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谷歌还击甲骨文 称其诉讼是无端攻击

谷歌还击甲骨文 称其诉讼是无端攻击

 
艾瑞网消息 据来自国际数据集团新闻社(IDG News Service)消息称,全球互联网搜索巨头Google”>谷歌公司将对甲骨文公司递交的谷歌公司在Android手机平台方面侵犯了其与Java相关的知识产权诉讼进行奋力还击。
据谷歌公司的发言人亚伦-扎莫斯特于当地时间上周五在一封电子邮件中表示,甲骨文公司的起诉令人很扫兴,这种毫无根据的起诉不仅仅是对给谷歌公司,而且也是对开放源代码Java社区的一次无端的攻击。据亚伦-扎莫斯特表示:“开放源代码Java社区并非仅仅包括一家公司,而且每天都在塑造着一个更加完美的网络环境。我们将坚决捍卫开放源代码标准,并将继续与业界合作伙伴进行紧密合作,开发Android平台。”
甲骨文公司曾经于当地时间上周四在递交到位于旧金山的美国地区法院的一份起诉书中表示,谷歌公司“蓄意、直接和反复”地侵犯了其与Java相关的知识产权。随着今年早些时候对Sun微系统公司的收购,甲骨文公司也获得了Sun微系统公司的Java技术。甲骨文公司特别不赞成谷歌公司为其Android平台开发的Dalvik Java兼容技术。Dalvik Java是谷歌公司特别提供的一个修改过的Java字节码解释器(Dalvik),得以避免支付JVM使用费用,因此谷歌公司可以免费提供其Android.据IDC公司的分析师艾尔-席尔瓦表示,过去就曾有传言称Sun公司可能因Java起诉谷歌公司,鉴于Android操作系统获得的巨大成功,甲骨文公司起诉谷歌公司并不出乎人的预料之外。据艾尔-席尔瓦指出,这是一起很典型的知识产权案,它将对Android操作系统市场以及厂商采用Android操作系统产生严重的后果。这一案件也意味着甲骨文公司想利用收购的Java资产获得更高的财务回报。
据Forrester公司的分析师杰弗里-哈蒙德表示,尽管甲骨文公司有权提起这一诉讼,然而,它不得不做好将在公共关系方面付出长期代价的准备。另外,“谷歌公司也可以用向甲骨文公司支付一笔费用的方式来和解这一诉讼案,但这势必将会影响到甲骨文公司的形象,它不得不使人们怀疑甲骨文公司对Java的态度。”
除此之外,杰弗里-哈蒙德还表示,从甲骨文公司提起的这一起诉案来看,已经清楚地表明了它想控制Java创新。这一诉讼也可能会导致一个这样的结果:谷歌公司很有可能会考虑诸如微软公司的Silverlight框架等Java之外的其它技术。
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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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源软件在软件业界及其商业分销领域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它最早出现于1997年春天的加利弗尼亚州的那一团自由软件组织的一些领导者那里。他们为这个语词内赋加了一些内涵,即成本开源软件的资格条件。他们推出这个概念或思想的目的在于加速软件代码的传播和技术交流。这个概念经过了一个从理想向现实商业的转变历程,在欧洲,在美国,在世界其它地方传播。
        不同的国家、地区、机构及其颁发或认证的许可证对其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是它的最基本理念得到存续下来,这也是这个语词的本应之义,那就是:源代码(至少是部分)开放给公众。通常这种开放也是免费的。
        软件开源并不代表该软件没有版权,更不代表软件版权人放弃了版权,一般情况这种情况是绝不存在的,除非在彻底的理想主义者那里。软件开源仍然没有撼动原来的这一事实,即软件版权人,仍然持有对源代码(至少是其自行创作部分的源代码)的版权;开源软件仍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开源软件不同于商业软件,我们现在所接触的多是这些商业软件,它们的源代码是没有公开的,我们所得到的是编译后的可执行文件。商业软件的营利模式也已经成熟和固定,且众所周知,依靠的多是分销授权、培训等直接盈利;也有一些商业软件也是完全免费的,如360安全卫士,这些软件的盈利模式是类似于广播电视(服务本身免费,但有广告费),也有基于其它考虑。一般来说,免费商业软件的盈利模式比较复杂,且在不断探索中,在这一点上,开源软件的盈利模式与之相仿处较多,因为共同的属性:免费。
