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6月22日,文化部出台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10年8月1日正式实施。
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新的网络文化业态,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互联网上消费娱乐的重要文化产品。文化部作为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制定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对中国网络游戏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做出相关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九条。《办法》既在法规层级上固化了文化部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又针对网络游戏市场现阶段出现的突出问题细化了管理措施,强化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律师分析
对于文化部出台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分析,已经有很多版本的解读。本律师主要针对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
1、我国对于网络游戏的多头管理及其职权划分。
除了文化部有权利对于网络游戏进行管理以外,新闻出版总署也有权利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前不久发生的网易《魔兽》游戏审批事件,就集中暴露出了国家网络游戏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三定”规定》中还明确“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按照上述规定,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
在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下,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是指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前置审批”是指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许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服务之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网络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部管理。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文化部应允许上网,不再重复审查,并在管理中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网络游戏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擅自上网的,由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执法队伍进行查处,新闻出版总署不直接对上网的网络游戏进行处理。
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科技与数字出版司职责中“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审批”中的“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是指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在互联网上网的游戏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这类出版物进行审批,其他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批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2、令人瞩目的网络游戏实名制
有关“网络实名制”的讨论早在数年前就已经进行了。随着工商部门首先开始进行真正的实名制后,文化部门迅速跟进,开始要求对网络游戏进行实名制管理。
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根据文化部相关领导同志的解释,之所以在网络游戏中要求用户实名注册,主要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一方面,用户通过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时,势必让系统能够采集到其出生日期等信息,从而能够判断其是否未成年人,从而为针对未成年人开发的“防沉迷“系统等提供判断依据;另一方面,如果有侵犯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实名登记注册对于实施法律救济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再有,如果网络游戏开展分级制度,那么,实名注册中采集到的信息,势必可以利用在分级制度中加以利用。
然而,这一规定是否能够起到其应有作用,笔者表示怀疑:
一方面,网友的实名信息并无有效的审核机制。小朋友利用其父母的身份证件信息进行网络游戏的注册的情况比比皆是,而网络游戏运营商对此也是睁一眼闭一眼,实名注册匿名使用的情况恐怕会大量出现。
另一方面,考虑到网络游戏企业信用度并不一样。在我们提交给银行、物业公司的相关信息都有可能被出售或者泄露的环境下,让我们将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交给网络游戏运营商可能会出现不良后果。况且,网络游戏仅仅是进行网络消遣的一种形式,原本不必认真。现在,我们很有可能因为玩网络游戏而泄露自己的隐私,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对于该暂行办法的实施及其有效性,笔者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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