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网秦”想到的
在今年的央视三一五晚会上,央视曝光了飞流下载软件和网秦杀毒软件之间似乎存在一种利益共享机制。一方的软件给用户的手机系统制造麻烦,而另一方则通过帮助用户清除该“麻烦”的收费服务牟利。很久之前就有专家指出,杀毒软件为了表现自己的功能强大、查杀迅速,可能发生“自产自杀”的行为。
如果央视的报道属实,可以说明这种牟利方式已经扩展到手持终端平台上面了。不过,这次的当事人策划得更加周全,通过分工合作使其表现的更加隐蔽。有业内人事甚至指出,这已经称为手机软件行业用以牟利的行业惯例,只是这次被网秦和飞流遇上了而已,就像之前三鹿当了全体牛奶企业的“坏典型”。如果真是如此,我们真的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手机软件行业了。如何杀灭“潜规则”,保护消费者,避免手机变成“手雷”或者“偷钱机”?
对于此类软件而言,其安装到用户手机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出厂预装”,即通过软件厂商与手机厂商之间的合意,直接在手机销售到用户手上前就已经安装软件。另一种方式是用户自行选择并下载安装。无论哪种方式安装,手机所有人都是该软件的消费者,享有消法明确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人身财产安全权。一旦软件厂商通过在软件内置恶意程序破坏系统运行效率,或者通过内置吸费程序侵害用户财产权利,势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受到行政和民事制裁。
不过,相对于用户自行下载安装软件的情况而言,厂商在销售手机前在手机中预装的软件对消费安全的影响更大。因为前者毕竟已经经过了消费者的自行选择,消费者可以在安装前听取他人意见,并决定是否安装,而后者则是被强加给用户的。有鉴于此,有必要通过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来规范手机软件的预装行为,避免手机用户购买回来的手机成为厂商用来侵害用户利益的“特洛伊木马”。
然而,目前我国尚缺乏关于手机预装软件的明确标准,而在相关法规中,也还没有专门针对此类行为的强制性和禁止性法规。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完善法律法规,堵住厂商预装软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路径。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在如下几个角度严格对此类厂商的管理措施:
1.明确告知消费者其所购买的手机中预装的软件名称、类型、权限以及是否会产生费用;
2.允许消费者卸载掉对于基本通讯功能来说并非必要的软件模块;
3.对于可能产生额外费用或者使用额外系统资源,或者可能泄露用户隐私信息的功能,作出明确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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