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评开心网案件
今天,两个开心网之间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暂时落下帷幕,一审法院判定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成立,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开心网”网站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判决一经做出,长期关注此案的业内人士和媒体纷纷表示关注。笔者在此对这个案件进行粗浅的解读。
谁胜谁负
对于一个诉讼案件,大家往往非常关心其最终结果。这个案件到底谁胜谁负呢?从判决来看,很明显,被告被责令赔偿原告损失,显然原告获胜,被告落败了。但是,从整个案件来看,原告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然取得了小胜,但是判决结果与其希望仍然有很大距离。
我们注意到,原告起诉本案的主要希望包括:
- 法院判定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
- 被告改名,不再叫做“开心网”;
- 被告停止使用域名kaixin.com;
- 被告赔偿损失;
- 被告在众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从二中院给出的判决来看,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上述第2项和第4项,但是,并没有支持其地1.、3、5各项。如果单纯从诉讼目的是否实现角度,这样的判决结果对于原告来讲并不是十分理想的。
另外,考虑到本案目前仅仅是一审判决,暂时还不能生效。只有原被告双方在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没有上诉,或者虽然上诉但是被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这个判决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给我们的启发
这个案件非常有意思。不仅仅是因为案件涉及到两家著名的网站,更是因为案件涉及到了几个非常有意思的角度。
我们注意到,原告确定的案由是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因此,本案就必须要考量原告持有的“开心”商标与双方都经营的SNS网站服务之间是否有关联,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案件是一个商标权纠纷。互联网站之间的商标权纠纷到目前为止发生的不多,这是一个难得的案例。
另外,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角度来讲,这个案件涉及到了如何确定原告的sns服务是否成为知名服务、域名“kaixin.com”与原告的知名网站名称“开心网”之间是否冲突、网站logo能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装潢”等问题。法官一一给出了他的权威解读,让我们受益匪浅。
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
考虑到互联网站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发生比较少,本案的商标权纠纷受到了互联网界的广泛关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利禁止他人在自己商标的核定商品和服务项目范围内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的表述,我们知道原告的“开心”文字商标是从四川国光实业公司购买所得的。这个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商标国际分类表第42类,其具体服务项目包括“餐馆”、“婚介”等。虽然“主持计算机网站”这一服务项目也处在第42类,但是,原告的核定使用范围中并没有这个项目。这个漏洞直接导致了本案一审法官认定“被告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这一行为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并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知名网站与同名域名之间的相互关系
根据原告的起诉,原告认为自己已经被相关公众熟知为“开心网”。基于这一特有名称,被告继续使用与这一特有名称存在混淆性相似可能的“kaixin.com”域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域名权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延伸,甚至有“网上门牌号码”的美誉。域名与商标、商号之间的确具有非常重要的关联,但是这种关联并非无条件的和“一对一”的。域名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并非拥有某一个商标、商号就一定能够拥有与该商标商号相关的某个域名。这种情况我们会经常看到,例如,现在gmail.cn就不掌握在google的手上。
回到这个案件中来,法官是否根据“开心网”已经构成知名网站,就必须判定kaixin.com应当属于原告所有?或者禁止被告使用?
法官的回答是否定的。“由于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相比域名而言,网站名称是网络用户识别网络服务及区别不同的网络服务的更重要、更基本的方式和途径”。被告使用kaixin.com域名并不足以导致网络用户对经营者提供的不同网络服务产生误认。因此,被告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这一点确实存在法官主观判断的问题,估计如果原告对判决有意见,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点。
网站logo、图案文字组合能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装潢”
之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把仿冒知名商品或者服务的包装装潢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在网站上面使用“苹果笑脸图形与开心网文字”组合构成了被告网站的“装潢”,而这一装潢构成对原告“星形笑脸图形与开心网文字”装潢之间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否认了原告的这一说法。法院认为,上述图形与文字的组合是该网站的“名称图标”,并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装潢。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的这一主张也没有进行支持。
作为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案件代理和研究工作的律师,笔者认为,这个案件中,原告可能存在表述上的模糊。其实,从不正当竞争角度来讲,原告不如将这样的图形和文字组合作为双方具有显著识别性的标志,从而主张被告模仿该标志的行为会导致用户误认,从而未被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个角度可能会比将其解释成为“装潢”更稳妥一些。在本案中,也更加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恩怨何时了
互联网从来都不缺乏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从早年间三七二一与百度、搜狐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到刚刚结束的腾讯与搜狗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我们看到了太多的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江湖恩怨。
互联网之所以成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大卖场,可能主要源于如下几个原因:
只有第一没有第二的思想使然
与传统产业几个巨头可以相安无事不同,互联网企业之间常常为了争夺行业第一而“大打出手”。早年间的“只有第一没有第二”的冒进思想确实流毒很深。事实上,随着全民上网成为现实,网民之间也会有口味和爱好的不同,在同一个服务模式之下,只要大家能够做出自己的特色,就会得到自己的目标客户,不会因为仅仅落后于一个竞争对手就产生生存危机。
江湖气使然
我们必须承认,在互联网行业里,有很多“老大”是有浓厚的江湖气息的。甚至有人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即使侵权,也要先把对方灭掉”、“灭掉你,你还能起诉我么?”
这种江湖气直接导致了一些网络公司知法犯法,恶意竞争的行为屡禁不止。
法律判决偏软
在腾讯搜狗案件中,双方互相起诉对方赔偿2000万元人民币。但是,最终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仅为20万元。法律诉讼的形式意义和公关意义大于其经济意义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尤其是在免费互联网服务盛行的今天,网站获取利润的途径根本不是直接从用户身上收费,法院也就只能通过法官的估计来断定数额,也成为判决赔偿数额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本案中,原告索赔1000万元,法院判赔40万元,相对于腾讯搜狗案件已经有所提升,也算是一个进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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