。有关部门积极聘请国内外软件专家来京讲学，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
第二十二条　加快首都信息化进程和对本市传统工业的信息化改造，扩大市场需求，带动软件产业发展。
实施有利于软件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２年。
第二十四条　鼓励软件企业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具体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版权局研究制定。
第二部分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第二十五条　制订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引导、鼓励资金、人才和技术等资源投向集成电路产业，促进本市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建成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
第二十六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京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抓紧审批。
第二十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经本市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市集成电路产品及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由市经委负责。企业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市经委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后公布，向企业颁发认定证书，同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三十条　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京的以集成电路产品制造和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仪器、材料制造为主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集成电路开发和生产加工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销售收入５０％以上的企业。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芯片（未封装的集成电路），电路（集成电路成品），集成电路生产所用的专用设备、仪器及原辅材料，多芯片组件。
（二）上述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
２．集成电路生产线月投片２万片以上的企业。
３．集成电路产品的年销售收入达５亿元人民币以上（含自行开发的集成电路技术的转让收入）的企业。对于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直接为本市电子产品整机企业配套的企业，其为配套企业年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合同额在１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４．专用设备及原辅材料研制生产年销售收入在５０００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由市政府发起，国内有关投资机构及大企业共同参与，设立北方微电子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采用市场化运作，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对集成电路的工艺研发、产品设计、设备材料研制及产业化重点项目的投资。
第三十二条　对于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市政府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建设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补贴１．５个百分点，贴息时间不超过３年。在政府引导区域内建设的，贷款利息补贴可提高至２个百分点。
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项目，政府按企业注册资本的１５％跟进投资，政府投资不行使表决权，不参与分红，但可议价转让撤出。
第三十三条　建立以社会资金为主，政府引导、参与的风险投资机制。各类投资公司所持有的集成电路企业股份，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撤出。
第三十四条　将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等方面提前介入，主动提供服务。“十五”计划期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规划区域内设立集成电路企业。具体办法由市计委会同市经委、市外经贸委组织制定。
第三十五条　政府以划拨方式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七通一平”（通路、上水、雨污水、电力、通讯、煤气、热力和平整）的土地，使用期限为３０年。在使用期限内，企业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抵押。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交土地出让金，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被取消集成电路企业资格时，应按规定补交全部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六条　对于符合外商投资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条件或外商投资额３０００万美元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１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达到先进技术标准的，可再减半征收三年。
第三十七条　为集成电路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对符合上市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市经委、市计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政府体改办、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通报，并帮助集成电路企业完成上市前的培育、改制等程序。对符合境外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为企业在境外上市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３年。
第三十九条　鼓励集成电路出口型企业通过ＧＢ／Ｔ１９０００－ＩＳＯ９０００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第四十条　集成电路生产工艺研发及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具体认定标准和办法由市经委负责制定。
第四十一条　集成电路产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人才政策，比照本意见第一部分软件产业政策的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执行。
第三部分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凡在京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
第四十三条　本意见自《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颁布之日起实施。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２０００〕１８号），进一步推动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p>
<p>第一部分　软件产业政策</p>
<p>第一条　软件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主导产业，对推动首都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自主创新，通过在政策、资金上予以特别支持，推动本市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保持软件产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并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p>
<p>第二条　本市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委负责。</p>
<p>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并组织初评。初选名单报市科委审核，经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证书或软件产品证书。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同时颁发<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a></span>证书。</p>
<p>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软件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p>
<p>第三条　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认定标准和收费标准。认定工作的完成时间不得超过３０个工作日。市科委要加强对软件产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p>
<p>第四条　充分发挥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履行职能。</p>
<p>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软件产业创新创业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核拨给市科委的科技经费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企业、个人利用软件成果创业投资和软件孵化器建设。</p>
<p>第六条　市计委、市科委、市经委共同出资，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研究开发拥有自主<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的软件技术和产品;培养软件产业高级人才;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委、市科委、市经委另行制定。</p>
<p>第七条　将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计委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p>
<p>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京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或兴建软件园，其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交土地出让金。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被取消软件企业资格时，应按规定补交全部土地出让金。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等方面提前介入，主动提供服务。</p>
<p>第八条　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有关部门积极帮助软件企业完成上市前的培育、改制等程序，推荐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上市，并提供便捷的服务。</p>
<p>第九条　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２０１０年前按１７％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３％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p>
<p>第十条　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a></span>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p>
<p>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p>
<p>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１０％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dndc.cn/index.php/%E8%BD%AF%E4%BB%B6%E4%BC%81%E4%B8%9A%E8%AE%A4%E8%AF%81/" title="软件企业认定" target="_blank">软件企业认定</a></span>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p>
<p>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内企业在京从事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的研究开发，支持研究开发单位参与国家项目的竞标。对取得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在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一定比例的匹配。</p>
