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
序号
减免类型
政策依据
办理条件
申请时间
审批权限
资料
程序
审批时限(工作日)
1
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1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列举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并取得广西区经济委员会的确认函,且鼓励类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以上。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并占全部收入70%以上的次年
或
减按15%税率实际降低税负的次年
转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6.内资企业提供广西区经委确认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自治区级认定机构出具的鼓励类认定证明材料;
7.企业全部收入及鼓励类项目收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转呈市局
20
3.市局转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9
2
西部大开发二免三减半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3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1.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
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
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
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同时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号、国税发〔2006〕103号规定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的标准。
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并占全部收入70%以上的次年
转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6.内资企业提供广西区经委确认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自治区级认定机构出具的鼓励类认定证明材料;
7.企业全部收入及鼓励类项目收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转呈市局
20
3.市局转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9
3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四条、桂政发〔2008〕61号第九、十九条、桂财税〔2009〕39号
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4.在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生产经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次年
或
取得认定证书之日起
或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等优惠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批文复印件;
或: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或: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或: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3.适用桂政发〔2008〕61号第九条第(三)项的,提供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凭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注册验资报告;
4.涉及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审核的,应提供通过审核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4
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国税函〔2008〕850号、财税〔2008〕149号
企
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
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主营业务情况以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5
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国税函〔2008〕850号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主营业务情况以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6
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尝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
备案管理
纳税人应于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7
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
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
备案管理
纳税人应于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8
对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国税函〔2009〕212号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技术转让或出口合同副本;
3.境内技术转让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境外转让技术的提供: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技术转让收入凭证及账务处理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9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9〕203号
高
新技术企业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
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
业。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之日起
备案管理
季度预缴期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汇算清缴期间补充备案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10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第一款、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
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3.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4.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5.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取得发票之日起
备案管理
1.备案申请表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审核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3.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专用设备的使用情况说明,包括:是否已实际投入使用、是否有将专用设备转让、出租的情况;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审核表》
1
11
软件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
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并进入获利年度的当年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区信息产业局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复印件
3.进入获利年度有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12
集成电路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
1、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经认定并进入获利年度的当年
备案管理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3.进入获利年度有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受理
1
2.区(县)局备案
5
3.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1
13
农村信用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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