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法律事件综述(2010-12)
[1] QQ上两人相约自杀,腾讯公司被判赔偿。这个话题成为最近网络上热议的话题。这不仅是因为腾讯公司在网络界的知名度和用户数量巨大,更是因为判决确定的责任分配原则过于激进。如果此类判决成为常态的话,国内网络业的生态将发生巨大变化。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主任律师用浅显的语言分析了这个网络法律热点事件。并将其引申至宪法赋予公民的通信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
请见于国富律师文章:从“相约自杀”案件谈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2]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我国商标局通过努力,已经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并且自2010年11月22日,台湾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六个月内,在内地享有优先权。这一措施将给台湾同胞在内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提供更大便利,进一步体现了海峡两岸共同维护知识产权法制环境的决心和行动。
[3] 2010年6月29日,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该协议于2010年9月12日生效。协议第二条优先权利规定,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失去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鉴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15日,颁布《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对台湾专利申请人行使优先权进行了明确约定。
[4] 2010年12月8日,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良彪受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和新浪网的联合邀请,作为嘉宾参与录制央视财经名牌栏目《对手》的网络版。
更多详见:于国富、吕良彪做客新浪网
[5] 3Q大战已经因工信部对于双方的通报批评而告一段落,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通报批评措施看起来非常“给力”,使这场恶战停息了。但是悬疑和矛盾并没有因此而解决,而只是暂时按压下去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什么手段才是有效的?工信部可能会有进一步的行动,毕竟这个事件影响太大了,不能不对现在的互联网秩序有所触动。
[6] 两个开心网,即kaixin001.com与kaixin.com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业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认定“开心”商标侵权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两被告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了原告在该法下享有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被判赔四十万元(与原告的1000万元巨额索赔相差甚远),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另外,原告在庭审中对被告的域名侵犯了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及被告网站logo侵犯了原告知名服务的装潢的主张,也未被法院采纳。
不得不说,该判决结果与原告起初的期盼有很大差距。不过,这个判决仍然是值得法律界关注的,其中不少观点反映了法官们对于现行网络世界的认识程度。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主任律师对这个判决本身及其背后的一些景观进行了剖析。
更多详见:开心网之争一审民事判决书
[7] 搜狐网总裁张朝阳接受人民网关于互联网竞争现状格局的采访,他认为,中国互联网已进入“第二次世界大战”,具有相当规模的网络公司及大规模的现金量被投入这场丛林式的斗争中,小公司将生活得更加艰难。此时需要各参与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主管机关、法院、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及从业公司)集体有意识地、聪明地设计一下可以保护竞争与鼓励创新的规则,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保障市场化的公平竞争,防止无序和恶意的竞争和大公司对小公司的非法掠夺。
关于大公司与小公司的行为模式,360公司总裁周鸿祎说,创新有很大的风险,大公司要的是安全。与新产品相比,大公司更为看重的是已有产品类型的完善与提升,以及如何为用户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小公司因为没有实力与大公司正面竞争,所以只能通过另辟路径的创新产品来实现突破。这方面,正是小公司的优势。由此来说,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环节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给力互联网领域内的创新保护,挽救那些将要悄无声息消失的原始创新的小公司。
互联网的基本精神是:自由、开放、共享、创新、平等。
[8] 这个月,西部第一家知识产权仲裁院在重庆设立。据人民网新闻报道,今后该仲裁院将以独立身份亮相,专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由此来看,根据现行法律对于仲裁的规范,知识产权纠纷中涉及财产权益的部分可以由仲裁来解决,这些争议包括知识产权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涉及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纠纷等均应当具有可仲裁性,而对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则存在不可仲裁的限制。另外,该仲裁机构必须是合法设立(即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来组建并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成立),仲裁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并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
也就是说,比如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人发现其作品被别人盗版盗播,并与该侵权行为人联系,双方难以协商确定赔偿的数目或者侵权人提出的和解方案远远低于著作权人的预期,但二者均可达成将该争议提交给该仲裁院,该仲裁院将按照中国法律和仲裁规则对该争议进行仲裁。
期间短和一裁终局的特点使得仲裁很有效率,再加上其专业性的特点,知识产权人则会倾向于选择仲裁方式。但问题在于为何在已经有仲裁机构的背景下再设一个专门的仲裁院?纠纷侵权人有何动力签署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除了裁决不公开和为当事人保密的特点可能会促使在意名声和影响的侵权人接受权利人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建议以外?