<p>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京设立各种类型的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经市科委认定符合驻京研发机构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p>
<p>第十四条　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推介软件出口型企业和出口产品，为软件企业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获取出口信用保险提供便捷的服务。</p>
<p>第十五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ＧＢ／Ｔ１９０００－ＩＳＯ９０００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ＣＭＭ（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支持。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软件出口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p>
<p>第十六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１００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２００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直接在市外经贸委登记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经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p>
<p>第十七条　支持软件企业建立智力、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以软件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p>
<p>国有及国有控股软件企业可从每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总额不高于３５％的比例，以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给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p>
<p>第十八条　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gxrd.org" title="高新技术企业" target="_blank">高新技术企业</a></span>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８０％。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p>
<p>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２０％。</p>
<p>第十九条　凡受聘于本市软件基地或软件企业，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软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p>
<p>软件系统分析员、系统工程师以及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龄在３５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有关待遇按《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１９９９〕３８号）执行。</p>
<p>第二十条　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来京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及本市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p>
<p>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根据发展软件产业的市场需求，适时调整计划，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依托高等院校，联合科研院所、成人教育机构、民办大学以及企业等其它社会办学力量，多渠道培养各级各类软件人才。有关部门积极聘请国内外软件专家来京讲学，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p>
<p>第二十二条　加快首都信息化进程和对本市传统工业的信息化改造，扩大市场需求，带动软件产业发展。</p>
<p>实施有利于软件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p>
<p>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２年。</p>
<p>第二十四条　鼓励软件企业积极进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登记"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登记</a></span>，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具体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局研究制定。</p>
<p>第二部分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p>
<p>第二十五条　制订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引导、鼓励资金、人才和技术等资源投向集成电路产业，促进本市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建成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p>
<p>第二十六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京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抓紧审批。</p>
<p>第二十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p>
<p>第二十八条　经本市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p>
<p>第二十九条　本市集成电路产品及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由市经委负责。企业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市经委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后公布，向企业颁发认定证书，同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p>
<p>第三十条　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p>
<p>（一）在京的以集成电路产品制造和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仪器、材料制造为主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集成电路开发和生产加工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销售收入５０％以上的企业。</p>
<p>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芯片（未封装的集成电路），电路（集成电路成品），集成电路生产所用的专用设备、仪器及原辅材料，多芯片组件。</p>
<p>（二）上述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p>
<p>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p>
<p>２．集成电路生产线月投片２万片以上的企业。</p>
<p>３．集成电路产品的年销售收入达５亿元人民币以上（含自行开发的集成电路技术的转让收入）的企业。对于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直接为本市电子产品整机企业配套的企业，其为配套企业年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合同额在１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p>
<p>４．专用设备及原辅材料研制生产年销售收入在５０００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p>
<p>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由市政府发起，国内有关投资机构及大企业共同参与，设立北方微电子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采用市场化运作，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对集成电路的工艺研发、产品设计、设备材料研制及产业化重点项目的投资。</p>
<p>第三十二条　对于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市政府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建设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补贴１．５个百分点，贴息时间不超过３年。在政府引导区域内建设的，贷款利息补贴可提高至２个百分点。</p>
<p>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项目，政府按企业注册资本的１５％跟进投资，政府投资不行使表决权，不参与分红，但可议价转让撤出。</p>
<p>第三十三条　建立以社会资金为主，政府引导、参与的风险投资机制。各类投资公司所持有的集成电路企业股份，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撤出。</p>
<p>第三十四条　将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等方面提前介入，主动提供服务。“十五”计划期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规划区域内设立集成电路企业。具体办法由市计委会同市经委、市外经贸委组织制定。</p>
<p>第三十五条　政府以划拨方式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七通一平”（通路、上水、雨污水、电力、通讯、煤气、热力和平整）的土地，使用期限为３０年。在使用期限内，企业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抵押。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交土地出让金，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被取消集成电路企业资格时，应按规定补交全部土地出让金。</p>
<p>第三十六条　对于符合外商投资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条件或外商投资额３０００万美元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１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达到先进技术标准的，可再减半征收三年。</p>
<p>第三十七条　为集成电路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对符合上市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市经委、市计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政府体改办、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通报，并帮助集成电路企业完成上市前的培育、改制等程序。对符合境外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为企业在境外上市提供便捷的服务。</p>
<p>第三十八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３年。</p>
<p>第三十九条　鼓励集成电路出口型企业通过ＧＢ／Ｔ１９０００－ＩＳＯ９０００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p>
<p>第四十条　集成电路生产工艺研发及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具体认定标准和办法由市经委负责制定。</p>
<p>第四十一条　集成电路产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人才政策，比照本意见第一部分软件产业政策的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执行。</p>
<p>第三部分　附则</p>
<p>第四十二条　凡在京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p>
