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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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到海淀法院开庭,结束后看到如题文章,便通过手机照了下来,回办公室后进行了少许整理。该文著作权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有。

海淀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举证须知

1、医疗费(包括医疗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
(1)已发生的医疗费;
提交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医疗费清单、外购药还应提供医院建议或同意在院外购买药品的处方或证明;
(2)后续治疗费
提交诊断证明或鉴定书,证明继续治疗项目、方案及金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提交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3、误工费
(1)受害人误工费;
A、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或鉴定机构关于休假时间的鉴定结论;
B、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应提供因交通事故单位实际扣发工资的证明或收入实际减少情况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C、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
(2)受害人家属因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误工费,证明要求同受害人的证据要求。

4、护理费
(1)已经发生的护理费;
提交医疗机构的陪护证明及护理费的票据;亲属护理的,应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证明,具体要求同受害人误工费的证据;
(2)长期需要护理的,主张今后护理费,提交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依赖的鉴定结论。

5、营养费;
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加强营养的证明。

6、残疾赔偿金项(201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还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提交伤残鉴定书、身份证明、户口性质证明。

7、残疾辅助器费(包括假肢、假眼、轮椅、助听器、拐杖、盲杖等)
A、伤残鉴定书或诊断证明;
B、购买残疾辅助器的票据;
C、义肢配置机构对义肢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证明。

8、死亡赔偿金(201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还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并提交身份证及户口证明。

9、丧葬费(包口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盒存放费、雇请丧葬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等)
提交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安葬等证明

10、被扶养人生活费(201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计入残疾赔偿金项或死亡赔偿金项)
(1)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A、被扶养人身份证明、户口性质证明
B、被扶养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从出具的扶养义务人情况的证明;
C、民政部门出具的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有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及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
A、被扶养人身份证明、户口性质证明
B、公安机关出具的扶养关系证明或出生证明

11、交通费
(1)就医交通费
提交于受害人就医和配置残疾用具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的普通的交通费票据;
(2)其他交通费
提交受害人家属或必要的陪护人员参加处理丧葬等事项或参与伤者就医、转院治疗等活动实际发生的普通的交通费票据。

12、住宿费
(1)受害人的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提交于受害人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的合理的住宿票据。
(2)受害人家属的住宿费
提交于受害人就医和配置残疾用具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的普通的交通费票据;

13、 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提交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件,鉴定结论能证明受害人的伤残赔偿指数。
(2)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件.

14、财产损失
(1)修理费;
机动车行驶证、修车费发票、修理明细及施工单;
(2)车辆减值损失;
机动车行驶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鉴定费票据,鉴定书应明确机动车减损的数额。
(3)营运费和误工费;营运性质的车辆可主张该项损失
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营运证、营运合同、劳动合同、修理厂等出具的停运时间的证明;
(4)其他财产损失
提供因交通事故导致相关财务受到损坏的证据、修理费票据,确实无法修理的,提供受损财务购买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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