对于之前建立的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只是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一个专业分支机构。上海借鉴了国外知识产权仲裁的经验,企望通过知识产权仲裁相关知识的介绍宣传和实际运作,使知识产权仲裁的观念能够深入到人心,在诉讼之外为解决知识产权利益纠纷提供一个快速有效的解决机制。
[9] 前几天,盛大公司颇有声势地指责百度文库侵犯了它的著作权,要求百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屏蔽关键词的措施。
这两天,盛大公司又遭到传统图书出版商的声讨,原因是盛大将其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版权)的图书制作成电子书予以网络发行,而且时间却在这些时效性很强的畅销书正式发行之前。人民网以“涉黄门余波未了,盛大又陷盗版门”为题报道了该事件。对于盗版盛行的问题,其实还是制度本身的不良和运行失效导致,而不能简单归结为侵权人的道德素质低下。具体来说,立法本身没有顾及原告经济损失取证难的困境(这个困境是普遍且难以克服和避免的),司法也没有为此提供有效的救济,比如法院可以依职权去被告所在地和被告服务后台去调取被告盈利的相关证据。在“暴雪案影射中国法律的尴尬”中,通过域外案例的对比,道出了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明显的程度上导致了国家的创新力源的严重不足,目前从一府两院的最高层各尽其能下发打击盗版的各种指示,这些指示及其相应行动是否给力,法院的立案庭显然可以“水暖先知”。另外,扔给相关从业者的难题便是如何确立新的商业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最大程度化解纷争?可日本报网的内容纠纷到合作的转变,可以从中得到启发,参见:点评日本报网“和谐相处”的新型商业模式。
最近的盛大的官司还有在东城区起诉中文在线侵犯了长篇小说《大悬疑》的著作权,被终审驳回,见“盛大诉中文在线侵权案终审败诉”。原因就在于盛大公司享有版权的时间在于被告发表该小说之后。从该新闻的表述来看,虽然盛大公司支付了百万版权交易金,但只是被许可使用该作品,只是在授权方式上是专有或独占的。那么对于之前作者曾经发表这一事实,应当说至少与被告网站无关。盛大公司只能去起诉作者违约,要求作者立即停止自行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约行为。
[10] 2010年11月10日,广药集团公司突然高调宣布,其为“王老吉”品牌拥有者,并将向全球招募合作伙伴,以实现“王老吉大健康产业”蓝图,其中,就包括王老吉绿盒凉茶,其多次提及“汶川大地震王老吉捐款1亿元”“王老吉在中国罐装饮料市场的销售额已超过其它碳酸饮料”,却半句未提加多宝公司。广药集团公司也与中恒集团公司合力借势推销其它凉茶产品和龟苓宝饮品等产品。这把加多宝公司激怒了。王健仪也最近表示,其将海外王老吉许可给广药集团公司的使用合同也到期不再续约。
如此这般,王老吉民族品牌如何自立?这其中各个权利人的背景及角逐是如何展开的?目前这些纠纷或争斗的动机又可能是什么?
对此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王老吉的绿盒与红罐之争。
[11] 城市里的地皮越来越贵,而穷人的空间也越来越小。一般人还属于工薪阶层,一个月几万块钱的收入仍然觉得不幸福,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发泄不满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有人提议,觉得自己活着有一种被剥夺感,他想扩建一下自己空间小得有点可怜的房屋,问建成之后,会不会有邻里找麻烦或者政府和法院会不会责令拆除啊。但是更直接的受害者也会问差不多的问题。
到底是拆,还是不拆?这篇名为“加扩建!拆还是不拆”文章可能会给你一些指引和判断依据。
[12]劳动纠纷案件中,经济补偿金,在劳动法律的新法与旧法中均有涉及,对于加付、加发、另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如何支付?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25%–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还是否有效”这篇文章结合法理和司法实践,对该问题做出了解答,并给两种情形下的劳动者提出了维权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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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盛峰律师事务所《热点法律事件综述》是盛峰律师事务所为学习研究目的综合各方面法律信息编纂而成。本所不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主编:于国富律师 责任编辑:王鸿超 李纪丹 张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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