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恋,女人何必为难女人?

三角恋,女人何必为难女人?

                                                                —从一起因三角恋而产生的名誉权侵权案说起

   吴枫是一名计算机奇才,在一家著名的软件公司任首席软件工程师,但同时也是一名风流倜傥、放荡不羁的公子哥。许慧是某大学的古乐器老师,温文尔雅、为人师表,但个性极强。吴枫和许慧相恋已将近3年,双方都已三十挂零,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可吴枫却迟迟不肯提亲,每当谈到结婚问题上,吴枫总以各种理由避而不答。更让许慧无法接受的是,吴枫开始对她冷淡了。终于,无意间的一条短信,许慧了解了全部真相。“小静,我会尽快和她摊牌的,××××”,而这条短信竟鬼使神差的发到了许慧的手机上。

    吴枫另觅新欢了。早已将吴枫视为己有的许慧,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许慧通过偷看吴枫的QQ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以及短信内容,终于查到了这个“第三者”马静。个性极强的她,在与吴枫摊牌的同时,也开始了报复“第三者”的行动。许慧制作大量印有“小三,无耻!”、“臭不要脸”等污言秽语的单页,散发到马静的办公场合。许慧还通过手机向马静发送了大量的辱骂性短信,目的只有一个,逼迫马静离开吴枫。这场猝不及防的风暴,对于一向以文静、优雅形象出现的马静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马静马上想到了吴枫,也很快了了解事情的始末,这是吴枫脚踏“两条船”得来的恶果。作为女性,感性的一面在这种情况下显露无遗,马静同样通过手机向许慧发送了更为恶劣的短信。

双方诉前和解的可能性已然丧失

   这场战争持续了半年,身心疲惫的马静不得不冷静下来,她想到了运用法律武器来寻求解决的办法。马静找到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焦景收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接手该案后,焦律师和马静平心静气的长谈了一番。谈话记录经过马静许可,摘抄如下:

马静:“我是一个受害者,我根本不知道吴枫外面还有一个许慧,都是吴枫惹的祸。他许慧凭什么对我做出这些事情,她有什么权利,即使她和吴枫先在一起,我也是无辜的,她这样做,我还怎么在同事面前……  呜呜呜”。

……

律师:“你也骂她了?”

马静:“当然,我才没有那么好的定力。”

律师:“事已至此,你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马静:“我要和吴枫分手,这个大骗子。还有那个许慧,我要告她,同事都用异样的眼神看看,甚至会指指点点。我现在天天晚上睡不着觉,医生说我有了抑郁的征兆,我要到法院起诉她。”

焦律师:“她到你单位发单页,你通过短信进行回击。这种事情通过法律无法根本性解决,你们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心结,她毫无诚意的赔礼道歉或者赔偿一定金钱能解决问题吗,再说她有可能反诉……”

马静:“反正我不管,我要告她。”

焦律师:“能否在一个合适的场合或时机,双方达成和解?”

马静:“我不同意,我要起诉。”

由于马静对许慧“恨之入骨”,诉前调解工作无法开展,笔者只得开启诉讼程序。

许慧提起反诉  情势促使法官决定调解

  在笔者代理马静提起诉讼后不久,许慧以“马静通过手机辱骂反诉申请人”为由,提起了反诉申请。针对这起难以调和的名誉权纠纷,本案的主审法官赵法官和笔者当面进行了沟通。谈话内容整理如下:

赵法官:“焦律师,对方已经反诉了,这个案子你怎么看?”

焦律师:“被告到原告工作单位散发单页,这些内容及其下流、肮脏,属于公然损害原告人格、毁坏原告名誉的行为,而现在原告心灵蒙受耻辱,根本无法面对她的领导和同事。”

赵法官:“可她也通过手机辱骂被告了呀?”

……

赵法官:“她们这种互相辱骂,很难界定谁对谁错?”

