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案说法: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并提,不当?
谈案说法: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并提,不当?
依照本律师对法律的理解和以往的判例,认为一方在诉讼中同时主张解除合同和违约金不会面对法律和法理上的障碍。不过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这个案例却提供了一个相反的教材。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9)民一终字第23号 判决时间2009年12月15日
一审法院:广西高院 二审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晓芳 宋春雨 王毓莹
案件简要事实:
桂冠公司委托泳臣公司建造办公楼和职工宿舍楼。由于泳臣公司存在多处违约,构成重大违约和根本违约,桂冠公司诉之法院,要求1解除合同2.泳臣公司返还已付投资款11050万元及利息3.泳臣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和抵押违约金4.赔偿损失(主要是重置损失)13123.3万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同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的购房款11050万元及赔偿桂冠公司重置办公综合楼的损失13123.3万元..关于桂冠公司要求泳臣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和泳臣公司擅自抵押土地的违约金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实质上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施工工期和抵押土地的违约金的合同约定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并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于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否决了一审法院对于将双方签订的〈定向开发协议〉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认定。
在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重申了广西高院的理解。它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的购房款和利息。……关于桂冠公司要求泳臣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和泳臣公司擅自抵押土地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1000万元。
读者也可以拿上一期的“谈案说法:资金,应该如何监管?”中提到的柴里煤矿与华东公司、华夏银行之间的联营合同纠纷,进行比较。在那个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请。那个判决时间是2010年4月15日,案号为(2009)民提字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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