        开源软件不同于免费商业软件的不同之处,在于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获得和使用其源代码,而不仅仅是免费地使用该软件功能。一般来说,底层源代码的普适性要比软件功能的普适性要强很多,也就是你可以从一个与你将要开发的软件功能不相同的另一开源软件中获取和使用其底层源代码,这大大增加了对程序员的便利。
一般人不解了,自己辛辛苦苦写出来的代码为何许可别人使用呢?这只是少数理想主义者不切实际的鼓吹或一些大型软件开发商另有利益考虑的动议吧?的确,单纯从以上这个分析尺度来看的话,确实在现在的商业环境下显得不可思议,而且一开始也确实有很多人因为这个原因不接受开源软件运动。
直到现在,据我所知,开源软件的盈利模式仍是基于免费的属性(包括美国普遍施行的双许可证模式)。同时我们也看到,开源也提升了一个软件品牌的声誉和商标知名度,在应用程序开发员、其它软件服务提供商和各国政府那里形成了较大的口碑,源代码和算法的迅速传播提升了自己软件与第三方使用了开源软件源代码而开发的软件的兼容性,继而提升了自己软件服务的用户体验满意度,也在一定程度将打击竞争对手的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能力。此外,还可以接合软件版权人选择的许可证确定其它的盈利路径(准确地说应当是软件版权人基于不同的考虑会选择相应的许可证)。开源成了一种商业模式。
开源软件,表明软件版权人不再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其源代码。此外,对源代码的保护还有著作权保护和专利保护
著作权保护,是对其软件源代码的表达本身提供保护,防止和打击表面抄袭者的侵权行为。
专利法保护,对源代码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算法提供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它体现对设计思想层面的一种保护,而不是表达本身。有些开源软件许可协议或许可证,如GPL要求使用了GPL协议下的源代码的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必须全部公开且必须采取GPL协议发行。这种做法会让一些不愿意公开自己编写的源代码的程序员和软件商避而远之,不直接采用这些源代码,而是在接受了这些源代码算法启发下直接采取它的算法来重新编写相同实现的源代码。从表达上看源代码不同,这样就避开了GPL协议和著作权法。但是专利权这把利剑照旧指了过来。
如同本案,sun公司于1995年推出了Java平台,并2006年底以GPL协议的方式对Java平台进行了开源(是全部开源,还只是对一些Java类库进行了开源,作为业外人士不得而知),甲骨文公司于今年初收购了sun公司。
从常识来看,拥有雄厚研发实力和严格知识产权政策的谷歌不太可能做出抄袭和违反GPL协议的低级不正当竞争之事,也就是说不太可能是著作权侵权之诉。专利权侵权之诉倒是比较可能。轻易地触犯专利权,而且Android操作系统是开源的,也不太可能。
后来从纽约时报‘谷歌和甲骨文的开源战争’一文得知,甲骨文公司的诉由是谷歌侵犯其专利权。也就是说,谷歌在开发Java字节码解释器(Dalvik)时使用了甲骨文公司的Java虚拟机软件源代码中受专利保护的算法。
谷歌否认了这项针对Android开源操作系统的指控,并表示,该公司是借助自己的Java工具开发这款操作系统的,并没有使用Sun的知识产权
到底详细事实是什么,需要原被告在庭审中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于方法专利的侵权,国际通行的立法是在原告提供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后,由被诉侵权人去证明其使用的算法不同于原告的算法的。
至于算法是否构成相同,则由软件编程专业人员依据一些共同认可的专业标准去判断了。
但是同时也应当意识到,鉴于sun公司Java平台的巨大成功,谷歌程序员很可能阅读和学习了其源代码,并受到启发,对新算法设计的影响不可避免。而启发到什么程度,则会影响到谷歌是否侵权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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