<p>第四十三条　本意见自《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颁布之日起实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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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1 Jul 2009 07:39:3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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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822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8221;专项的基础上调整设立&#8221;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8221;（以下简称&#8221;创新资金&#8221;）。为规范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设立创新资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北京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预算拨款。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8221;市财政局&#8221;）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人代会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8221;市科委&#8221;）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各自特点设立本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8221;创业中心&#8221;）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创业中心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 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8221;创新基金&#8221;）的项目申请地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可重复申报。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指南，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一）无偿资助项目费，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项目费，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创业中心和中介机构从事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及评价工作的经费。管理费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详细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创新资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市科委每年结合《北京市科技项目建议征集指南》以及科技部发布的项目指南、申请须知，公布当年的北京市创新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822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8221;项目。
第十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资金，应按照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创业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上报市科委评审。
第五章 项目评审、立项与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建立联合评审的组织协调机制，由各有关单位组成联审小组，共同开展专家联合评审。联审小组每年根据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情况，分批组织专家联合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仅限于在专家库内遴选专家。专家库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由创业中心负责。
第二十一条 联审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参照《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及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规范，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评审，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评审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通过联审小组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二十四条 联审小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联审小组尊重专家的评审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二十五条 创业中心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立项建议，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委托创业中心与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8221;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8221;（以下简称&#8221;项目合同&#8221;）。
第二十七条 创新资金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二十八条 创新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科委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创业中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对创业中心的管理工作和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的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每半年定期填报、提交项目执行情况信息调查表；
（二）创业中心每年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项目执行情况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四）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向创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创业中心审核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因改制、重组等原因发生企业名称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承担企业提出项目计划指标变更申请，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企业关键信息发生改变等情况，但不涉及项目预算调整的，报市科委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预算科目、结构之间进行调整，报市科委审批，但人工费和管理费一般不予调整；
（三）项目预算总额或项目承担企业调整，报市科委、市财政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创新资金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合同》到期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需由承担企业在项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创业中心出具意见，报市科委审定，送市财政局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科委委托创业中心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具体的验收形式根据科技部及市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企业需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填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附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创业中心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提出验收结论建议，报送市科委和市财政局。
第四十条 已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计发［2001］253号）和市科委《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北京市匹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高发［2001］68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第一章 总 则</p>
<p>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822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8221;专项的基础上调整设立&#8221;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span class='wp_keywordlink_affiliate'><a href="http://www.dndc.cn/tag/%e5%88%9b%e6%96%b0%e8%b5%84%e9%87%91/" title="查看 创新资金 的全部文章" target="_blank">创新资金</a></span>&#8221;（以下简称&#8221;<span class='wp_keywordlink_affiliate'><a href="http://www.dndc.cn/tag/%e5%88%9b%e6%96%b0%e8%b5%84%e9%87%91/" title="查看 创新资金 的全部文章" target="_blank">创新资金</a></span>&#8221;）。为规范<span class='wp_keywordlink_affiliate'><a href="http://www.dndc.cn/tag/%e5%88%9b%e6%96%b0%e8%b5%84%e9%87%91/" title="查看 创新资金 的全部文章" target="_blank">创新资金</a></span>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br />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设立创新资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北京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br />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预算拨款。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8221;市财政局&#8221;）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人代会批准后确定。<br />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8221;市科委&#8221;）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各自特点设立本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br />
第五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8221;创业中心&#8221;）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创业中心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br />
第六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p>
<p>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p>
<p>第七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br />
（一）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br />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br />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br />
（四）无<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纠纷。<br />
第八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br />
（一）依法成立，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br />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br />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br />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br />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br />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br />
