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对行业的影响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近日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鉴于之前国务院已经出台并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一指导意见与该条例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会对现在的互联网行业产生较大影响?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解读。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互联网法律法规的立法和实施,并与互联网企业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经过讨论,我们认为:

首先,从总的角度来看,这个指导意见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间的关系,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也就是说,这个指导意见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定的,不超出条例的范围,也不会产生修改条例的效力,其主要作用在于具体细化和落实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尤其是条例中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等免责条款的规范适用问题。

必须注意的是,虽然这个指导意见位阶低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仅为一个“指导意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地方指导意见起到的作用不可小觑。一方面,在讨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一些比较模糊的条款时,这个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解释将成为官方解释,从而被法院优先采纳。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这个免责条件,历来被认为是比较模糊的条款,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但是,在这个指导意见实施后,如果违反了指导意见的第五至八条,则网站存在过错,无法被认定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

再举一个例子,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站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被通知的作品”的,是免责条件之一。但是何为及时?指导意见给细化出来的意见为,在24小时内删除。如果因为信息量大等原因导致24小时内没有删除的,无法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这个免责条件。

根据以上分析,建议广大互联网公司仔细研究这个意见,并按照其所要求的各项条件设计工作流程,建立通知删除机制,屏蔽机制等,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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