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就可以享受国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包括并不限于如下方面:

税收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5条 】
  •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5 条 】
  • 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10条 】
  •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 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3条 】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4 条 】
  •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京经贸资字[2000]183号)第8条 】
  • 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11条 】
  • 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18条 】
  • 高 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 定,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研究开发的软件,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 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14条 】
  • 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管理部门审核 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按照税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15条 】
  •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研发机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23条 】
  • 高 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对于符合外商投资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条件或外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 审核批准后,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达到先进 技术标准的,可再减半征收三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36条 】
  •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5条 】
  •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5条 】
  •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 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 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 89号)第2条 】
  • 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技工贸总收入55%以上的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 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需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纳税关系向税务部门申请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九部门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0号)第5条】

人事方面的优惠政策

  •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学士学位并且成绩突出者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携带科技成果来本 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内的企业,可向试验区管委会申请,由区、县人事局或试验区管委会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或入中小学等方 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推荐,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市科干局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试验区管委会、海淀区政府组成中关村科技园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社会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有关社会化 评审工作。海淀区人事局负责咨询、指导和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申报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它管理工作。
  • 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制定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评审奖励 办法并组成评审小组。受奖人员由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或市试验区管委会推荐,经评审小组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荣誉称号。
  • 由市科委会同市经委、市教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每年拟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有关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实施。
  • 留学人员在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过程中,可向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申请经费支持,所需经费从科技、技改项目支出。 留学人员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鼓励与优先发展范围的企业,注册资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 低注册资本金,可享受企业所在试验区、区县工业小区、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优惠政策。按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鼓励与优先发展范围的企 业,按《若干政策》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完成人,以奖励和股权收益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可提交其与项目单位签定的以奖励和股权收益入资 协议或入资企业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高新技术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动,上述内容仅供参考,最终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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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资料: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的主要职责: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四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复核工作;
2.建立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并按规定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符合条件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3.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4.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5.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6.不定期召开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通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情况,裁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重大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企业需提交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能够证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盛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在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业务方面的优势

盛峰律师事务所是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从事相关代理业务的律师执业机构。我们的优势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 盛峰律师事务所在长期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之间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关系,能够准确把握政策动向和认定尺度;
  • 盛峰律师事务所聘请了业内专家进行业务指导,这些专家有的直接参与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的策划和实施,有的在财务、审计和专业技术领域方面有突出的成就。对于某些复杂疑难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专家的指导意见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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