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浪微博败诉的法律评析
近日一则关于新浪微博的案例消息见诸报端。其起因是用户余女士的新浪微博账户先后两次被新浪微博管理员封锁。新浪方面称,之所以封锁其微博账号,是因为其微博中存在攻击他人的内容,干扰了其他用户使用微博。对此,余女士不予认可,并将新浪网技术有限公司、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12月2日,余女士拿到了(北京)海淀法院的判决书,其中显示,余女士微博内容未侵害他人相关权益,新浪两度封锁微博用户行为不妥。新浪应向余女士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2520元,系余女士在诉讼中支付的公证费和咨询费。
微博是新生事物,针对微博的管理者具有何种管理权力和义务的讨论一直持续着。海淀法院的这个判例无疑成为争论中的一个重要参照物。笔者试图从这个案例出发,探讨与微博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聊作引玉之砖。
一、用户协议的效力
所有微博用户在开通微博账户之前,都需要与微博服务提供商签订在线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往往包含众多免责条款,成为服务提供商在应对相关纠纷时的护身符。在新浪微博的用户协议中我们就看到了如下条款:
新浪有权对用户使用新浪网络服务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用户存储在新浪的内容进行审核),如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新浪或其授权的人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以减轻用户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新浪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包括收费网络服务)而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3.3.1 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3.3.2 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3.3.3 用户在使用收费网络服务时未按规定向新浪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除了上述条款外,我们还看到了众多其他条款,帮助新浪在服务中免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在线条款可以构成合同法中的书面合同。但是,由于属于格式合同,并且大多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因此,其效力仍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来衡量。我国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都有限制性的规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找来读一读,在此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工商总局还有专门针对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往往被业界所忽略,在此抄录如下:
工商总局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目前有网友质疑说,“新浪的注册流程将用户协议仅以链接形式置于注册页面之下,且未有显著标识要求用户阅读,用户在注册时不存在同意用户协议的意思表示。更不用提具体条款”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的要求”。如果这些质疑成立,则新浪的在线条款中的免责约定效力堪忧。
二、免费服务就应该逆来顺受?
新浪在案件抗辩过程中的另外一个重要理由是,新浪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照此逻辑,由于新浪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所以用户就必须忍受随时中断的网络服务,只有用户享受的是收费服务时,用户才能因为服务中断而索赔。这个逻辑是否正确,也引起了不大不小的争论。
有网友对此持支持态度。根据该网友的看法:”新浪当然不需要赔了,就像没有电视台和报纸和观众读者签订协议一样,哪一天突然停止运营,不会赔偿任何损失。”
笔者认为上述网友的观点存在偏颇之处,因为他并没有注意到微博服务和电视台、报纸服务的显著区别。
1.前者是互动的,服务商和用户各有信息提供和劳动付出;后者是单向的,用户被动的接受服务商提供的信息。
2.前者在服务提供过程中,服务商会存储用户提供的特定内容,一旦服务商停止服务,可能造成特定内容的丢失,而使用户遭受损失;后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可能存储用户的特定内容或者数据,停止服务本身只会造成用户未来无法继续享受其服务,不会导致用户此前利益或者信息受损。
因此,从上述分析来看,个人认为:在单方停止服务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高于电视台、广播电台的责任。新浪不能仅仅因为自己的服务是免费的而主张免除擅自中断服务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网络的魅力在于,不仅蕴藏着巨大的经济潜力,而且不断涌现出的新生事物持续向现行法律规范发出挑战。在这个领域中,法律适用的宽严尺度从来都是不断调整和博弈的。笔者有幸见证了中国互联网法律的发展历史,也将持续关注和研究不断出现的互联网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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