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微博”商标应被撤销
近日,笔者发现新浪网在16/35/38/41等类别均申请注册了“微博”商标,其中在35类获得注册,注册号为7649615,在其他类别均被驳回,笔者认为35类的“微博”商标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1、“微博”已经成为了通用名称,直接描述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百度百科的定义是“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因此,“微博”不具备商标所要求的显著特征。
2、从同行业的其他经营者来看,有腾讯微博、网易微博、开心网的开心微博、人人网的人人微博等,均已把“微博”作为一个通用名称来使用,类似于“论坛”、“博客”等,如果新浪的微博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那么将会垄断“微博”公共资源,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3、从审查实践中35类商标也应予以撤销,例如新浪网所申请的38/16/41类的“微博”均被驳回,其他公司申请的“财经微博”、“爱心微博”、“微博分析家”等等也均已被驳回,由此也可以看出,“微博”已经成为一个通用名称。
4、从其他实践中也可以看出应被撤销,例如:福兰德公司申请的“PDA”商标,后被商标局以是电子记事簿的通用名称为由撤销,还有“优盘”商标案。
综上,笔者认为,新浪网所注册的“微博”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不具备显著性,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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