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峰]热点法律事件综述(2011-1)

1.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法释[2011]3号司法解释,文件名《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于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些程序(如管辖、取证)和一些具体法律概念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互联网案件经验丰富并一直在观察该行业的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在其文“快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互联网服务及其盈利模式的认识得到加深,该解释也弥补了民事制裁的不足。

本所王鸿超先生的文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的效用》也对该司法解释文件进行了专门评述,对该解释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

2.原告知钱(北京)理财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知钱公司)诉被告王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海淀法院作出(2010)海民初字第16148号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直接侵权人王超赔偿原告两万元,被告淘宝在一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主任律师《从淘宝被判侵权看网络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演变》一文中对该案件进行了评述,并进一步明确:净化网络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乱象,是网络商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成为一种常用的融资工具,是近些年来的事情。其中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进行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两方面: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知识产权权利的完整性。后者主要表现于该权利之上和在该交易之前有没有其它在先或优先的负担以致于价值变现困难,甚至直接导致交易失败。而质押这一融资渠道也面临同样的风险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或最大程度上畅通融资,增加知识产权创新的推力和经济活力?

国家版权局作为法律认可管理著作权的管理部门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作为物权法的配套规章,专门对版权质押登记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立《著作权质押登记簿》,记载著作权质权登记的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将无疑大大减少了著作权融资的交易风险。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在其答记者问中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著作权质权必须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才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著作权质权登记规则对于完善著作权质押制度、促进著作权的商品化、推动文化产业(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4.网络在复制现实的同时,也深刻着改变着人类的行为模式。网络购物便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例证。网络购物使得人们不再去频繁光顾那些质量规格已经标准化的商品销售的实体店和削减了盈利空间,而是选择在一家B2C(如京东商城)或C2C电子商务(如淘宝)网站注册一个账户,直接向在网络彼端的销售者发出电子订单,并在几天时间内等待物流企业的取货通知或送货上门服务,物流企业在提供物流服务的同时也代发货人向那些未通过电子支付的消费者提供代收货款服务。消费者足不出户便可以购得物美价廉的商品。

尽管电子商务给消费者提供了诸多便利,网络购物中的风险仍然是不能忽视的,典型的就是各种类别和技巧层次的欺诈和诈骗及违禁品的销售。这些风险多是由制度供给不足和监督执法不力所致。对此,商务部于2011年1月5日颁布《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侧重于监督执法书面对网络购物的市场管理进行了专项部署。

另外,提请网上商城和消费者注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于2010年6月1日颁布并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购物各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更多详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之我见

网店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浙江出台首个地方细则

5.上面在法律抽象层面提到了网络购物,并提到了网络购物中的风险之一违禁品的销售。侵权软件便是违禁品之一种,尽管软件同时也作为网络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2010)海民初字第16148号一审民事判决中我们看到了违法销售侵权软件的商户。在下面的西门子公司诉某一中国企业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未获得许可证的该国内企业为此支付了25万元赔偿金。那么当前软件保护的现状如何?软件运营商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兴趣的读者及软件从业者可以阅读《从西门子案看软件侵权及维权》一文,希望有所裨益。

6. 去年下半年发生的360与腾讯的3Q大战给网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盛峰律师博客曾经发表文章《对于360与QQ之间纠纷升级的几点看法》分析此现象。

之后不长时间,电子商务的两个巨头京东与当当网也展开了一场“殊死搏斗”。详见本所编辑文章《当当与京东价格战,如何平息?》

7.像BBS这类网站,通过网站及用户、用户与用户之间互动形成的帖子、消费信息等结构化数据,因为给相关市场公众提供了信息及相应的便利,经营同类业务的网站肯定会非常觊觎这些信息。那该如何对这些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呢?如果一家网站人为或通过技术手段显名转载或匿名转载了另一家网站大量的该类结构化数据,那么被抄袭网站或站长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通过什么法律途径给自己会付出的各滴汗水和努力及商业成本讨回一个公道呢?《转帖:合法,还是非法?》这篇文章的作者通过亲身经历的案件和庭审情况,对这个问题及法院判决引出的其它法律问题作了深入解答。另外,读者也参考《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开庭审理》这篇文章。

8.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参保的单位的范围,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2.由人保部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率行业差别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制订事宜;3.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层级由市级变更为省级,以确保更大范围内的公平;

4.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火车事故伤害的,为工伤;5.违反治安管理导致的伤亡一般不再认为是工伤的排除根据;6.分列中工伤认定申请的特殊情形并作出特殊安排;7.提高伤残补助金标准等。参见《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9.不得不说,现在的劳动法规在朝着保护劳动者的维度上做出切实努力,但是如果市场供求与此不相应、没有社会力量的支持和监管不力的话,极易会刺激了企业暗地采取各种形式的对抗策略,将实为劳动合同的文件冠以劳务协议的名义便是其中一策。但是仲裁委和司法机关判断是否为劳动纠纷并不仅是依据协议的名称,而是别的,同时劳动这一部门法下面的法律、规章、规定等很多很繁琐。本所律师王侃结合具体案件和相应法律规定,通过《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区别》这篇文章完成了这一任务。这篇文章对于劳动者和用工方都将非常有帮助。

更多请阅读:北京高院民一庭与劳社局仲裁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10.2011年1月14日,工信部网站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工信部作为互联网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双重主管机关,终于从外行变成了内行,征求意见稿直指某些商业公司的要害,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在文章《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浅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对其进行了短评。

11.2010年12月出台的其它法律文件还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编者按:最近2个月,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文件比较多,本刊将继续解读这些文件,敬请读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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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盛峰律师事务所《热点法律事件综述》是盛峰律师事务所为学习研究目的综合各方面法律信息编纂而成。本所不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主编:于国富律师  责任编辑:王鸿超 李纪丹 张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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