第九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br />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br />
（二）拥有自主<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br />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br />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br />
（五）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br />
（六）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br />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的项目；<br />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br />
第十条 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br />
（一）无偿资助<br />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阶段的必要补助；<br />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br />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br />
4、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br />
（二）贷款贴息<br />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br />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br />
3、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br />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8221;创新基金&#8221;）的项目申请地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br />
第十一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可重复申报。</p>
<p>第三章 开支范围</p>
<p>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br />
第十三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指南，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br />
（一）无偿资助项目费，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br />
（二）贷款贴息项目费，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br />
第十四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创业中心和中介机构从事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及评价工作的经费。管理费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详细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br />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创新资金有关的其他支出。</p>
<p>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p>
<p>第十六条 市科委每年结合《北京市科技项目建议征集指南》以及科技部发布的项目指南、申请须知，公布当年的北京市创新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822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8221;项目。<br />
第十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资金，应按照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br />
第十八条 创业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上报市科委评审。</p>
<p>第五章 项目评审、立项与资金拨付</p>
<p>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建立联合评审的组织协调机制，由各有关单位组成联审小组，共同开展专家联合评审。联审小组每年根据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情况，分批组织专家联合评审。<br />
第二十条 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仅限于在专家库内遴选专家。专家库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由创业中心负责。<br />
第二十一条 联审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参照《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及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br />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规范，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评审，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评审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通过联审小组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br />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br />
（一）评审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br />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br />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br />
第二十四条 联审小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联审小组尊重专家的评审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br />
第二十五条 创业中心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立项建议，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br />
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委托创业中心与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8221;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8221;（以下简称&#8221;项目合同&#8221;）。<br />
第二十七条 创新资金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br />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br />
第二十八条 创新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p>
<p>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项目验收</p>
<p>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科委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创业中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对创业中心的管理工作和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br />
第三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br />
（一）项目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br />
（二）合同计划的进度执行情况；<br />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br />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br />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br />
（一）项目承担企业每半年定期填报、提交项目执行情况信息调查表；<br />
（二）创业中心每年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项目执行情况意见；<br />
（三）市科委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br />
（四）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br />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br />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br />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向创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创业中心审核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br />
（一）因改制、重组等原因发生企业名称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承担企业提出项目计划指标变更申请，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企业关键信息发生改变等情况，但不涉及项目预算调整的，报市科委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br />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预算科目、结构之间进行调整，报市科委审批，但人工费和管理费一般不予调整；<br />
（三）项目预算总额或项目承担企业调整，报市科委、市财政局批准。<br />
第三十五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br />
第三十六条 创新资金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合同》到期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需由承担企业在项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创业中心出具意见，报市科委审定，送市财政局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br />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br />
（一）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br />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br />
（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br />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br />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br />
第三十八条 市科委委托创业中心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具体的验收形式根据科技部及市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br />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企业需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填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附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创业中心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提出验收结论建议，报送市科委和市财政局。<br />
第四十条 已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p>
<p>第七章 附 则</p>
