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瑞星与奇虎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就瑞星与奇虎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接受了《中国知识产权报》专访。于国富律师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案的相关事实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知识产权报:庭审中,瑞星称奇虎科技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您怎么认为?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的权利主体如何确定?
于国富律师: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因此,几乎所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使竞争对手受损的行为,都可以归类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由于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损的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救济。
本案所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概括为“诋毁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那么,被诉言论所诋毁的企业,以及被诋毁的商品的生产、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作为案件适格的原告。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只要证明相关公众在感知被告言论后,必然产生对原告的企业信誉或者原告商品服务声誉的评价降低,就可以被确认为本案适格的原告。
知识产权报:根据互联网行业有关规则,瑞星是否有权披露行业中存在的隐患?为什么?
于国富律师: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还没有关于这一方面的详细的成文规则。因此,必须从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角度来分析。
一般来讲,复杂的软件系统,由于设计人员的局限性和技术的复杂性,都不是非常完美的。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微软的windows系统,会不定期的发布补丁,对发现的系统漏洞进行修补,以尽力保障用户安全。微软的技术不可谓不高,但是其软件产品尚有漏洞可供修补,说明软件领域确实会经常出现漏洞。
不过,从惯例来看,由于公开发布他人软件系统漏洞,会立即引起黑客或者木马编写者的利用,从而使众多软件用户受害。很多的漏洞发现者都会保持必要的克制,努力联系漏洞软件的提供商对该漏洞进行修补。而不是高调宣称对方软件有漏洞,唯恐天下人不知!
本案涉及到的两款软件都是装机量比较广的安全软件。如果软件确实像瑞星所述的那样,会被黑客利用,操纵用户电脑。瑞星就更不应该高调传播该漏洞了。否则,岂不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而置竞争对手的大量用户安危于不顾?
知识产权报:奇虎科技公司称瑞星的涉案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您怎么认为?您如何理解双方提到的“漏洞”和“装后门”,您觉得360软件属于存在“漏洞”还是“装后门”?
于国富律师: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相信法官会在综合考量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给出公正的裁判。作为一名长期研究互联网领域的执业律师,我显然不能越权,也无权评判哪一方会胜诉。
对于漏洞和“装后门“,我认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如前所述,即使是微软的软件系统,也可能会被发现漏洞。这并不表明软件厂商的技术能力弱,或者信誉度低。但是,“装后门“则不同。通常理解,通过软件为用户的电脑“装后门”,是软件厂商的一种恶意行为。如果有哪个厂商有类似行为,社会公众必将降低对其商业信誉的评价,并且因为惧怕被装后门而“卸载“或者拒绝安装其软件。
知识产权报:原告是否有权提出精神损失索赔?
于国富律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对于人身权的侵犯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诉因中包含了企业名誉权方面的内容,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因此,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诉因方面的支持。但是,是否会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关键还要看法院对于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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