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客运公司闹纠致公路停运能否适用反垄断法的思考

        根据《楚天都市报》报道,荆门和宜昌两地的客运公司因在经营中发生纠纷,演变成互扣车辆,导致两地公路运营彻底停运,造成两地乘客出行不便。
关于此事件,从表面上看是客运公司间闹矛盾,并且,客运公司是垄断经营,两地之间的客运服务 “只此一家,别无分号”,垄断了市场的客运公司说停运就停运,这种霸道行为严重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一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实质性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该法第17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可知,作为两地仅此两家客运公司(“只此一家,别无分号”),其相互打架、扣车致使两地公路运营中断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给广大乘客出行带来不便),故,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由此引申开来,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关键设施(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水、电、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公用企业,应受到《反垄断法》的有效规制,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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