焦律师:“我还未看到对方提供的证据,所以对方的反诉没办法发表意见。但仅看被告到原告单位散发单页这个事上,我们认为已经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了。”

赵法官:“我们可以探讨了一下什么是名誉权,什么是名誉感?我认为,她们都是名誉感的一种损失,我们法院很难认定这种侵权行为。再说,法院的一纸判决能真正解决问题?这样,我们一同努力,争取将双方的心结给解开,这比什么判决都管用。”

   律师的价值有时体现在与法官的合作上,尤其是在这个案子上。如果能够促使双方和解,这种结果确实比判决更有实际意义。

律师通力协助  法官创造性化解矛盾

   笔者将法院的意思与马静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说服马静同意由赵法官主持调解。同时,笔者与马静达成一致意见,只要许慧对散发单页的行为出具书面道歉信,不再通过任一形式辱骂,马静可以撤回起诉。在赵法官的努力工作下,许慧也主动提出,只要马静保证以后不再辱骂,许慧也可以撤回起诉。以何种形式实现马静和许慧的要求呢?

    笔者和赵法官沟通后确定,调解工作在法庭内进行沟通,赵法官与原被告分别沟通,由原被告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将该内容记录在案,许慧针对散发单页事宜进行了自我批评并对马静表示了歉意。马静看到许慧在笔录中的自我批评与道歉,积压在心头许久的怨气得以释放,情绪激动的痛哭流涕,并向赵法官一再表示感谢。双方各自取得法院的笔录一份,作为化解矛盾、达到诉求目的的凭证。

    最终,本案以各自保证互不纠缠、双方撤诉的方式结案,而这个结果,的确比任何形式的判决都有实质意义。双方在取得笔录后,各自都舒了一口气,尤其是马静,挥之不去的被辱事件终于划下了句号。

因三角恋而产生的名誉权纠纷的情、理、法分析

   吴枫、徐慧、马静,三人之间的感情纠葛最终演变成徐慧和马静之间的名誉权保卫战,吴枫无疑是要受到谴责的,而不知情的马静和徐慧又都是受害者,但双方处理该问题的方式使得问题进一步复杂化且矛盾无法调和。当然,任何一个人在感情方面都无法完全理智,但是,如果是感情原因而引起了法律纠葛,这就好比伤口上再次撒盐,痛之又痛。

    那么,关于名誉权,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规范呢?尤其是因三角恋这种理不断、剪更乱的感情纠葛而产生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进行有效化解呢?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的名望声誉,是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社会评价,是一项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项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务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侮辱、诽谤是最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行为呢?首先,侵权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比如,许慧称马静是“小三,无耻!”、“臭不要脸”就是一种侮辱行为。其次,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在本案中,许慧制作单页并在马静单位散发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故意,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再次,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最后,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后果,使受害人感受到一种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本案中,马静长期失眠,出现抑郁征兆,同事指点、议论,均是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的体现。

   许慧、马静之间的名誉权纠纷案,在旁人看来也许微不足道,但是,结合现实情况看,这种矛盾如果无法妥善、有效的解决,可能会出现更为严重的恶性事件。赵法官选择一条让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批评和自我批评,然后记入笔录,作为双方抚慰心灵创伤的一个凭证。这个案子中,赵法官更像是许慧与马静的家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得双方能够理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笔者作为马静的代理律师,本着根本解决矛盾的原则,协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并与法官共同探究解决矛盾的最优方案。而最终,许慧和马静双方释怀,本案以撤诉的方式结案。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法官审理案件、调解矛盾的艺术体现得淋漓尽致,律师运用情、理、法帮助委托人达成诉讼目的的原则亦得到认可。

   因三角恋产生的名誉权纠纷,无法通过一纸判决根本性解决,法官与律师的有限合作反而促使纠纷的圆满解决。所以,在赵法官处理本案时所采用的诸多创造性做法值得借鉴,而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在帮助法官查清事实、解决争端的作用亦不能忽视。

(上述人物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本文作者:焦景收律师  邮箱:8022@51280101.com  转载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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