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商局的黑名单说工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最近有些公司的负责人询问一旦其企业被吊销或列入警示信息系统,即所谓的工商局黑名单,具体有何法律后果?
另外,现实中有这么一个现象,有的人自己的公司不想继续做下去了,不去申请注销,而是不参加年检,让工商局来吊销其营业执照,来使公司消灭。但这种选择会对日后的投资与管理造成不利之影响。下文则对本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具体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8日修订)第147条规定,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国家工商总局在2003年10月31日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中将该行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D类),并要求各工商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3.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 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3. 全国各地工商局在此框架下分别制订各自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标准,其中以北京最为明确和严厉。
4.北京于2003年5月28日(先于国家工商局)颁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试行)》。它将该类行为记入警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纪录。记录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至3年止,其期限已满的,自解除之日起,系统自动将警示内容转入历史记录作永久保存。并对其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采取以下措施:……第十八条 因严重违法违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新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限制时限为3年,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至满3年之日止,系统自动解锁。……第二十条 记入警示系统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在予以公示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需要关闭登记通道,限制其作为股东再投资,并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有形市场负责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年检以及监督管理时进行报警提示。
5.其他省市,如天津于2008年5月27日颁布《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试行办法》,该办法将该类行为列为D类(即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和Ⅳ级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并采取以下措施:……3.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市场主体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予年检,并责令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设立的相关市场主体,要督促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6.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之规定,各工商局企业信用数据已经实现内部共享。
友站内容推荐
an error has occured, you can ask the author for he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