<p>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计发［2001］253号）和市科委《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北京市匹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高发［2001］684号）同时废止。<br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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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解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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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1 Jul 2009 07:38:0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创新资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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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办法》的制定目的
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部分。而且，国内外的经济发展历史都证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促进技术创新能力方面有先天的优势。因此，政府设立引导性的财政专项资金，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促进北京市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施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创新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很大，最需要支持和帮助，正常的商业资本为了规避风险不愿进入，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实力有限，导致技术创新投入不足。因而，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支持。基于以上需要，1999年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业创新活动。
作为国家创新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在06年以前实施&#822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8221;专项，06年基于经济发展和创新基金工作的需要，设立了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二、北京市创新资金所要解决的问题
（１）通过政府引导和带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2）充分发挥北京市的科技资源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3）注重政府引导和带动，共同建设区域创新体系
（4）以&#8221;支持创新、鼓励创业&#8221;为原则，通过项目的实施，为企业锻炼和培养科技人才，提高企业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及技术开发水平。
三、北京市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北京市创新资金&#8221;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6月份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公布。
四、《办法》的创新点体现
北京市创新资金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1）科学管理、规范实施
文件兼顾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高效的原则。市科委对创新资金进行重要环节决策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待《办法》定稿生效后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2）明确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办法》对申请资金的项目和承担项目的企业有严格的限定，针对不同技术发展阶段设计了相应的支持方式，研发中试阶段主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小规模生产阶段通过贷款贴息进行支持。
（３）专家评审，结果公开
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评审专家库。由市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北京地区申报项目的专家联合评审，立项项目通过市科委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推荐到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4）加强立项后的监理
依据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市科委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本着对财政资金负责的原则，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七章共四十二条，对创新资金工作做了详尽的规定。
《办法》对创新资金设立的目的、创新资金支持的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创新资金的适用范围、对项目评审、立项与资金拨付作了规定。为保证创新资金的规范使用提供了保证。
1、何种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
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
（1）依法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
（4）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2、何种项目可以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
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
（１）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
（２）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较强的项目；
（３）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４）项目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
3、北京市创新资金不支持哪几类项目？
有下列情况的之一者不能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
（１）不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政策的项目；
（２）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３）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４）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５）对社会或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６）获得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经费支持并尚未验收的项目。
4、何种企业不能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
（１）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２）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
5、北京市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项目有哪些？
北京市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项目有八类：
（１）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２）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３）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４）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和创新的项目；
（５）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６）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
（７）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８）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6、企业有多个项目，能否同时申报？
不能。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严禁重复申报。如果有项目在执行过程当中，也不能申报新的项目，必须等到项目验收后才能根据执行情况确定是否能够申报。
7、北京市创新资金的资助方式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北京市创新资金资助方式主要有两种：无偿资助类型和贷款贴息。
无偿资助类项目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阶段的资助，要求申报项目的企业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实施周期在2年以内。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项目的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要求申报项目有银行贷款或有贷款意向，新增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8、企业如何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本地区北京市创新资金的项目推荐单位，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北京市创新资金工作。企业如要申报，具体业务可咨询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9、北京市创新资金与科技部创新基金有什么区别？
资金来源不同，北京市创新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科技部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企业只有获得北京市创新资金的立项支持后，才能申请科技部创新基金资助。
10、北京市创新资金的工作程序是什么样的，包括哪些环节？
创新资金工作程序主要包括5个环节：网络注册-提交材料-评审立项-资金拨付-监理验收。
企业首先登陆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 (www.innofund.gov.cn )进行注册信息填写，经过服务机构确认后获得创新资金申报资格。然后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11、立项后北京市创新资金是如何拨付的？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款7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照企业提供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
12、对在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及项目执行不力的企业有哪些处理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北京市科委有权利中止合同，对项目进行清理并追缴资金：
（1）申报材料有重大弄虚作假情况；
（2）不配合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
（３）不按照北京市创新资金管理方法相关条款使用资金，存在套取国家财政经费的情形。
对北京市创新资金项目执行不力的企业，分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验收合格的企业，拨付全部余款，当年可以申报新项目；
（2）验收基本合格的企业，拨付余款的６０％，当年不能申报新项目；
（3）验收不合格或者结题的企业，没有余款且三年之内不能申报新项目；
（4）中止的项目：企业和法人进入黑名单，以后不能申报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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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left;">一、《办法》的制定目的</p>
