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互联网社会,已经拉开序幕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5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发出工作要 求,其中第二项是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一是辅助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的电信相关法律案的草拟准备,二是工信部自己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该意见第4条(守住立法权限,不违反上位法)、第5条(按照法治原则清理法律文件)、第6条(加强立法调研),可以看出工信部在努力保障法律 文件的质量,避免部门立法谋私护犊的弊病。

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必然涉及权利义务的分 配,这是一个各方利益表达及寻求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过程。过去的立法经验表明,若没有社会其它力量对于自身利益的积极诉求和表达,那么便无法保证法律质量, 无法有效约束已经对法律制订有较大影响力的既得利益者。而这些利益代表的诉求和表达显然需要制度的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 的提案需要经过全体人大代表的分别和集中审议,如果这些代表能够按照我们的选举制度的目的要求那样具有有效代表性的话,且有一个成熟和理性的议事规则,那 么不同的利益代表将从多个方面对法律草案提出疑问,找出问题,保证立法质量。对于其它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于不存在这里的集中审议制度,便会有征求社会公众 意见,采取行业、企业、专家座谈,公众听证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这其实给各个利益集团提供了多个言路,上达立法者。

不过现在,虽然民间力量日益多元,力量也在 逐渐壮大,但是仍然并不怎么关注立法,立法诉求不明确和不集中,表现了在法治社会环境下的不成熟外现。希望这些社会力量能够积极开动脑筋,调动各种资源, 建立一种机制和实体来集中表达自己的声音,尤其是小企业和相对弱势的民众。

在市场上,竞争规则及利益分配,由于法律模 糊和空白,很多情况下是由行业龙头企业和一个完整产业链的组织方在制订利益分配规则,行业协会的此种职能没有发挥,展现了一种行业协会之外的行业自治。但 是这种自治是建立在某些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下的威权自治,未能上升为法律,也未受司法机构的及时审查,可能架空了法律。还是有一情况是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竞 争之弊。这些在互联网领域中十分常见,已有法律(包括侵权方面的法律、竞争方面的法律、刑法证据方面的法律条款)面对日新月异和富有特质性的互联网变得力 不从心,尽管法院也在气喘吁吁地援引总则解释这些法律。

新的互联网法律的制订也是如何治理互联网, 重新指引网民行为的问题。

网络生活已经成为了世俗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组 成部分,互联网法律体系的完善非常非常重要,从将来法律条款的内容中也可以看出政府对于社会治理的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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