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资金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专门用于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资金。创新资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和企业。
一、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重点范围
2008年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参照《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领域指南》执行,优先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企业和项目,包括: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2.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
3.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及项目;
4.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5.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6.已获得国家政策性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取得贷款的科技项目。

盛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研究中心在辅导科技型企业努力达到申请创新资金条件,并代理创新资金申请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愿意与您分享。您可以点击“在线客服”与我们联系,也可以拨打电话010-85804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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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或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2.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创新资金支持的方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项目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项目执行期内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不超过两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三年),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
3.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创新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如继续申报国家创新基金,其自有资金还需有与其等额以上的匹配资金);
4.无偿资助一般项目资助金额分35万元、45万元和55万元三档,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2008年度贷款贴息项目以2007年4月1日起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贷款贴息一般项目资助金额分35万元、45万元和55万元三档,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创新资金的注意事项

(一)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或地方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二)对于2007年以前(含2007年)已申报国家创新基金或地方创新资金但未立项的项目,今年申报时请慎重考虑,如无重大改进地方创新资金将不予受理。
(三)对申请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认为企业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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