<p style="text-align: left;">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部分。而且，国内外的经济发展历史都证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促进技术创新能力方面有先天的优势。因此，政府设立引导性的财政专项资金，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促进北京市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施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br />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创新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很大，最需要支持和帮助，正常的商业资本为了规避风险不愿进入，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实力有限，导致技术创新投入不足。因而，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支持。基于以上需要，1999年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业创新活动。<br />
作为国家创新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在06年以前实施&#822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8221;专项，06年基于经济发展和创新基金工作的需要，设立了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span class='wp_keywordlink_affiliate'><a href="http://www.dndc.cn/tag/%e5%88%9b%e6%96%b0%e8%b5%84%e9%87%91/" title="查看 创新资金 的全部文章" target="_blank">创新资金</a></span>。<br />
二、北京市<span class='wp_keywordlink_affiliate'><a href="http://www.dndc.cn/tag/%e5%88%9b%e6%96%b0%e8%b5%84%e9%87%91/" title="查看 创新资金 的全部文章" target="_blank">创新资金</a></span>所要解决的问题<br />
（１）通过政府引导和带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br />
（2）充分发挥北京市的科技资源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br />
（3）注重政府引导和带动，共同建设区域创新体系<br />
（4）以&#8221;支持创新、鼓励创业&#8221;为原则，通过项目的实施，为企业锻炼和培养科技人才，提高企业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及技术开发水平。<br />
三、北京市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br />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北京市创新资金&#8221;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6月份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公布。<br />
四、《办法》的创新点体现<br />
北京市创新资金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br />
（1）科学管理、规范实施<br />
文件兼顾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高效的原则。市科委对创新资金进行重要环节决策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待《办法》定稿生效后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br />
（2）明确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br />
《办法》对申请资金的项目和承担项目的企业有严格的限定，针对不同技术发展阶段设计了相应的支持方式，研发中试阶段主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小规模生产阶段通过贷款贴息进行支持。<br />
（３）专家评审，结果公开<br />
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评审专家库。由市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北京地区申报项目的专家联合评审，立项项目通过市科委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推荐到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br />
（4）加强立项后的监理<br />
依据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市科委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本着对财政资金负责的原则，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br />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br />
北京市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七章共四十二条，对创新资金工作做了详尽的规定。<br />
《办法》对创新资金设立的目的、创新资金支持的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创新资金的适用范围、对项目评审、立项与资金拨付作了规定。为保证创新资金的规范使用提供了保证。<br />
1、何种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br />
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br />
（1）依法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br />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br />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br />
（4）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br />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br />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br />
2、何种项目可以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br />
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br />
（１）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br />
（２）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较强的项目；<br />
（３）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br />
（４）项目<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清晰，无纠纷。<br />
3、北京市创新资金不支持哪几类项目？<br />
有下列情况的之一者不能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br />
（１）不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政策的项目；<br />
（２）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br />
（３）<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br />
（４）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br />
（５）对社会或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br />
（６）获得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经费支持并尚未验收的项目。<br />
4、何种企业不能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br />
（１）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br />
（２）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br />
5、北京市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项目有哪些？<br />
北京市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项目有八类：<br />
（１）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br />
（２）拥有自主<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br />
（３）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br />
（４）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和创新的项目；<br />
（５）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br />
（６）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br />
（７）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br />
（８）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br />
6、企业有多个项目，能否同时申报？<br />
不能。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严禁重复申报。如果有项目在执行过程当中，也不能申报新的项目，必须等到项目验收后才能根据执行情况确定是否能够申报。<br />
7、北京市创新资金的资助方式有哪些？有什么区别？<br />
北京市创新资金资助方式主要有两种：无偿资助类型和贷款贴息。<br />
无偿资助类项目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阶段的资助，要求申报项目的企业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实施周期在2年以内。<br />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项目的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要求申报项目有银行贷款或有贷款意向，新增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br />
8、企业如何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br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本地区北京市创新资金的项目推荐单位，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北京市创新资金工作。企业如要申报，具体业务可咨询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br />
9、北京市创新资金与科技部创新基金有什么区别？<br />
资金来源不同，北京市创新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科技部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企业只有获得北京市创新资金的立项支持后，才能申请科技部创新基金资助。<br />
10、北京市创新资金的工作程序是什么样的，包括哪些环节？<br />
创新资金工作程序主要包括5个环节：网络注册-提交材料-评审立项-资金拨付-监理验收。<br />
企业首先登陆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 (www.innofund.gov.cn )进行注册信息填写，经过服务机构确认后获得创新资金申报资格。然后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br />
11、立项后北京市创新资金是如何拨付的？<br />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款7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照企业提供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br />
12、对在申报北京市创新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及项目执行不力的企业有哪些处理措施？<br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北京市科委有权利中止合同，对项目进行清理并追缴资金：<br />
（1）申报材料有重大弄虚作假情况；<br />
（2）不配合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br />
（３）不按照北京市创新资金管理方法相关条款使用资金，存在套取国家财政经费的情形。<br />
对北京市创新资金项目执行不力的企业，分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br />
（1）验收合格的企业，拨付全部余款，当年可以申报新项目；<br />
（2）验收基本合格的企业，拨付余款的６０％，当年不能申报新项目；<br />
（3）验收不合格或者结题的企业，没有余款且三年之内不能申报新项目；<br />
（4）中止的项目：企业和法人进入黑名单，以后不能申报新项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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